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立股東是什麼
公司不設有獨立股東,但部分公司設有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邇來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1/2以上的比例。
Ⅱ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有區別嗎轉股是什麼意思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回權力機構。
二者職權答上一樣;不過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會有特別職權。
二者表決上不同。
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轉股,如債轉股,是指債務重組時債權轉為股權。
轉股是上市公司分紅的一種形式,是採取從資本公積金中轉增股份的辦法分紅的方式
折疊。
Ⅲ 關於公司運做
冠好名先做做准備工作誰管你呀,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到處說自己還沒注冊,不要得罪工商部門的任何工作人員,提防自己的死對頭,其它的沒了.
Ⅳ 什麼叫公司運作
股份公司的規范運作.
一,股東大會和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 而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會.均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與股東會的區別和聯系如下:
(一),臨時會議和定期會議
相同點: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有定期的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區別:
1,股份公司
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中只能對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也就是,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提出臨時議案.
2,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有限公司的定期會議由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臨時會議提出: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通知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在計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會議通知必須包括如下內容: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案1]2000年11月23日,某上市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發布公告.指出:公司定於2000年12月22日上午9:00在某大廈召開200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內容如下(略).出席會議對象為"1,2000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結束後,在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在冊的本公司股東.2,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並明確公布了會議登記辦法和登記地點,聯系電話等.該會議公告以公司董事的名義發布,公告載明時間為2000年11月21日.12月19日(也即會議確定的股東登記時間12月22日前),某股東向公司提出異議,指出該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期限只有29天(從11月23日——12月22日),未達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7條規定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公司股東"的要求,故該次股東大會因通知期限不合法不得不召開,如要召開將請求宣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該公司管理人員認為:1,該通知期限應計算到會議召開當日(12月22日),剛好30天,符合《上市公司指引》的規定;2,董事會會議公告載明的發布日期為11月21日,以次計算則超過了30天,不存在期限不合法的現象;3,即使通知期限不合法,也只是很小的瑕疵,對股東權利並無太大的影響,無須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本案涉及的即是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問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是股東得以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其法定"干預權"的前提.就上述案列而言,因程序不合法,是否必然導致實體無效的問題.
2,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沒有規定15天計算方法.
(三),決議通過
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1,股份公司
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年度報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回購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三,董事會
相同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均是公司的經營決策與執行機關,其對公司運行的作用是重大的,均對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
區別:
股份公司董事會與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最大的區別是,股份公司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
關於獨立董事(全稱為獨立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是對上市公司所作的特殊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獨立於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及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依據《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應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貴公司董事會有9名成員,到2003年6月30日,如果按照上述要求,至少要有3名獨立董事.
《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經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獨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別職權: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如果獨立董事的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董事會在經營決策及執行公司職務時的客觀獨立性和公正性,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從而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2,另外,根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試行) 》,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法律,法規及公司 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適用於董事會秘書.
(1),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
A: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文憑,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齡不低於25周歲的自然人擔任. 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或經培訓後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 操守,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並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B:董事會秘書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為應由董事及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士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C: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2),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一)依法准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所要求董事會,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工作,保管會議文件和記錄;
(三)依法負責公司有關信息披露事宜,並保證公司信息披日的及時性,合法性, 真實性,完整性;
(四)協助董事會行使職權時切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所有關規章制度,在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所有關規定時,應及時提 出異議,避免給公司或投資人帶來損失;
(五)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和決策建議;
(六)籌備公司境內外推介的宣傳活動;
(七)辦理公司與董事,證券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各中介機構及投資者間的有關事宜;
(八)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九)董事會授權的其它事務.
四,監事會
1,股份公司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與董事會是相互制衡的關系.監事會有權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督,有權檢查公司的財務,檢查公司的財務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對董事,經理執行職務中的不法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列席董事會會議,進行質詢,發表意見,監督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有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但監事會一般不直接參與或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職權體現在監督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第六十二條規定,"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第六十三條規定,"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目前我國的公司普遍存在監事會權力被削弱,甚至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為了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使公司內部的權力得到制衡,防範風險,必須加強監事會的監督作用.
2,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監事會規定比較籠統,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沒有股份公司的監事會的職責這般詳盡.
Ⅳ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