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三個股東的公司其中二個股東聯手壓制另一股東,怎麼辦
要麼撤股不玩了,要麼分解另外兩個股東
⑵ 四個股東,其中三個股東是否可以強行通過要求退股的股東不同意的退股方案
減持vs退股,本質有啥區別嗎?只是時間上有先後,被動vs主動。
公司法規定了股份變動的相關規定,從事商業活動,盈利以及社會責任,都要在守法的前提下進行
⑶ 5個人合夥開公司在公司,議事上意見不一致,三個股東想退股,想另謀發展,三個股東占股比例是48%
又是一個不當的股權架構案例!
三個股東占股比例48%,另兩個股東的占股為52%,是明顯的大忌:無大股東,無掌舵人,很容易出現「拉幫結派」,聯合對抗;錯失良機、勾心鬥角是這個股權架構的發展趨勢。
要麼重設架構,要麼散夥競爭,是必然的結果。
⑷ 公司有股東三人,其中一個股東和別人打官司,對公司有影響嗎
現在打官司是正常的活動,畢竟都是獨立行為能力的訴訟主體,一個股東和別人打官司更不可能影響到公司,這一點大可不必擔心。
⑸ 三人公司,一個股東股份佔48%,怕另外兩個聯手作出不利於該股東的決議,可否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一票否決權
那48%的股東想做執行董事也難,因為別人同樣有一票否決權,讓你什麼都做不成就是最大的「不利於該股東的決議」
⑹ 公司有三個股東。其中我朋友和另外一個股東想聯合起來把第三個股東踢走
既然只佔兩成股份,也就是20%吧,另外80%完全可以忽視他的存在,讓他只有發言權,沒有決定權。為何還要給他一半股份?多此一舉。
⑺ 董事長擁有三分一股份,其它股東可以聯合起來踢走的嗎
可以啊,股東可以提出改選董事會成員,如果加起來持股比例大於33%,改選董事長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因為現任的董事長也持股,所以他也會繼續當董事,還是董事會的成員。
⑻ 公司由三個人合夥,由於大股東是法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低價出售公司產品到自己新注冊的公司,該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148條和149條(五)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設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即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背上述義務時,受到損害的公司和股東,均有權直接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違背競業禁止義務的收入歸於公司所有。
大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肯定也是董事之一,同時也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的這一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
股東是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資料的(公司法166條),所以先收集好證據。
面對這一情況的處理途徑:
1、如果和另外一個股東聯合的股份超過這個違法的大股東,那麼可以召開股東會罷免這個違法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職務;
2、如果無法聯合或者聯合後仍然不能超過50%股份,那麼參考公司法150條、152條、153條對這個大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並且將其違法所得收歸公司所有。
3、要是不想太早訴訟,或者覺得訴訟太累,可以提出一個價格把股權都轉給這個大股東或者另外一個股東,這樣抽身離去是合法的,也是不錯的選擇。
參考的具體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⑼ 3個人的合夥公司,其中兩個股東能辭退另外一個身為法人的股東嗎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⑽ 四個股東,現其中三個聯合起來要我退股,我不同意,他們拿走了公司的執照和公章,威脅我破產,我能起訴嗎
首先,如果您同意退出,則應按照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程序進行,章版程中沒有約定的,應按照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這與是否簽合同沒有關系,而且出資額在轉讓股權的時候不會打折扣;
其次,如果公司要破產,須符合破產法所規定的資不抵債的標准,並且破產需要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如果公司破產的話,股東權益需在清償員工工資福利、稅收及一切債務後,才可以得到分配。
最後,關於拿走公章等行為確不合法,你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可以詢問工商部門是否可以重新領取執照,作廢原有證件及公章,並進行工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