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間的仲裁協議對合資公司是否具有拘束力
仲裁協議對自願訂立協議方有效,不約束未簽訂協商的第三方
《仲裁法》
第16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18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貳』 股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告公司嗎
不能。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權利義務均由公司承擔,股東不承擔公司債務。所以,發生勞動爭議的,只能以公司為被申請人。
『叄』 企業管理層與股東的利益沖突是什麼
股東要求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企業管理層的目標是企業利益最大化。
股東享有公司版的所有權,公權司經營通常由公司管理層負責。作為管理層為實現公司及自身利益常會與股東產生沖突;後果將使決策失效,公司利益受損。
比如年底分紅,股東想把企業利潤轉為分紅分到自己手中,而企業管理層想把利潤留在企業轉為下年度的資本來使用,這就產生了沖突。
股東想通過投資獲得更多的收益,管理者也想獲得更多的報酬,但是往往兩者不好均衡,但是可以通過監督與激勵的方法,例如:股東可以允許管理者購買公司的股票,這樣管理者願意更多的使公司獲得更多的利益,管理者這也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3)股東仲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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