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激勵 獨立董事可以不參加股東大會嗎
首先聲明,這里僅討論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不做討論。一、《上市公司章版程指引》1、三會議事權規則作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因此這些議事會規則必然需要股東大會通過。2、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還有:選聘解聘董事監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審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即所謂重大對外擔保事項)。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眾多原創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迅速騰達決策,這些決策權空間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B. 董事會秘書缺席股東大會,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履行記錄職責嗎
可以,只要參會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前主持人說明情況。
C. 年度股東大會部分董事可以缺席嗎
不能夠的 最好也不要缺席
因為要討論通過一年的發展方向
D. 董事因故能缺席董事會,可以代表決嗎
可以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成員因故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表決。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 有限公司股東缺席股東大會無法簽字的情況下第一大股東是執行董事轉讓第一大股東股權怎樣公告合法
第一大股東,相當於控股人,有限制責任公司的話,存在內部股東優先受讓權,就是說個人股份轉讓首先要優先考慮內部股東,在內部股東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情況下,才可對外轉讓。這邊涉及到一個期限時間,30日內股東對轉讓沒有異議,方可視為主動放棄受讓權同意轉出
F. 缺席股東會有什麼後果
主要看持有股份的數量,一般通過一項決議要2/3以上股東同意才可以。(具體會議列席股東最低數量及表決通過最低數量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寫明)如果是小股東,缺席會議不會有任何問題,表決權被視為放棄,股東會議通過的決議必須接受。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G. 股東大會一定要通知邀請所有的股東么,缺席多少股東股東大會無效
股東大會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參與表決,決議就有效,低於三分之二就無效。
H. 股東大會董事長不能到場,應由誰來主持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股版東參加的全會。根據權我國《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