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類表決是否有違公司法
許小年等評點證券市場改革舉措 分類表決有違公司法? 新年剛過,《財經》雜志編輯部約請了三位長期專注於中國資本市場成長的專業人士——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方星海、中信證券公司董事長王東明、中歐工商管理學院教 授許小年,請他們從各自職業和研究的角度,對中國股市問診把脈。
政府退位與改革次序 《財經》:中國的證券市場發展了十多年,目前歷史問題積重難返,如果追本溯源,根本的解決思路應當是什麼? 方星海:正本清源只需做好四項制度改革,其他問題是可以迎刃而解的。這四項改革就是:解決股權分置、實行市場化發行、改變單邊市、加快對內對外開放。 許小年:就具體措施而言,星海的建議都有道理,所有這些改革認識上的基礎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職能的轉變。政府應逐步退出證券市場,包括退出上市公司,退出證券公司,停止對市場的政策干預,以及監管和行政的分離。 退出上市公司就是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國九條」已經明確了這一點。市場化發行也是政府退出的一項措施,政府不再管制股票的發行價格,由市場定價。證券業對內對外開放,其實質也是政府退出,只有擺正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證券市場才有可能健康發展。 現在的一些做法與此相反,是政府更深的捲入,例如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國家擔保。過去政府人為控制股票供應,推高價格,使國有企業能夠以低成本融資,現在價格跌下來,政府對此負有道義上的責任。但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是糾正證券市場的制度性和結構性扭曲,而不是以政策支持指數,也不是政府擔保個人投資資金的安全。 順便提一下,分類表決和我國現行公司法相抵觸,政策本身的法律依據都不足,怎麼可能靠它提高投資者的信心?保護中小股東並不意味著歧視大股東,投資者要的是平等和公平,而不是特權。給社會股東以特權,去抗衡國家股東的「一股獨大」,其邏輯等同於以錯糾錯,而不是改正原錯。這樣發展下去,會使我們的市場越來越背離「三公」的原則。 政府退出市場的另一層含義是獨立的監管。監管不應從屬於行政,不應將行政當局維護社會穩定的目標作為監管的終極目標,監管的任務就是制定和執行游戲規則。市場規則制定的好,執行的好,投資者利益自然得到保護,社會自然安定。在確立監管目標時,需要特別注意區分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保證投資回報,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監管當局的責任是保護投資者利益,而不是保證投資回報。公平的規則、嚴格的執法以及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利益的根本保障。 股權分置:市場調節還是政府補償 《財經》:對於股權分置問題,社會上有各種各樣的討論和解決方案,歸納起來,主要分歧在於:如何確定解決股權分置的時機?是否要對相關流通股股東進行補償?那麼,應該如何看待這一歷史性問題的解決? 王東明:股權分置問題是解決所有問題的前提,大家總擔心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會引發市場問題,因此一直被擱置,沒有哪個部門敢真正操作,都認為要由國務院最終下結論。 許小年:股權分置的問題懸在頭上永遠是達摩克利斯之劍,落下來才能化劍為犁。全流通可以有多種不同的方案,只要買賣雙方同意,都應該允許進行嘗試,最終由市場定論,只要這個過程是公開的、透明的,各方都有足夠的信息,沒有黑箱操作,所有的步驟都合法合規就可以了。 雙向擴容:結構轉型還是鏡花水月 《財經》:目前政策層面正力推的一個方案是,通過雙向擴容的辦法扭轉證券市場的疲態,即一方面積極鼓勵業績優良的大型企業上市,另一方面增加各種渠道的資金入市。應該怎樣看待這種雙向擴容的解決方案? 方星海:合規資金的入市問題是「國九條」當中講得最多的,到現在為止也是執行「國九條」成績最大的一部分。但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一些資金入市後不一定會買股票;二是如果市場上前述的根本性問題不解決,很多機構不會入市,或只是象徵性入一點。如果解決了股權分置,實行了市場化發行,那麼定價就會比較合理,市場也會很活躍。在這個時候的合規資金,還有其他各種渠道的資金自然會來。 許小年:在市場的根本性制度和結構問題得到解決之前,在系統風險顯著降低之前,新的資金能否進來還是一個問號。
⑵ 融券的 股東投票和分紅怎麼算
原則上都算證券復公司的,簽訂制的融資融券協議雙方協商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券賣出交易的對手方就是普通投資者,他在股權登記日持有多少股票就有多少投票權的 不管他買入的時候交易對手方是不是融券融入的股票售出。
只有股票在融資融券雙方(券商和融入者)手上時才要考慮權利歸誰的問題。
(2)票決融資擴展閱讀:
股東的表決權具有以下性質: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
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⑶ 投資公司自願稀釋股權的原因
股權稀釋,簡單來說就是持股人所持股份在公司內部的股權比例被降低了,出現股權稀釋的原因一般來說,是因為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
股權稀釋一般是通過公司的增資來進行。當然增資不必然導致股權比例降低,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即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原股東有權要求按照原出資比例進行增資,使增資後的股權比例不變,避免股權稀釋。
但如果不認購公司的新增資本,則其所持股權會被稀釋。
例如:一家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甲出資70萬元,持股70%;乙出資30萬元,持股30%,一投資者欲投資100萬元,要求占股20%。甲乙都表示同意投資者以增資的形式入股,這時原股東的股權就要同比稀釋80%(100%-20%),融資後就變成了甲持股56%(70%x80%)和乙持股24%(30%x80%),剩餘20%為投資者股權。融資後股權結構
二、融資對股權的稀釋
一家成功的公司在它上市前,可能需要經歷四到五輪甚至更多輪的融資。通常,第一輪融資即天使輪,主要由天使投資者出資,融資規模通常從200萬到2000萬人民幣不等,公司則給出10%左右的股權。如果創業公司在天使融資後發展不錯,接下來會有VC跟進,早期風投通常會投資2000萬人民幣以上,公司則給出20%到30%的股權。然後是後續擴張,規模從5000萬到數億人民幣不等,每輪讓出10%左右,直到公司上市。
⑷ 怎麼申請個人借貸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您說的應該是小額貸款公司吧。以下是《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公司設立的要求,其他請查詢您所在省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其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得超過2億元。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六)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申請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任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擬任人或其配偶無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的負債,或正在從事的高風險投資不能明顯超過其家庭財產承受能力。 (三)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的,應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夠運用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職責。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擬任人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 第七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首先向縣(市、涉農區)政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及小額貸款的需求分析,主發起人的經營發展情況,擬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企業法人股東附經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資人,須提供經審計的上兩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規經營和風險防範的相關內容。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縣(市、涉農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認真初審,擬定申報方案: (一)縣(市、涉農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縣(市、涉農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方案由所在縣(市、涉農區)政府報請市政府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金融辦。 省政府金融辦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提交領導小組票決審議。審議通過後,由省政府金融辦將票決意見報省政府,根據省政府意見,由省政府金融辦出具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籌建的相關文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省政府金融辦應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復意見。 第十二條 籌建期為省政府金融辦批復意見簽發之日起6個月。未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延期申請,省政府金融辦應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答復。籌建延期最長為90日。 籌建人應在籌建期屆滿前將開業申請提交至省政府金融辦;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復失效,由省政府金融辦收回。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籌備組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情況進行審查,並做出批復意見。 第十四條 籌備組應自省政府金融辦批准開業之日起60日內,憑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逾期未辦理登記的,應報省政府金融辦確認原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完成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可在開業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延期申請,省政府金融辦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由省政府金融辦收回批復文件,通知工商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開業延長期限不得超過90日。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 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住所、經營期限的,由縣(市、涉農區)政府審核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後5日內,應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並報告省政府金融辦。 第三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入股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5‰,且只能出資一家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必須是企業法人。主發起人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按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計算,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近2年連續贏利,且2年累計凈利潤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出資人的,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無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其他社會組織為出資人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我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自設立之日起連續2年無重大違規違法經營記錄的,可以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由縣(市、涉農區)政府審核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 第二十一條 股東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或外部投資者購入小額貸款公司股份,由縣(市、涉農區)政府審核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 「拯救心田」回答,如對您有幫助,請採納,祝您順利!
⑸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5)票決融資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⑹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配套融資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是分開表決還是捆綁表決
通常一起表決。重組我做的少,你自己上上交所網站或巨潮咨詢網查查公告不就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