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有哪四個方面的特殊規定
規定一、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規定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規定三、增加了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規定四、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2.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上有什麼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專照公司章程規屬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提供擔保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 條第1 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 條第3 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2 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4.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 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百分之30的 應當由股東大會做
我認為就是公司貸款提供的擔保金額度或是為其他公司貸款提供的擔保金額度。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您採納。
5. 請問《公司法》哪幾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條件請精確到第幾條。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6.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有何限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又規定上市公司的回股票在證答券交易所交易。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如果按現行的證券法規,只允許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報價系統交易,而不開辦 發行申請人的股票上市,即使證監會批准了股票發行申請,其股票亦不得發行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 比例必須在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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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
(1)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內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容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於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2)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
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8. 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提供擔保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 條第1 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 條第3 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2 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來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自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