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一半。要看在什麼情況下減持,如果公司經營良好,股價上漲給投資者帶來回報的情況下,減持沒有問題。如果完全是為了圈錢,套現,坑投資者,必須收重稅甚至嚴懲。
⑵ 大小非解禁下大股東減持與公司控制權結構的關系如何
大股東減持不一定造成控制權減低。這要看大股東與其與股東的持有權比較。例如大股專東從51%減到屬40%,雖然看似失去了絕對控股權,但是有可能第二大股東僅持有15%,這樣不影響大股東的控制權。相反,大股東以減持這部分股票換取的現金有可能為企業輸血,增加分紅,將來擴大股本等。所以減持和控制權不能單一劃等號。
⑶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到期不減持公告可信嗎
公告發出就必須執行,不是可信不可信的問題。
⑷ 十大流通股東減持需要披露嗎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十大流通股東),而是依照持股比例。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4)股東從未減持A股公司大揭擴展閱讀:
《減持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⑸ 上市公司大股東要減持股票都有哪些原因
你好,減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對所持有的股票部分進行轉賣,減回少對該公司的控股權。
上市公司答減持即減倉是指賣掉一部分的股票,從中贏取利潤。一般來說,大股東以及重要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從這幾個角度來理解。
一方面可能是公司由於缺錢用減持來補漏洞,或是有對公司的未來不看好的可能性進行減持,這種情況屬於較麻煩的,對普通散戶來說是不好的信號;另一方面是,在牛市大漲的情況下,重要股東卻進行減持,那麼散戶們也要關注了,因為這可能是公司股價已經被高估,出現了泡沫情況,進行及時退市。
還有種情況就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重要股票持有人以及公司高管進行純粹的套現行為,正常情況下,長期影響不大,但是這種情況短期可能影響價格波動。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⑹ 大股東減持公司股票是因為個人原因還是上市公司法的壓力上次公司的規則中,有關於公司減持的規定嗎
都是個人原因:1、不看好持股公司經營狀況,在現有價位拋出可以有更多資金收專入,還有一屬種不計成本買到底,說明這家公司已經完了。2、個人需要資金,暫時賣出部分股份,和公司無關
不管怎麼減持或增持只要超過1%,必須公告。
大多減持表示公司經營不好
大多增持表示兩種:1增持股東是個人,表示公司業績好或是近期公司有大利好
2增持股東是機構,表示主力要介入了,後期關注
⑺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當通貨膨脹率較低時,債券利息可以向投資者支付足夠的金額來抵禦通貨膨脹並獲利。這使債券具有吸引力,其價值也在上升。咱們合作吧。先算算你那筆
⑻ A股剛有起色,為什麼這么多大股東就會瘋狂減持套現
因為前幾天A股經歷了嚴重的崩盤,使很多人遭受大量的經濟損失,很多人雖然知道會慢慢回升,但損失還是過大。
⑼ 上市公司中大股東公告減持又沒減持是什麼意思
一般都會有減持最低價,最低價之上才會觸發減持。
⑽ A股市場,上市公司十大股東增減持,需要提前公告嗎
需要提前公告,具體要求如下: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