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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挪用貪污公司資金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1-07-20 13:30:07

股東私自挪用公款

結論:挪用資金和股權轉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挪用資金承擔挪用資金的法律責任,不能將強行購買其手上的股份作為懲罰的方法。

首先要糾正一下,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屬於是挪用資金。在實踐中,股東挪用資金容易出現三種情況,不同的情況承擔的責任不一樣。

一、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資金用於公司的業務

這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股東將公司的資金從公司賬戶轉入個人賬戶存儲,還有的是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但存儲於個人賬戶的款項實際用於公司業務,這兩種情況一般的目的是為了逃稅,在具體的案件中我遇到過很多,這兩種情況都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忠實的義務,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讓其歸還,屬於民事責任。

二、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部分或全部歸個人使用

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存儲或者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然後部分或全部歸個人使用,這就屬於挪用資金,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構成挪用資金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

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存儲或者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然後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這就屬於職務侵佔,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構成職務侵佔罪,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我經歷過的案件,很多三種情況同時存在,我一般建議先發起民事訴訟,看看到底是什麼情況,而不是有一點點線索就馬上去公安機關報案。

⑵ 懷疑股東挪用公司資金,要准備什麼資料進行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跪求好心人指定,,附上法律依據

如果你要自訴,就得有證據,法院不會因你的懷疑就給你立案的。
如果不是自訴,那你完全可以報案,讓公安機關介入。
但我建議你們先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再進行訴訟或報案吧,沒必要把對方搞死

⑶ 股東退出公司後發現以前股東在經營過程中貪污公司財產怎麼辦

如果該股東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並且利用了職務的便利備件,那就是職務侵佔,否則就是一般侵佔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⑷ 股東挪用公司的錢我應該咋辦

只有加強公司治理,嚴格財經制度了,如果是大股東在管理公司,問題又比較嚴重,你只有聯合其他股東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要挪錢的股東給出說法

⑸ 公司控股股東貪污挪用公司咋處理

公司有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也有公司管理規定,如果控股股東貪污事實存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追究法律責任。

⑹ 公司法哪一條規定股東不能利用職務之私自挪用公款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挪用公司資金會怎麼判刑

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如果不是國企,涉嫌挪用資金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⑻ 公司股東挪用公司資金

2人一起承擔外債咯。

⑼ 公司股東涉嫌貪污怎麼辦

要求查賬,屬實的話,開股東會收回股份,報警

⑽ 請問我們公司是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務也是股東,財務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拒不退還,請問該怎麼辦

未經法定程序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財產,涉及職務侵佔罪;挪用公司資金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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