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非法集資老闆跑了,公司理財經理給客戶辦的理財產品,理財經理 有刑事責任嗎
除非有證據證明客戶經理在推銷產品時有虛假宣傳的行為,否則他們是沒有責任的。
❷ 理財公司老闆被拘留一年 我是一家理財公司分公司經理 會被判刑嗎
這要看你是否與老闆同流合污,出謀劃策以及配合政府對老闆調查的態度等方面因素,法律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❸ 非法集資的員工怎麼判刑 非法集資罪量刑標准案例分析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結果,如果證據補充完整後有可能會被提起公訴,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該筆收入是否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予以定罪處罰。但是可以請律師盡量爭取無罪辯護。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過誇大宣傳造勢來募集資金,這種行為的犯罪周期普遍較長,同時也會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綁架、暴力逼債等等犯罪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將給社會帶來許多不穩定因素。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幾個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從中了解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
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資詐騙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為騙取他人財物,注冊成立南京xx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聘用業務員到南京鬧市區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發傳單邀請其到公司免費品嘗普洱茶。
使用宣傳冊、影像資料等對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價值等作誇大宣傳,虛構公司稱可代老百姓免費收藏所購普洱茶,並稱將投資款用於公司辦茶樓、開設茶葉銷售連鎖店等。
承諾以14%-22%的年利息返還投資款,一年或三年期滿後退還本金,誘使被害人簽訂購銷合作協議書,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
2009年4月至5月,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義,先後成立多個分部,分別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擔任各分部負責人,共同以上述詐騙方法繼續非法集資。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間,非法集資額達人民幣1433萬余元。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除用於購買少量普洱茶等,餘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並肆意處分,導致無法歸還314名被害人的錢款。
zz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依法判處潘x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理職務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非法理財經理會判什麼罪擴展閱讀:
案例:於歡母親蘇銀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三年
據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消息,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蘇銀霞為備受社會關注的「於歡故意傷害案」當事人於歡的母親。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於西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判處被告人於家樂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振永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凍結在案的款項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雅公司),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於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
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08.85萬元。
其中,源大公司、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賽雅公司、張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4.7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於源大公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已返還集資參與人1247.74萬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開展涉案款項的追繳、動員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發前尚未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到案。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通過散發宣傳彩頁、到賽雅等公司參觀考察等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人於西明、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於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案中,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賽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在源大公司的單位犯罪中,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共同犯罪,於西明預謀、策劃、指揮並實施全部犯罪,於家樂參與預謀、策劃並實施全部犯罪,蘇銀霞參與預謀、策劃、並積極協助實施全部犯罪。
三人均系主犯,與於西明相比,於家樂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與於家樂相比,蘇銀霞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於西明歸案後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於家樂、蘇銀霞均當庭翻供。賽雅公司於案發後主動退交其參與非法吸收、需要繼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款項,酌情從輕處罰。
在賽雅公司的單位犯罪中,張振永與程笑共同犯罪,張振永起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系自首,且案發後積極組織賽雅公司退賠全部集資款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並經判前調查,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程笑在與張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免除處罰。樊正安在與源大公司、賽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且其所參與的非法吸收款項已於案發前全部返還,予以免除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部分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等40餘人旁聽了宣判。
❺ 非法理財需要判刑幾年
你有證券從業資格么,估計沒有。
前一陣子有個賠了300多萬的判了3年。你自己參考吧。賠償的話可能要全部損失吧。你自己找一找相關的新聞吧。沒關系的,不是什麼嚴重的事情
❻ 理財公司涉及非法集資,作為員工會不會被起訴,坐牢
如果不是主犯,應該不會被牽扯進去坐牢,但被叫去問話做筆錄是免不了的。
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類似於善林那種的營業部經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朋友也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僅是身份標識,其在進行行政事務管理的同時,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
另一類是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但是其從事的具體工作仍與吸收存款密切相關,比如招聘人員、承租場地、策劃宣傳等。由此可知,對於此類人員的追訴范圍,司法機關以其具體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判斷,只要不是單純的行政輔助事務,均可以被納入追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維、聶輝與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資合夥成立了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單店即衡水亨茂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李維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聶輝為公司股東。被告人李紅擔任業務經理。
公司成立後,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違反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運營守則,以河北九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短缺為名,以存款可獲高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016年3月,李維、聶輝共向社會公眾55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李紅在職期間,其及其管理的兼職業務員共向社會公眾32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維、聶輝、李紅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維還犯有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李維、聶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紅系從犯。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所犯合同詐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被告人聶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❽ 理財公司客服一般會判什麼罪
如果說這個理財公司涉嫌詐騙的話,他們公司的客服也是詐騙罪,屬於從,犯量刑三年以下。
❾ 理財公司出問題,理財經理需要負責任嗎
你好
這個要看理財經理是否佔有公司的股份
如果沒有的話,不需要負責
不管是經理還是員工都是打工仔
都是靠公司發工資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❿ P2P高管非吸會判什麼罪判多少年
P2P高管涉嫌非吸的話,會被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的刑期要根據案情和金額來定,建議及早找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處理,推薦北京信之源的孫煜翔律師,從業十幾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