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股百分之五股東減持需公告嗎 最新,證監會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增減持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這種情況是必須公告的,根據規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版比例達到5%的,應當權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貳』 股東減持股份達到總股本多少比例時需要作信息披露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叄』 十大流通股東減持需要披露嗎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十大流通股東),而是依照持股比例。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3)國有股份減持信息披露擴展閱讀:
《減持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肆』 證監會怎麼嚴打上市公司大股東清倉式減持行為
在證監會昨天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常德鵬表示,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反違規行為,證監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
8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
證監會昨天通報2017年度律師事務所從事IPO法律業務的專項檢查情況,由北京、上海、江蘇、湖南、深圳等八家證監局等進行,共抽查21家律所47個IPO項目。常德鵬指出,對於在檢查過程中發行的問題,證監會對8家律所10名律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對3名律師採取監管談話,對1家律所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並計入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
嚴厲打擊違規操作,保證證券市場正常化。
『伍』 大股東減持規則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專限售後六個月屬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陸』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最新動態
日前深交所發布《關於推行交易日早間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將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首次實行早間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深交所繼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間信息披露制度之後,貫徹中國證監會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推進監管轉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續提高服務水平的又一重大舉措。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經過緊張的技術開發和改造,深交所「交易日早間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功能模塊於2015年4月8日正式上線運行。屆時深交所在現有交易日一日兩個信息披露時段(午間和收市後晚間披露時段)的基礎上,將增加每個交易日的早間時段(6:00~8:00)以及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一日下午(12:00~16:00)信息公告直通披露時間窗口。
早間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進一步增強了市場效率,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使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發生後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從而可以大幅度減少股票停牌,充分保護投資者交易權,切實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2016年1月9日,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 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 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五、本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 減持 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柒』 累計減持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屬於什麼違法違規行為
1、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 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3、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捌』 15年三月三0日仁和葯業有什麼公告信息
證券代碼:000650 證券簡稱:仁和葯業 公告編號:2015-007
仁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仁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股票簡稱:仁和葯業
股票代碼:000650
信息披露義務人:楊文龍、楊瀟
住 所:江西省樟樹市葯都路72號、北京市懷柔區楊宋鎮鳳翔科技開發區
鳳瑞二園15號樓6單元601號
通訊地址:江西省樟樹市葯都路72號、北京市懷柔區楊宋鎮鳳翔科技開發區鳳瑞二園15號樓6單元601號
權益變動性質:減持
簽署日期:2015年3月24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本報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5 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寫;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准,其履行亦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人章程或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仁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仁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
四、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本信息披露義務人外,沒有委託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目錄
第一節 釋義……………………………………………………………………04
第二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04
第三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權益變動目的………………………………………05
第四節 權益變動方式…………………………………………………………05
第五節 前6個月買賣上市交易股份的情況…………………………………06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06
第七節 備查文件………………………………………………………………06
第一節 釋義
本報告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簡稱具有如下特定意義:
仁和葯業 指仁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義務人 指楊文龍、楊瀟
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報告書 指仁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元 指人民幣元
第二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一)楊文龍先生
1、名稱:楊文龍
2、性別:男
3、國籍:中國
4、身份證號碼:3622031962********
5、住所:江西省樟樹市葯都路72號
6、通訊地址:江西省樟樹市葯都路158號
7、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居留權:否
(二)楊 瀟先生
1、名稱:楊瀟
2、性別:男
3、國籍:中國
4、身份證號碼:3622031990********
5、住所:北京市懷柔區楊宋鎮鳳翔科技開發區鳳瑞二園15號樓6單元601號
6、通訊地址:北京市懷柔區楊宋鎮鳳翔科技開發區鳳瑞二園15號樓6單元601號
7、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居留權:否
二、楊文龍先生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仁和集團董事長;楊瀟先生系楊文龍先生之子,屬於公司一致行動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述公司權益變動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楊文龍先生和楊瀟先生除仁和葯業外,沒有在境內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第三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權益變動目的
一、本次權益變動目的
出於為了打造大健康產業+互聯網的新業態,實現FSC聯盟,推動產業縱深發展的戰略目的,根據市場情況,信息披露義務人分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
二、未來6個月內繼續增持或減持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不排除在未來6個月內繼續減持其在仁和葯業擁有權益股份的可能。
第四節 權益變動方式
一、權益變動方式
楊文龍先生於2015年2月11日、12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了其直接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425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29%。
楊瀟先生於2015年3月23日、24日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了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703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71%。
二、權益變動的具體情況
股東名稱 變動前 變動後
持股數量 持股數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萬股) (萬股)
楊文龍 4250 4.29 0 0
楊瀟 15000 15.14 14297 14.43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與仁和葯業的重大交易情況
1、楊文龍先生於2014年10月29日通過與仁和集團協議轉讓方式直接取得了仁和葯業4250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4.29%,上述股份於2014年11月12日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證券過戶登記確認書》。
2、楊瀟先生於2014年9月9日通過與仁和集團協議轉讓方式直接取得了仁和葯業15000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15.14%,上述股份於2014年9月23日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證券過戶登記確認書》。
第五節 前6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況
楊瀟先生在簽署本報告書之日前6個月內未有買賣仁和葯業股票的情況。
第六節 其他重大事項
一、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按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相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不存在對本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而必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本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未清償其對上市公司的負債或未解除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提供擔保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 備查文件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章): 楊文龍
2015年3月24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章):楊瀟
2015年3月24日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基本情況
上市公司名稱 仁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西南昌
股票簡稱 仁和葯業 股票代碼 000650
信息披露義務人 楊文龍、楊瀟 信息披露義務人 江西樟樹
名稱 注冊地
擁有權益的股份 有無一致行動人是√否□
數量變化 增加□ 減少√
不變,但持股人發生變化
□
信息披露義務人 是√否□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
是否為上市公司 是否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東 控股股東
權益變動方式
(可多選)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協議轉讓□
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變更□ 間接方式轉讓□
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 執行法院裁定□
繼承□ 贈與□
其他 (請註明)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義務人 楊文龍先生持股數量:42,500,000股
披露前擁有權益 持股比例:4.29%
的股份數量及占楊 瀟先生持股數量:150,000,000股
上市公司已發行 持股比例:15.14%
股份比例 備註:楊瀟先生系楊文龍先生之子,屬於公司一致行動人。
本次權益變動楊文龍先生持股數量:0股
後,信息披露義 持股比例:0
務人擁有權益的楊 瀟先生持股數量:142,970,000股
股份數量及變動 持股比例:14.43%
比例 備註:楊瀟先生本次減持公司703萬股,楊文龍先生之前減持4250萬股,累積
合並計算,減持股份達公司總股本的5%。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
是否擬於未來6 備注:沒有納入計劃內,不排除減持的可能性
個月內繼續增持
或減持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 否√
在此前6個月是
否在二級市場買
賣該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減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還應當就以下內容予以說明:控股股東或實際
控制人減持時是是□否√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東權益
的問題
控股股東或實際
控制人減持是否是□否√(如是,請註明具體情況)
存在未清償其對
公司的負債,未
解除公司為其負
債提供的擔保,
或者損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權益變動是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準是□否□
備注:不需要批准
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章): 楊文龍、楊瀟
2015年3月24日
『玖』 請問大股東減持股份,公司進行信息披露的具體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大股東一旦減持股份,就必須在第二天進行公告,沒有很復雜的程序,這是《證券法》規定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