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與股東權的聯系與區別
股權是一種財產權力,股東權是一種人身權兩者在性質上有很大區別。
股權可以進行轉讓,股東權不可以。股東具有股權也具有股東權,而在一些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購買股票的人獲得股權,但是確沒有股東權。有股東權就可以對公司進行管理,發表看法,選任懂事等一些高級管理人員。而有股權只是得到公司的年終紅利,並沒有參與管理公司的權力
⑵ 綜合權利證券是什麼意思
這是在區分股票與其它證券持有者所享有權利時提到的知識點。
股票具有的股東權利,是一種綜合權利,包括資產收益(如分紅)、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如股東大會表決)等權利。
故股票為綜合權利證券。
⑶ 股東權利和股權有什麼區別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股東權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
⑷ 為什麼說股票是一種綜合權利證券求解
股票代表對公司的所有權的證劵,擁有這項權利,代表你可以股東大會投票,獲取分紅,配股等一系列權利,所以可以冠以綜合權利證劵
⑸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括:1,經營參與權。2,利潤分配權。3,處置股份權。4,剩餘財產分配權版。5,股權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6,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⑹ 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什麼
應該是收益權,即公司賺錢後,股東按持股比例有相應的財產權利。
⑺ 股東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71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區分不同類型的公司,這里主要是根據我國對公司類型的劃分,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公司內,作為股東能夠享受到的權利是不一樣的,自然需要他們實際履行的義務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公司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⑻ 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
這是09年證券業從抄業資格考試的一襲道多項選擇題:
答案:選擇ACD。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定、監事會會議決定的查閱權和復制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復制權;
(8)優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其中,第(1)、(2)、(3)、(8)、(9)項為股東權中的財產權,第(4)、(5)、(6)、(7)、(10)、(11)、(12)項為股東權中的管理參與權。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