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資產證券化 為什麼要引入信託受益權
這個問題應該問的是資產證券化為什麼要引入信託做為SPV載體吧。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特專殊目的載體選擇主屬要是基於破產隔離的目地,通過真實出售將基礎資產與發起人自身的資產區隔離出來。破產隔離使得當發起人由於各種原因出現違約導致破產清算時,不能用SPV的資產來清償發起人的債務。從SPV的資產負債角度來看,除了從出售方購買基礎資產之外,SPV也沒有其他的資產。同時,除了發行證券帶來的債務之外,SPV也沒有其他的負債。SPV可以選擇信託(SPT)或有限公司(SPC)這兩種形式,在中國還有證券公司設立的轉向資產管理計劃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的SPV。
② 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根據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託,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收益憑證,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
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信託公司作為特殊目的信託(SPT)開始參與到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中來,主要承擔受託人和發行人的職責。
③ 為什麼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時要通過信託公司謝謝!
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回,由受託機答構負責管理信託財產,以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方案的核心也強調:基於特定目的信託的基本原理,設計交易結構,達到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的目標。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疏導商業銀行風險,解決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的功能錯位,分散、轉移和對沖銀行過度集中的風險,緩解、防範和化解銀行可能面臨的流動性壓力。此外,資產證券化能夠增加資產負債管理手段,緩解可能面臨的流動性壓力。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
④ 資產支持證券與信託計劃之間是一回事嗎二者是什麼關系
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金融投資理財工具。
信託計劃是有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信託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國家銀監會監管。
資產支持證券是屬於證券行業,有證監會監管。
銀行、信託、證券、保險是金融四大產業支柱。
⑤ 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中信託貸款為什麼利率那麼大
中信的收益不算高的。信託貸款的利息一般就是6-8.中信信託給的收益其實不算高。
⑥ 資產支持證券的定義是什麼
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於2005年4月20日發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於2005年11月7日發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證券。換言之,資產支持證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託的信託收益權份額。信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卡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資產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於涉及資產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其它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徵。
⑦ 如何開展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
一、是通過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展開和銀行新的通道業務合作模式。
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可以創新信託公司與銀行的合作模式。在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項目中,項目可以由銀行發起主導,對於合作銀行來說,有利於風險從銀行體系脫離出來,幫助銀行實現非標轉標。另外,商業銀行在放出貸款的同時,將貸款進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資金利用率。信託公司也可以主導項目發行,利用銀行閑置短期資金過橋。在此類業務合作過程中,還可以觀察銀行轉型發展中的其他需求,展開其他合作。
二、是拓展和保險、基金子公司等機構合作模式。
保險資金的特徵是期限長、成本較低,同時安全性要求較高,在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產品發行端可以考慮合作。券商、基金子公司作為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發行人則起到重要作用,信託公司可以與基金子公司、券商合作發行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三、是開展消費信貸的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業務。
「消費信貸」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項目底層資產為消費信用貸款,同時近期還有「京東白條」等以消費類資產為托底資產的ABS產品,為信託公司業務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消費信貸極度小額分散,屬於優質資產,「消費信貸」項目在深交所發行不到一周就完成了募集。信託公司可以以此思路展開消費金融業務。
四、是通過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設計,促進PPP等中長期融資項目的開展。
信託公司對PPP項目一直態度積極,但落地項目不多,其中一個制約因素就是信託資金的期限。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滿足企業的較長期限融資需求,為信託產品提供了流動性支持。對於其他有較長期限融資需求的項目,也可以以此思路開展合作。
五、是利用自營資金開展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業務,提高資金流動性並賺取利差。
在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託公司可以用自營資金提供過橋,形成的信託受益權又可以證券化,循環操作,提高自營資金的流動性並賺取利差。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可以掌控的資金,實現業務的滾動擴張。
⑧ 資產包轉讓為什麼要成立信託計劃
以信託方式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被法院駁回
將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公司後,資產公司又以信託方式將資產包整體轉讓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在僅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債權催告手續後,便以原告的身份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那麼信託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給出明確答案: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利率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當天,建行又與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實業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層樓房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費用,並依法辦理了他項權登記。兩份合同簽訂後,建行依約向實業公司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借款到期後,實業公司並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此後,建行向實業公司進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與信達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建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並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資產又與東方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信達資產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也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6年6月2日,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了財產信託合同,約定東方資產將上述債權信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東方資產於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公告,就上述債權設立信託事宜履行了通知義務並進行了催收。信託公司於2008年5月再次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向實業公司催收債權,但實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為此,信託公司一紙訴狀將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實業公司清償信託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萬余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信託公司對上述債權有權以實業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說
信託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實業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方信託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託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法律方面分析,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訴訟作為管理或處分的手段之一當然是受託人的權利。所以原告為管理、處分信託資產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並且該訴權是排他性的,委託人東方資產對信託資產不能再享有訴權。從信託合同約定分析,信託合同明確規定了受託人處理、處置或選擇、聘請服務商處置信託財產的權利和職責。未規定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作為管理、處置信託財產的一種手段,本案原告信託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是涉訴信託不是專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的信託。東方資產設立財產信託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而非訴訟或討債。該信託的目的在於通過轉讓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而使不良資產相對於委託人而言提前變現,而不需藉助某個具體債權項目的債務清償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即使涉訴債權沒有任何回收,本信託的信託目的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可見,涉訴信託的信託目的不是專以訴訟和討債為目的。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實業公司表示,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其訴請應予駁回。理由有三。
一是債權人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之間只是信託關系,而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與實業公司更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信託公司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的信託合同及刊載的債權催收公告均說明了東方資產將其不良資產設立信託,委託信託公司進行催討,目的就是為了討債。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了訴訟或者討債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信託公司向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二是在信託合同及其資產信息清單中,東方資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的信託財產僅為本金450萬元,並無利息。信託公司無權對其受託財產之外的利息進行處置,因此,信託公司主張貸款利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三是在貸款合同中,原債權銀行與實業公司並未約定復利。因此,信託公司訴請中包含的復利毫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連線法官
信託公司對受託債權無徑行起訴權
法院裁定生效後,記者連線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長邱健,請他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信託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信託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作了分析。
邱健認為,本案債權始於建行與實業公司之間,東方資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受讓了該債權後,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協議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東方資產取得了債權人地位。就該債權轉讓協議而言,債權債務雙方為東方資產及實業公司,而信託公司則是與東方資產訂立信託合同而取得的「債權」。因信託關系是屬於一種委託經營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僅限於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第一條的規定,堅持把信託投資公司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收入的中介服務組織,嚴禁辦理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由此可見,信託公司不具備代人主張債權的經營業務,即使訂立了具有該方面內容的信託合同,依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的規定,也應屬於無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訴訟中,信託公司並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張的債權,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追討上述債權的權能。因此,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信託公司提出本案之訴,沒有法律依據。
⑨ 請問資產管理和信託有什麼區別啊!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
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