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增持或減持股票必須出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回披露管理辦法》答
第三十條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要發布臨時公告。
第四十六條(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大股東增持股份時需要遵守下列規定。
1、小於5%:增持達到5%時,在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2、5%-20% :增持時要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3、20-30%:增持時要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4、30%-50%:可選擇12個月內自由增持不超過2%股份,並在首次增持、增持達到1%和增持完成後披露;若增持比例超過2%,應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要約收購比例不低於5%;
5、大於50%:可自由進行增持至最低流通比例,每增持達到1%次日披露,達到2%的,披露當天及次日需暫停增持操作。
Ⅱ 董事通過合夥的方式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轉讓是否受25%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內「公司董事、容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3、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如何計算?
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Ⅲ 股東違規減持!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者持股5%以上內的股東,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容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單獨或者合並減持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
減持,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指減少持有股票或期貨指標的數量。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股票賣出行為,並及時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資者不適用。
(3)滬深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擴展閱讀
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股東,主要禁止的股份減持情形包括四種:
1、上市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後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2、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股份。
3、大股東、董監高被本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
4、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及其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股份。
Ⅳ 大股東減持哪些股份須遵守減持規定
《減持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
根據專《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屬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
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6)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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