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國投資法是怎樣的 外資進入中國審批過程是怎樣的
根據此次公布的草案徵求意見稿,現行的外資「三法」將「合一」,並取消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中國商務部表示,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30多年前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即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據了解,現行外資三法中的逐案審批制不但程序繁雜且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沖突。對此,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李玲女士介紹說:「30多年前,1979年《合資法》剛剛頒布的時候,那會兒也沒有《公司法》、(其他很多)法都沒有,所以它那裡面就包括了方方面面,要簽訂合資合同、章程,包括公司法、外匯等等,是一個很綜合的法。現在改革開放這么多年了,《公司法》也有了,也有《外匯管理法》,也有稅收、進出口,各個方面的法規都很齊全了。修改這個法主要是適應現在整個改革的現狀。」
按照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國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同時,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在這個模式下,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申請外資准入許可,清單以外則無需申請;而無論是否清單內外,外商只要在中國境內投資,都需要履行向中國政府的信息報告義務。外商投資法專家、律師鞏軍說:「外資進入中國審批是一個最麻煩的事情,項目到底能不能批,很多是灰色地帶,實在是沒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尋租現象。現在把它這個困難解決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基本保證一定能做成。」
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不再區分企業類型,而以「實際控制權」為標準定義外資。一方面,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中國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也就是說,並不是錢從外面來,企業就當外資對待。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看來,這也表明,今後不同主體間將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