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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資企業股東會

發布時間:2020-12-26 15:30:54

Ⅰ 關於外資企業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一人有限公司才不設股東會,非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會才是權力機構。

Ⅱ 為何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這樣規定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中外來合資企業是在中國境內依據中源國中國法律的規定由合資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設立的企業,它具備以下法律特徵:
合資經營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是由中外合營者委派組成的董事會,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運營管理體制。
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Ⅲ 外商獨資企業有股東會嗎

(1)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
(2)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股東會的設立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需要來確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依據:根據《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規定:
第三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應當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設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解析: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因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當然沒有股東會。
而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不一定沒有股東會,因為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需要選擇設立或者不設立。

Ⅳ 中外合資的股份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

(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准機關審批。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審查批准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辦理工商登記。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稱審查批准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4)外商合資企業股東會擴展閱讀:

合作經營企業一般可分為兩類:

1、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設立具有獨立財產權,法律上有獨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民事權和訴權的合作經營實體。

這類企業為有效地實現合作開發的項目,經過合作方協商,訂立企業章程,建立獨立的企業組織,成立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在國際上,這種合作經營的方式是屬於合夥經營的范疇;合夥人以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承擔責任,為有限合夥。

在我國,考慮到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責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經營企業

與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只有管理權和使用權。

合作經營企業一旦發生法律訴訟,合作經營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擔法律責 任。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無論出資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業產權作為合作條件。

均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過雙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該類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按國家法律規定歸合作雙方共有。

企業的管理可以雙方共同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也可以委託的形式,委託合作經營的一方負責、這類性質的合作經營,國際上通常為無限合夥,合作經營各方以無限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

Ⅳ 外商獨資企業、外商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什麼設董事會與股東(會)的區別又是什麼

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外商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版構是股東大會權。

董事會與股東的區別如下:

1、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不同

董事會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統賬結合,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不變;

而股東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准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2、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同

對於董事會,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

而股東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3、范圍不同

董事會資產包括凈利潤扣除了非經常損益後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股東資產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資產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帶來的非經營性利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商獨資企業

網路-外商投資企業

網路-董事會

網路-股東

Ⅵ 合夥企業可以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么

不論內資還是外資,投資人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只要沒有被法律規定限制的專自屬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投資人。這里的法律限制是指如下:

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資者:
1、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2、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3、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4、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對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分公司不能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5、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後可以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6、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
7、一個外國(地區)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Ⅶ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各方均可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長聘請,也可由董事長兼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營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台參照)

(7)外商合資企業股東會擴展閱讀

性質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有些分歧)

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發生的經濟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已經遠離傳統單一經濟性質劃分的模式;而過渡到明晰產權關系,按有限責任人組織形式,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科學劃分的范疇中。

特徵

1. 依法登記。以《合資法》、《公司法》、《條例》為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 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項目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准。

3. 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 共同經營管理。

5. 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范。如可以從國際市場采購設備、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 位於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Ⅷ 外資企業章程里一定要規定設會股東會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設立有明確定義,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Ⅸ 外商獨資企業是需要股東決議、董事會決議還是都要謝謝

不要求股東會決議,僅董事會決議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版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外權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1、除土地外,企業的投資百分之百為外國投資者所私有,沒有中國投資者參股。一個企業可以是一個外國投資者獨資,也可以是若干外國投資者合資。
2、獨立經營,沒有中方參與經營管理。企業依照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3、自負盈虧。經營收入除按中國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後,完全歸投資者所有和支配。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Ⅹ 外商合資經營企業為什麼法律中沒有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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