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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0-12-25 20:50:03

Ⅰ 大凌金融非法集資跑路

非法集資屬於刑事犯罪,建議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非法集資立案的規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各種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處罰標准: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准》,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1)大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新法出台: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

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一司法解釋出台的有關情況。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頻發,涉案地域廣,涉及行業多,參與集資群眾眾多,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非法集資已經演變成為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

此次公布的《解釋》分九條。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准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准。

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准。

據介紹,《解釋》的出台,對於依法從嚴打擊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提高群眾的防範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徵要件,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有利於打消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有利於監管部門和辦案機關及時發現、查處非法集資活動,防止合法融資的非法轉變和非法集資的惡性發展。

第二,《解釋》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有利於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依法從嚴懲處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第三,《解釋》對實踐中各種非法集資活動進行了甄別梳理,並特別規定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犯罪行為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標准,有利於提高廣大群眾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消除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社會誘因,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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