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三獨立五分開原則的具體內容
「三獨立」就是股份公司要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的經營能力。
"五分開"是指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2. 什麼是上市公司的五獨立原則
正確的說法為上市公司「三獨立原則」和「五分開原則」。
一、 「三獨立」就是股份公司要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的經營能力。
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五分開"是指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1、業務分開,主要是指發起人與股份公司不應當經營同種業務,形成惡性競爭,引發公司上市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這樣是避免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的必然要求。
2、資產分開,是指發起人及股東的資產不得與股份公司資產混同,更不能將股份公司的資產據為己有。嚴格的說,這是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人獨立的基礎。
3、人員分開,主要是避免因為人員交叉任職而引發的業務交叉、財務交叉甚至資產交叉等情形,另外,人員交叉任職,中立性大打折扣,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勢必顧此失彼,這對上市公司來說非常不利。
4、機構分開,是指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不應當與股東的機構發生重疊或混同。機構是公司決策的發源地,如果機構混同,則公司意志不具有獨立性,上市公司的利益很難保障。
5、財務分開,是指股東或發起人與股份公司的財務體系應當獨立運行,財務系統往往關涉資產與債權債務,以及公司運行成本等問題,因此,財務獨立實在必要。
3. 請問上市公司可以有幾位獨立董事啊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版》(目前仍實行)中的規定,股權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1/3,至少還需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此外,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3)上市公司人獨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4. A股中有哪些脫離集團獨立上市的上市公司
這種公司太多了,大部分國企都是集團旗下的上市公司,尤其是軍工企業,比如航天科工集團、航天科技集團旗下都有好幾個上市公司,好多大型企業集團有好多資產並不適合上市所以都是上市公司脫離集團獨立上市
5. 上市公司有獨立辦公室的人的級別一般是什麼
上市公司有獨立辦公室的人的級別一般是部門經理,也有個別的上市公司要副總以上級別才有獨立辦公室。望採納我的回答。
6. 被上市公司占股51%後還能獨立上市么
能的,可以分來拆上市。即使是這家源上市公司完全控股的子公司,也可以單獨上市。
分拆上市指一個母公司通過將其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分拆上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從母公司獨立出來單獨上市;狹義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將其部分業務或者某個子公司獨立出來,另行公開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後,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後,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2000年,聯想集團實施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戰略調整,對其核心業務進行拆分,分別成立新的「聯想集團」和「神州數碼」。2001年6月1日,神州數碼股票在香港上市。神州數碼從聯想中分拆出來具有一箭雙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決了事業部層次上的激勵機制問題,而且由於神州數碼獨立上市,聯想集團、神州數碼的股權結構大大改變,公司層次上的激勵機制也得到了進一步的解決。(資料來源網頁鏈接)
7. 擬上市公司自然人超200,是否可以只挑200個大股東單獨上市
上市是公司上市,不是某部分股東上市。可以將小股東的股份轉讓回給大股東,就可以將股東人答數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同時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股權變更說明(公司章程修正案),並在當地工商局登記備案。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8.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