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交所對紅籌公司的投票權差異有何規定
主要有以下規定:
1、特別投票權股東遵守一定限制:包括特別投票權股東合計持有的內股份數量應當容不低於公司全部有表決權股份的10%;投票權差異比例不得超過20:1;普通投票權數量合計佔比不得低於全部投票權數量的10%等;
2、特別投票權股份轉化為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情形:在特別投票權股東不再具有規定的資格或者喪失履職能力、向非關聯方轉移特別投票權股份、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等情形下,特別投票權安排賴以存在的基礎和正當性不復存在,需要按照1:1比例永久轉化為普通投票權。
3、實行一股一票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變類別股份權利、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這些事項與普通投資者的權利直接相關,具體事項表決中,特別投票權股份臨時恢復為一股一票表決權。
4、特別投票權行使的禁止性要求:包括持有特別投票權股份的股東應當按照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權利,不得濫用特別投票權,不得損害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濫用特別投票權,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紅籌企業及特別投票權股東予以糾正。
具體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為准。
⑵ 紅籌、內資、還是外資很糾結,求幫助
整個架構的安排涉及以下三個方面:1、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三年內不能發回生重大變動;2、控答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戰略投資者、風險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安排、股權架構調整符合現行的外匯管理、商務主管部門、發改委、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法規;3、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大的變動;不涉及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在整個架構調整過程中,作為非居民法人的境外股東在納稅、分紅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