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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收取管理費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20 17:37:23

集團公司能否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如果不能收取,作為無主營業務的集團公司,該如何運營

企業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常有關的管理費,必須由總機構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方能扣除。
1、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單位管理費上繳報告審批表》,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
2、總機構管理費按規定程序報同級稅務機關審批,稅務機關審定後要向總機構的下屬企業及分支機構發文,經下屬企業及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上繳管理費在稅前列支。
3、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按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用的,必須同時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可以據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稅後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並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額。
國稅發[1996]177號
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
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
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二、審批總機構管理費的原則
審批總機構管理費要堅持可能與需要、節約與合理的原則。確定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水平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要能夠滿足總機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所必要的經費支出;
(二)要本著節約、合理的精神,並考慮分攤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管理費的支出。
年度管理費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
考慮到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可從以下三種形式中選擇一種:
(一)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確定的合理數額分攤到各企業;
(三)其他形式,如按資本金的數額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經選擇後不應變動。如果企業申請改變原有的提取方式,則必須提供詳細的說明報告,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經同意後方可變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原則上不能超過銷售收入的2%。無論採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四、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管理費的提取,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核批准。總機構及所屬企業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或授權總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批准,接受委託審批的,必須首先取得總局出具的委託書,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批准,分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予確認。總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地市稅務機關以上確定具體審批許可權審批。
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總機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
五、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和審核
支出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所發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和扣除應按照稅收法規、財務制度規定的標准執行,與經營管理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年度終了後,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其納入重點稽核范圍。
按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必須同時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的,可以據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徵收所得稅。
總機構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定徵收所得稅,稅後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並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額。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有稅務部門審定的管理費匯集范圍、金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徵收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各省稅務局可據本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❷ 集團管理公司向下屬各分店收取管理費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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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1999-03-16 【實施日期】 1999-03-16 【有效性】 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 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136號1999年3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
(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以來,各地反映了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 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管理,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辦法》規定: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 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 (一)具備法人資格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 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 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
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 二、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核管理 (一)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 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 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 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二)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
(三)凡稅收法規規定有扣除標準的項目,按規定的標准核定。對一些特殊項 目,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核定: 1.房屋租賃費。商業房屋租賃費應按合同數額核定;租賃自有產權房屋的, 按剔除投資收益後的差額核定。 2.業務招待費。按照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有關 規定。 3.社會性支出。一般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中支出。由於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 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4.會議費。一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 增長額。
(四)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稅務機關應嚴格要求總機構按照收支平衡原則提取管理費。年終管理費有結余 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余額全部轉為下一年度使用,並應相應核減下 一年數額。 三、管理費的扣除管理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准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 不得在稅前扣除;低於標准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 不得在以後年度補扣。
四、申報程序和資料
(一)申請程序。原則上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 逐級審核上報。為減少層次,縮短審批時間,也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
(二)企業在遞交申請報告時,須附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上年度的納稅 申報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管理費收支決算說明(表)、本年度上半年會計報表和 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下半年預計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和本年度 計劃提取管理費的明細表(包括攤提企業的名稱和具體數額)及其費用增減說明等 資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違規處罰 對納稅人有意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管理費、多提管理費以及未經批准提取管理費 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稅前不準扣除,已審批的要撤消審批,進行納稅調整。此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審批時間
(一)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報,超過期限 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予辦理。
(二)申請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其在15日內補報,超過 期限仍未補報或補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拒絕受理。
七、授權審批 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 過1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一 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總額低於1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❸ 總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管理費用有沒有相關文件

還有根據你說的這種情況,我分析你們集團不是匯總納稅,而是各分公司分別繳納所得稅的。 1、這樣總公司收取管理費時做其他業務收入,除年末並入利潤總額繳納所得稅外,還要繳納營業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城建稅的。 2、分公司可以在稅前列支,賬務處理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上繳總部管理費」。你總公司應該有關於集團內部收取管理費用的文件,然後有收取的憑證,分公司有支付的憑證,這些都是入賬的依據。

❹ 如何寫收取管理費協議

答:總公司是可以收取分公司管理費的。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的規定,雙方必須是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進行交易,且雙方必須要簽訂相關的服務協議,在協議中明確服務項目,如何收取費用,這樣的話總公司作為營業收入,分公司作為營業費用,由總公司向分公司開具發票。會計分錄為:
總公司方,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分公司方,
借:營業費用
貸:應付賬款
同時,會計學堂溫馨提醒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對於總公司能否收取分公司管理費的這一問題,相信您看完相關規定應該知道了答案!重點在於總公司能否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費分錄應該怎麼寫,希望您可以知道這個分錄!更多關於會計方面的知識,您可以多加關注會計學堂!請選中你要保存的內容,粘貼到此文本框

❺ 關於掛靠公司收取管理費的聲明怎麼寫

申請書 XX建築工程公司: 尊敬領導及同仁我XX公司XX項目實際需要該項目掛靠貴單位並按照雙約定管理費用計費 現由於XX項目施工程發XXXX狀況導致項目本增加利潤幅減少我司自行承擔由造損失請貴體諒我司難處本項目管理費用調進行商榷我司期望貴公司能夠調本項目管理費至XX元解決我顧憂謝謝 並期待接其項目進行期深入合作! 順祝 商祺 XX公司 XX月X

❻ 收物業管理費的通知怎麼寫

通知

尊敬的各位業主:

現已進入2021年度,在新的一年裡為了維護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保障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請各位業主及時到物業辦公室交繳2021年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因門禁卡許可權與物業管理服務費時間相同,請各位業主在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同時,帶上門禁卡,以便受權延期!

XXXX物業服務處

2021年1月1日

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高低直接與其收取標准及業務量大小有關。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越高,則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一方面要受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不能亂收費。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物業管理費

❼ 母公司如何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

根據《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准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❽ 集團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費有沒有依據或是規定

關於集團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費在稅務上有一定限制,如果撇開稅務規定,在其他方面是沒有什麼法定依據的,僅僅是集團公司內部管理的問題而已;
在稅務上,只有機關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下,集團公司提取的子公司管理費可以在稅前列支,且集團公司不需要交納營業稅的,但是其批准程序比較復雜的。

❾ 集團公司收取其子公司管理費的有關規定

發生管理費的單位,要提供總公司,的證明文件,且國稅對提取管理費用的總機構資質也有明確的規定,且提取范圍一般限定在全資子公司,且在申請提取管理費用的總機構投取金額在2000萬以上的要國家總局批准,2000萬以下的由省局批准,規定很多,可以到國稅總局網站找,最新的規定的是
國稅發(2005)115號文件,可以去看看,,希望你能找到,找不到聯系我,我在給你補全了,網上我沒看到。

❿ 集團收取子公司集團管理費如何做帳務處理

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其次,明確了管理費的提取標准,規定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2%。最後,對管理費提取審批許可權進行劃分,規定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低於1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向所屬緊密層企業提取管理費審計的重點是:①提取管理費是否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審核同意;②實際提取的管理費是否超過經國家稅務總局、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審核同意提取的應提管理費;③收取管理費的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對管理費開支和收取的帳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發生管理費開支時,借記「企業管理費��應由緊密層企業分攤管理費」,貸記「銀行存款」;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收到所屬緊密層企業上交管理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企業管理費��應由緊密層企業分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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