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如何理解
沒明白樓主要問什麼問題。相對控股的概念應該是對於絕對控股而言,達到絕對控股的條件,至少控制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份吧,也就是說相對控股時,其持股比例低於三分之二,但是其他的股份又相對比較分散,這樣就形成了相對控股的局面。僅供參考,北京金沙財富
㈡ 開公司 為什麼 需要 兩個以上法人股東
糾正一下.注冊"有限公司"需要兩個以上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不是"開公司需要兩個以上法人股東".
因為以前的公司都是幾個人聯合創辦的.還有,幾個股東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公司的發展不會因為某個人的原因而使公司的相關利益人受到不應該產生的損失.如果一個公司的存亡與某幾個人的利益相關,則總會有人去維持公司的發展,從而保護債權人和社會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人,則公司不會事事時時受到制約,危及債權人和社會的利益.總之,公司制度是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律允許一人公司注冊,也允許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的子公司的注冊.因為,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已經提高,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護,在與公司打交道的過程中.法律對公司的注冊條件有所放寬,但法律還是嚴格限制公司的行為.
㈢ 成立公司一個股東和兩個股東的區別
成立公司,一個股東的叫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成立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2個以上股東承擔企業有限責任,就是說企業欠債1000萬,將資產全部抵債後還差500萬,股東、法人不需要償還。
兩者只是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與年檢時候的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十萬元人民幣,每個會計年度都必須提供審計報告,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三萬元人民幣。
責任有限公司分類
第一,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一般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特別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3)二個法人股東擴展閱讀
責任有限公司特徵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第二,人資兩合性,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現在公司股東之間,有點類似於合夥
第三,封閉性即非公開性,在股東人數上,一般不超過50人
第四,設立程序簡單,一般來說,只要具備公司法具備的條件,即可申請開戶
第五,股東對公司活動存在積及參與
第六,組織機構靈活,對於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或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七,規模具體升縮性,可大可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與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與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責任有限公司
㈣ "有2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是什麼意思對兩個以上法人股東又有什麼要求要具體的!
這句話是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股東的相關法規,意思是這個: (1)股內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容可以是法人。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注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3)法人股相對控股,控股股東一般就是最大的出資人,持有的股票大多數是優先股,在分配股息和清算公司資產的時候享有優先權。公司董事長實際就是控股股東的代理人或則就是其本人。控股股東對公司具有資產處置權,企業經營權,利潤分配權,人事任免權,及其其它重大事項處置權。
㈤ 兩個法人股東共同成立新公司是有限公司,我在其中一家公司是自然人股
不是的。抄
你有可能是實際襲控制人。
因為你可以通過投資關系間接的去控制新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㈥ 合夥公司的兩個股東,一個是法人股東,另一個是否就是自然人股東,
是的,一個是法人股東,另外一個一定是自然人股東。
因為合夥公司不管是一般合夥還是普通合夥,都是要有人承擔無限責任的。
但是法人股東是有限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所以另外一個一定是自然人股東,且承擔的應當是無限責任。
㈦ 一個人分別是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東可以嗎
可以的。
但是有例外的情況:
1,公司法第58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也就是說,一個自然人不可以成為兩個一人公司的股東。
2,公司法第6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也就是說,國有獨資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中任職。不得成為第二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㈧ 現在的公司由兩個法人股東組建而成,股權比例為20%和80%。
人數沒有限制,但是就算人再多,表決權也是定好了的,打個比方說,你是20%的那方,就算你去了10個人,對方去了1個人,對方的表決力仍是80%。表決權是公司的權利,不是人數的多少。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你看好,這里也是三分之二一閃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不是2/3的人數通過。 最佳答案哦~
㈨ 在線求兩個法人股東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br>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等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br>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br>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br>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br>第四條 住 所: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br>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投資咨詢、房地產信息咨詢、企業形象策劃、勞務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安裝修理空調設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建築材料、電子計算機及外圍設備、化工產品、機械電器設備、工藝美術品。
<br>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br>出資額、出資時間
<br>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br>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br> 出資數額 出資
<br>方式 出資時間 出資
<br>數額 出資
<br>方式 出資時間
<br> 40萬元 貨幣 2002.11.1 40萬元 貨幣 2002.11.1
<br> 950萬元 貨幣 2006.8.17 950萬元 貨幣 2006.8.17
<br> 10萬元 貨幣 2002.11.1 10萬元 貨幣 2002.11.1
<br>
<br>合計 1000萬元 1000萬元
<br> 其中貨幣出資1000萬元
<br>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br>
<br>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br>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br>(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br>(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br>(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br>(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br>(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br>(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br>(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br>(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br>(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br>(十)修改公司章程;
<br>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br>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br>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br>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br>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br>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br>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br>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變更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br>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br>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br>(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br>(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br>(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r>(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br>(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br>(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br>(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br>(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br>(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br>(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r>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br>(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br>(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r>(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br>(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r>(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br>(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br>(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br>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br>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br>(一)檢查公司財務;
<br>(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br>(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br>(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br>(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br>(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br>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r>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br>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br>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br>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br>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br>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br>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br>(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br>(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br>(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br>(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br>(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br>(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br>第八章 附 則
<br>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br>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br>
<br>(此頁無正文)
<br>
<br>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我在北京做工商代理的,如果有什麼需要 什麼章程股東決議 股權轉讓協議的可以和我聯系
㈩ 急求:兩個法人股東投資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文本,股份分別占股份的35%、6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金為****************萬元人民幣。
地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第五條 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自主經營,對出資者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六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按投入公司的出資額,享有資產收益權。
第七條 公司可向其他公司制企業投資,但投資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公司不得成為其他經濟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
第八條 公司要以創優增效、實現利潤最大化為中心,遵循質量方針,弘揚企業精神,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恪守職業道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公司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和衛生環境保護,實現安全生產,並採用多種形式,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十條 公司的黨群組織依據《公司法》和各自的章程、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公司2個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一:******************,營業執照號****************,駐地為****************。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為絕對控股股東。
法人股東二:深圳市**達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號****************,駐地為**************。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第十二條 股東出資一次到位。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並依法行使表決權;
(二)推薦本股本單元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依公司章程規定轉讓股權;
(四)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並依照出資額獲得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六)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規定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按出資比例依法分享剩餘財產;
(七)依法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報表,監督公司的經營,對公司建設和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八)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九)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侵害股東合法利益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戰略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除職工董事、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對外擔保作出決議;
(七)對股東轉讓股權做出決議;
(八)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以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集團公司法人股股東代表設首席代表,協調其他法人股東代表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集團公司法人股東指定召集人主持。定期和臨時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1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會計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召開。遇重大問題急需研究決定時,經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可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除外),須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股東代表通知會議的時間、地點及要研究審議的問題等。股東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但須提交股東代表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或決議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或代理人應在會議決定、決議、記錄上簽名。會議決定、決議、記錄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作為公司檔案一並長期保存,不得更改和隨意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