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體企業可以增資擴股嗎可以的話流程有哪些
公司增資也是公司增加資本,是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展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依法增加註冊資本金的行為。公司增資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增加的注冊資本要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同時變更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具體流程如下:(一)擬定增資擴股協議書(二)召開股東會議,形成書面的股東會議決議;(三)擬定章程修正案(四)在銀行設立專項的驗資帳戶(可能因銀行而異,有的銀行可能不要求設立專門的驗資帳戶)(五)新增股東去銀行繳款;(六)要求開戶行出具《注冊資本金增資資金證明》,交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將所有股東的繳款單交會計師事務所,以出具驗資報告。(七)准備文件材料,所有資料准備齊全後交給相關工商局;(九)辦理完畢後須向地稅專管員和基本戶的開戶行說明:1、增資後股東的變更;2、企業注冊號的變更。
② 為什麼開公司要股東會決議,有什麼用處
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
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主要是爭對公司重大事宜處置提出合法、合規的一個集體的決策,公司行為。
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③ 集體所有制企業對外融資股東要蓋章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經依法審查,具備法人條件的,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廠長(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集體所有制企業辦理的辦理注冊登記後具有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對外融資時由集體企業加蓋印章和廠長(經理)簽字即可。
如集體企業融資過程中需要以其財產提供擔保,一般需要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的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范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與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④ 企業歸集體所有是不是每個人都是股東
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界定的概念。每個人(職工),可以是或不是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
⑤ 集體企業可以作為股東嗎
在我國,企業按工商登記上面的經濟性質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那麼作為股東的主體,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是都是可以作為股東的,只是這個股東是抽象意義的,不是大家所理解的是哪個人或者有限公司,現在我們國家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B對A出資,就是A 的股東,若占控股權,企業就是它的了。繼續往下,若B是中央企業,所有權就是國資委來監管,若B是地方國有企業,則是由地方政府部門的國資委來監管。當你不明白這種錯綜的產權關系時,就先看它的控股權,控股權在誰手裡就是誰的企業,這個企業的性質隨之就很好確定了。
⑥ 我是一個曾在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03年因股份制改革,在股東會上公司要求我們職工退股,大多數人在確認書
您說的事情中很多情況不是很清楚,比如03年改制以前,你們單位是不是已經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您當時是不是已經是正式股東了。
如果您當時以經是正式股東了,那毫無疑問,您的股東身份是不能奪走的,您不但可以要回股份還可以起訴把事情搞錯的責任人(比如董事長)要求賠償。
如果您當時僅是單位的一名員工而不是正式股東,就不好說了,但就算要不回股份,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因為你們單位原來是集體企業,全體職工都可以對企業的資產要求主張權利。
另外建議:您要辦此事一定要找律師,而且要找當地知名的律師,否剛單靠您自己是勝算不大的。
⑦ 股東會決議與決定的區別
股東決議與股東會決議區別:
股東決議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於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7)集體企業股東會議擴展閱讀:
公司法:
第十八條【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⑧ 集體企業的股東是誰
集體中的全體人員
⑨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主要由哪些會議集體決策
主要是由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黨政聯席會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9)集體企業股東會議擴展閱讀:
1、重要項目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2、重要幹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大額度資金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重一大
⑩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主要由哪些會議集體決策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意見》中的「三重一大」是指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並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許可權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決策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迴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准。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准後監督其實施。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並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