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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

發布時間:2021-01-01 05:25:10

1. 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和堇事決議可以合在一起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來,屬於公司自法的范疇。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看一看公司法即可明白。

我不看公司法,僅僅就我的理解,來說說我的認知,供你參考——

第一、公司的股東會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姑且使用「機關」一詞);董事會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下,都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

第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不同,形成決議的效力不同,文件標示不同。

第三、股東會的構成和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可能不同;股東會成員,都是股東或者股東的代表;董事會成員,未必都是股東;

第四、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不同,股東會應當由全體股東組成;董事會成員由特定人數構成;

第五、股東會和董事議事規則不同;

可能還有好幾個不同,我的記憶有些模糊,無法一一道出。

那麼,有這么多的不同,很顯然,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顯然是不能合並在一起的。

如果股東會的人員構成與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合並??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應當說,股東會就是股東會,董事會就是董事會,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個人看法,供你參考。



2. 關於公司股東會決議簽訂效力的問題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專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屬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依據上述規定,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更多自主的權利,除上述涉及章程修改、合並、分立等公司的重大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外,對於向銀行借貸等普通經營管理事項可由股東會按照一般多數決(全部股權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即可,或者也可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表決事項通過的比例。

3. 股東會決議中企業股東必須要簽字嗎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版,公司持有的本公權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1.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

  2. 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3. 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例如你們公司要變賣廠房,公司章程又規定:變賣公司財產,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那麼這個股東大會決議,就需要由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的股東簽字,否則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4. 公司決議的效力

(一)決議的效力樣態
1.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決議可撤銷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導致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提示】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決議無效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二)決議瑕疵訴訟
1.原告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3)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2.被告與第三人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三)影響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5. 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公司與第三方簽署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是合法有效的。當然如果合同明確需要經公司有權機關審批後生效的,視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未經審批是無效的。

6. 公司法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國家對於公司方面是有公司法作為規定的,每一個股份制公司一般都是有股東大會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作用是一個決策的作用。公司法當中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往往都是以為股東作出的決議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所以說不具有法律效力。
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後,因其內容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於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並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並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後,其程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股東可以起訴請求撤銷該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撤銷決議的原告必須在起訴時是公司的股東。起訴撤銷決議有訴訟時效限制,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否則會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勝訴。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的股東會決議都會被撤銷,如果僅僅是輕微瑕疵,並不會對會議的目的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則可能無法撤銷。
股東會決議的不成立,是指股東會決議並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對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決議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起訴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的訴訟時效,因此起訴決議不成立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往往是因為決議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是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說明的。股東大會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決策的作用,所以說對於決策我們一定要依法進行決策,不能違反我們國家法律,否則是無效的。
延伸閱讀:
股東能否以公司經營虧損為由起訴解散公司?
股東退股後如何清算
隱名股東是否有查賬權?

7. 股東會決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7)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8. 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股東會決議,其效力如何

只是法律名稱區別而已,無論實際決議是「股東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實質上都是由股東作出的決議,效力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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