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的漲跌與公司的盈利有無直接關系
股票漲跌與公司贏利沒有直接關系。
影響股票漲跌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政策的利空利多、大盤環境的好壞、主力資金的進出、個股基本面的重大變化、個股的歷史走勢的漲跌情況、個股所屬板塊整體的漲跌情況等,都是一般原因(間接原因),都要通過價值和供求關系這兩個根本的法則來起作用。
1、政策的利空利多
政策基本面的變化一般只會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例如:如果政策出利好,則投資者信心增強,資金入場踴躍,影響供求關系的變化。如果政策出利空,則影響投資者的信心減弱,資金就會流出股市,從而導致股市下跌。因此,政策面的利空利多有時候是通過供求關系來影響股市的漲跌,有時候是通過價值關系來影響股市。
2、大盤環境的好壞
個股組成板塊,板塊組成大盤。大盤是由個股和板塊組成的,個股和板塊的漲跌會影響大盤的漲跌。同樣,大盤的漲跌又會反過來作用於個股。
因為當大盤漲的時候,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比較高,市場的資金供應就比較充裕,從而使得個股的資金供應也相對充裕,從而推動個股上漲。當大盤跌的時候,則反之。
特別是在大盤見底或見頂,突然變盤的時候,大盤的漲跌對個股有很大的影響:當大盤見底的時候,絕大部分個股都會見底上漲;當大盤見頂的時候,絕大部分個股都會見頂下跌。
3、主力資金的進出
主力資金對於一隻股票的影響十分重要,因為主力資金的進出直接影響股票的供求關系,從而對股票產生重要的作用。任何一隻業績優良的股票,如果沒有主力資金的發掘和關照,也是「白搭」。反而有些虧損的ST股票,由於主力資金的拉動,而出現連續上漲的態勢。
4、個股基本面的重大變化
個股基本面的好壞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了這只股票的價值。因此,個股的基本面是通過價值法則來影響股價的。個股基本面的變化或者說個股的消息面對股價的具體影響,還必須結合技術面上個股處於的高低位置來仔細分析,以免上假消息的當。
5、個股的歷史走勢的漲跌情況
股市是有人控制買賣股票,從而形成的市場。股市的漲跌,都烙上了人性的痕跡。人性影響股市,而人性又是相對不變的。所以,股市的規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不會改變,所以歷史將在人性的影響下繼續重演。
6、個股所屬板塊整體的漲跌情況
大盤對於個股有重要的影響作用,同樣,板塊的漲跌對於本版塊的個股也有相。
通俗一點兒講:都知道買的多於賣的就會漲,拿問題是:是誰,把那個數字改變了的,如果沒有人為改,那它是根據什麼算出來的?
其實這應該算交易的基本規則問題。假設一隻股票只有你自己在賣,只有我自己想買。賣盤是想賣的人掛單叫價的記錄。也就是如果你的股票如果你想賣5塊 那你就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申報5塊錢這個價格。 如果我想買入 那麼我看見你申報的5塊錢的申報價格,我買了,咱們就成交了。
大家通過軟體看見的是當前 成交的價格。這一切都是由交易所的電腦------ 自動接收 --------處理 ------記錄 ------顯示 。
以前是你賣 我買 交易所負責記錄並且寫在黑板上讓大家知道------也就是說你看到的都是已經發生的事情或者說是以前發生的事情的記錄。
股票上市第一天,跟根公司情況算出一個開盤價(只是第一天)。然後所有的人都來買賣,比如說當前是5元,有很多錢用4.99賣,而你卻用5.01賣,那你永遠就賣不出去,那股價就會變成4.99,這就是賣的人多造成下跌,
反過來也一樣,當前是5元,別人都用5.02買進,而你只想用5元買,那你就買不到,股價也就到5.02元了.
其實,股票價格的上漲不是買的多就漲,而是買方願意出高價而上漲的;反之,賣方願意以更低的價格出售股票的時候,股價就會下跌。
事實上,顯示的最新價並不是算出來的,而是在一組賣出價中,有人選擇了願意以高於某個委賣價來買的話,計算機就會攝合而成交,也就是說,那個數字是"競價"的結果。所以說,股票是漲跌不是自己說變就變的,是金錢交易而成的,說再白一點兒,買賣股票就想你到菜場賣菜,討價還價給炒出來的。
2. 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與公司股價變動的關系(從股票風險回歸系數角度分析)
一般是投資者覺得選股困難,且自身資金力量充足時用此法。運用此法,在整個股市出現「牛」市時,各種股票價格輪流上漲,投資者有利可圖時拋出某些股票。我說但願牛郎星和織女星能遙遙相呼應,但
3. 證監會受理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流程是:
1、停牌申請(選)
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深交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發行對象為下列人員的,在董事會召開前1日或當日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細則12條》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3、董事會決議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決議事項:(一)本次股票發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另見《細則13條》
表決:上市公司董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通過後,決議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將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與決議同時刊登。表決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交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同時披露相關信息見《發行管理辦法》 )。
4、向深交所報送文件並公告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送下列文件並公告:
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四)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
5、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註明提供網路投票等投票方式,對於有多項議案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表決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向股東提供總議案的表決方式。
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結果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同時公告。
決議事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四)募集資金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布: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6、保薦人保薦、向證監會申報
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詳見《細則》
包括: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盡職調查報告等
結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的決定後,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報告審核時間: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應當於當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二)發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初審-發行審核委審核-核准或不核准決定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取得證監會核准文件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之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申購報價過程由律師現場見證。之後,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繳款,驗資,備案。詳見《細則》)
8、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經深交所登記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發行核准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體日期;(二)核准發行的股份數量;(三)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第十五條所述文件。
刊登處: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報刊,同時刊登在證監會制定的網站,置備於證監會制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9、辦理發行認購事宜
發行: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到深交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銷售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代銷-報告證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續: 上市公司刊登發行核准公告後,應當盡快完成發行認購資金到賬或資產過戶等相關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股權登記:上市公司完成發行認購程序後,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限售處理: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簡稱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後,對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諾的限售時間進行限售處理,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記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
10、辦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薦人保薦
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申請辦理上市手續。
上市公司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書面申請;(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發行申報材料;(三)具體發行方案和時間安排;(四)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五)發行完成後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六)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律師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行和帳號等(如適用);(八)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情況的書面證明;(九)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十)保薦協議;(十一)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請經深交所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概況。應披露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發行對象情況介紹,本次發行導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保薦人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律師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
(二)本次發行前後公司基本情況。應披露本次發售前後前10名股東情況,本次發行前事股份結構變動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本次發售對公司的變動和影響;
(三)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標,發行人對最近三年又一期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資金用途及相關管理措施。應披露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概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相關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數量和上市時間。應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公司總股本、每股收益按《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的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人應當履行其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相關承諾。
上市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遵守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
4. 職工股票填寫關聯人是什麼意思
如果出現了意外,對關聯人是一種收益
5. 上海股票上市規則中,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條款是給出一個確定關聯關系的一個條件,至於關聯人是否能夠主導關聯交易並從中攫取上市公司資源,這點不做考慮
1、從法理上來說,只是關系的界定,即符合10.1.5條的法人或組織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無論關聯法人的是否能夠形成關聯交易,是否能從關聯交易中使「關聯自然人」獲利。因為本身關聯交易就不一定是壞事,如果交易是正常的公允交易,交易就不是壞事。所以,上述條款只能是界定關系,並沒有任何禁止,也就是說,從10.1.5條上來說,並沒有對任何人產生什麼不利影響,多界定一條,更寬泛地嚴格了關聯法人的范圍,對交易所來說,不是什麼壞事,又不會對什麼人產生影響。
2、有些企業是在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更寬泛的界定關聯關系只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因為關聯交易每筆都要披露,都要履行程序才能簽訂合同,上市前部分「關聯自然人」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小動作只要剝離關系就可以不被關聯交易制度監察到。10.1.5條給出的情況其實並不罕見。比如某上市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關聯自然人),憑借自己的技術,在公司外新設一個企業,由於怕被監管,所以自己不擔任法人,而只擔任一個副總經理,以便控制企業,其他職位全部交給自己的同學、朋友做虛職,這種情況,只要這位副總自己不說,調查只有到工商局才有可能查到該企業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而這位副總完全可以通過其對上市公司的技術控制,請自己投資的企業進行技術組轉讓、技術協助、工程承包等業務,從中賺取職務利益。
3、與10.1.5條相同,《股票上市規則》中,對於關聯自然人的約束也是很奇怪的,比如董監高的上下各1代,平輩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屬於關聯自然人,這也只是界定而已,並不形成任何禁止。不是說這么多人都不可以和公司做交易,只是說如果做交易,就屬於關聯交易,需要履行關聯交易程序。那麼可想而知,再舉個例子,某上市公司某高官的同父異母的弟弟的妻子,屬於公司關聯人,而如果這位妻子是該上市公司的供應商的人事部經理(假設屬於高管),那麼供應商與該上市公司形成關聯關系,但是該供應商的人事部經理,如何能夠從交易中獲利呢?這點很令人費解吧。可是規則就這么規定,公司不將其納入關聯交易(沒能發行),那麼不會形成上市公司利益攫取渠道,公司發現的話,就更不可能形成利益攫取渠道,所以寬泛地規定不是壞事。
4、我還見過這種情況,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派一名親信出去成立公司,自己不在新公司擔任任何職務,而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可以讓渡給新公司承接,形成同業競爭,對實際控制人來說,雖然這種安排的法律風險很高,但卻可以規避現有法律的追責,我國的法律漏洞還真是無處不在的。這種情況光靠查是查不出來的。所以我個人認為,即使將關聯自然人的界定將同學、朋友、老同事、老屬下、前妻等關系人都納入關聯自然人的范圍都不算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