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對於一個公司,母公司和控股股東有什麼區別呢
1.控股股東指其資額占限抄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總額百五十股東;資額或者持股份比例雖足百五十依其資額或者持股份所享表決權已足股東、股東決議產重影響股東《股票市規定》控股股東:指其持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股東;或者持股份比例,雖足50%依其持股份所享表決權,已足股東決議產重影響股東持50%股權絕控股股東足50%表決權足股東決議產重影響相控股股東。
2.母公司指或公司企業(或主體同) 公司指母公司控制企業,通相互間定義我理解母公司定義核控制結合各面規定我認控股股東與母公司基本劃等號,母公司側重獨立公司承擔限責任控股股東強調公司股東位於控制位股東二者相同點控制合並財務報表前提。
㈡ 絕對控股(50%以上)指大股東絕對的控制權么,其他小股東對於決策毫無辦法么,大股東想怎樣就怎樣謝謝
2005年,中國證監會曾頒布一個試行方法,方法規定只要關繫到公司重大決策版的事宜,控股權股東必須放棄投票權,而由所有的流通股股東投票決定,所以,絕對控股的大股東也不是什麼事情就可以胡作非為的。目前這一試行方法仍在實行。
㈢ 大股東控股公司不分配利潤,小股東要求回購股份,股份公允價格如何操作能信服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股權收購的價格事關股東與公司的利益,故股權收購價格的評估往往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而《公司法》僅規定為:「合理的價格」。由於公司股權缺乏流動性,如果僅僅按照凈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也有失公正。因為公司設立運營中還凝集了許多看不見的勞動成果,以及一些無法評估的價值,例如市場優勢,公共關系,企業知名度等。關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認程序。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了股權回購價格確定的兩種方式及期限,包括協商定價與司法定價,且前者是後者啟動的必經程序,但卻缺乏具體的規定。在協商確定股權回購公平價格時,以公司確定公平價格的方式更有利於保護處於弱勢的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助於減少雙方因對股權價格爭執而引起的糾紛;在司法定價的模式時應採取公司主導模式為主,促使公司確定較為合理的估價,當然,這一模式也有可能導致惡意股東肆意拒絕接受公司確定的價格,但可以通過法院對司法評估過程的費用分攤,來解決這個問題。
㈣ 母公司上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如何利益最大化
可以採用A、B公司交叉持股,也可以約定您對A公司的股份優先認購權,也可以現在就謀求A公司股份等等,問題的關鍵是一定要形成書面文件,先小人後君子比較好!
㈤ 一家股份制公司有三個股東,其中一控股大股東可以不讓其中一個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嗎
可以的,控股股東對公司有實際控制權。
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版控權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㈥ 母公司與控股股東有區別嗎
1、性質不同
母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以母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對海外經濟回實體進行有效控制的總公司答。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2、條件不同
母公司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須滿足合並報表准則所規定的控制的要求,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控股股東條件是:在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3、概念不同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控股股東是指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法人。
㈦ 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有哪些權利
股東權利(shareholders rights) ,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於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於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權利如下:
1、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4、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獲其他解散是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6、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㈧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大股東占股60%以上,母上市對子公司有什麼影響
需要好看的報表,和未來好的預期發展和收益
交叉持股的話就會有利益,不然就只是原回來那樣。
同上每個公司的答管理不同,就會有不同差別,一般來說母公司都會允許分公司股東有一定的母公司股份
管好你那攤,畢竟要是你分公司的預期利好做不到,會影響股價。
㈨ 公司有個股東是控股股東,有60%,他又是總經理,公司里的所有的事是不是都是他說了算我如何保證利益
根據公來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以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務。不過股東會決議實行資本決,即按照投資比例享有表決權。由於總經理是控股股東,所以公司除了公司解散、合並、分立、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以及改變公司形式的法定事項外,其他事項基本上都可以由控股股東操控。尤其是在公司職員待遇方面,通常都是大股東說了算,小股東要想通過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改變這種狀況很難。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有一些保護小股東的特別規定。但中國的小股東往往不重視章程內容,稀里糊塗按照工商局的模板執行,千篇一律,無法保障自己權益。
不過,還是有一些途徑可以試一試。按照你所說,如果總經理的提成過分高於行業標准或者占公司收入比重過高,則總經理以及決定總經理待遇水平的董事已經違反了其作為公司管理者的誠信義務,侵犯了公司股東利益。小股東此時可以提起股東權益受損的訴訟,要求停止這種行為。不過由於總經理並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只是規章制度的制定有失偏頗,要通過訴訟說明制度不合理應當撤銷,對於小股東來講非常難,訴訟的難度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