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指的是持股50%以上還是51%以上呢
這個看具體約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
(1)不超3分之一股份擴展閱讀:
一、絕對控制線——67%
【釋義】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的。
1、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數,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為67%不確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二、相對控制線——51%
【釋義】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讓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章程中必須避免出現「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約定,否則可能造成出現股東會決議矛盾。
3、同時,自由約定時還需明確說明是「股東人數過半數」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兩種不同的局面也不需過多解釋。
三 、安全控制線——34%
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股東的股份與他沖突,叫否決性控股,具有一票否決權。
1、與絕對控制線相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麼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麼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因而表述為安全控制權。
2、但是,所謂一票否決只是相對於生死存亡的事宜,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無法否決。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為「安全控制線」。
四、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Ⅱ 不超過3分之一的保質期怎麼算
不超過三分之一的保質期是按照三分之一乘以總保質期來計算的。以保質期12個月的商品為例,不超過三分之一的保質期就等於三分之一乘以12,即不超過三分之一保質期的時間為有效期為4個月以上的產品。
產品有效期一般主要是針對食品,很多的食品在銷售時都需要在合理的有效期內。一般不超過三分之一有效期的產品為有效期比較長的食品。
(2)不超3分之一股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Ⅲ 如何在所佔股份不到三分之二多數時擁有公司控制權
所佔股份超過50%,但是達不到三分之二,如果訂立章程可以使得表決時擁有三分之二多數才可以達到的效果。
Ⅳ 合夥公司股東股份超過三分之二有沒有權重新選擇法人或注銷公司
你好。是合夥企業還是有限公司呀,好象不是很清楚。
假定是有限公司,你和A不存在退夥的問題,可以將股權轉讓給B或者第三人。
如果想注銷公司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話,要看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情形。
如果想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可以要求B提供有關資料,如不提供,可以股東知情權起訴。
Ⅳ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區別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兩者的區別: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是指上市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是指上市的內資證券公司。
證劵公司上市,控股股東是內資股時,也就是內資佔50%以上時,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Ⅵ 股票機構參與度達到三分之一以上意味著什麼
機構參與度抄達到三分之一:意思是該股票基金持有量達到三分之一,意味著這只股票是重倉股,一般情況下重倉股的漲勢會比較好。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重倉股一種被多家基金公司持有並占流通市值的20%以上的股票即為基金重倉股。
Ⅶ 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股份超過三分之二,那麼他做決定可以不經過股東會嗎
不可以。仍需通過股東會,並書面立案。將來投資失敗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Ⅷ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東,可否使用一票否決權
如果持有34%的公司股權就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 ,所以擁有公司35%的股份完全有這個權利。一般持有限責任公司34%-49%這個區間段的股權持有稱之為相對控制權 ,公司法規定, 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 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權利!
想要對公司的一切事物都有發言權,那就必須是擁有67%的股份,67%的股份在公司里就相當於 100% 的權力,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如果只擁有30%的股份, 只能擁有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的權利。在現實中, 持34%至51%之間的股份時, 可以在協議里約定一致行動目標,以及各相關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條款,基本可以實現控制公司的目的。 當然這是說和別的小股東聯合起來,就能在公司里擁有更大的權利。
Ⅸ 擁有超過3分之1股權的股東有什麼權利
擁有超過1/3股權的股東就相當於他在公司擁有了一半的股權,董事長,有什麼樣的權利?它也擁有一半,而且都是會有什麼決定,必須要求他本人同意
Ⅹ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哪些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
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