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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賬

發布時間:2021-04-18 09:38:12

Ⅰ 身後信託是他益信託還是自益信託

身後信託又稱為遺囑信託,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去世後各項事務的信託業務,是個人信託特有的業務。
因為是去世後的信託業務么,所以肯定是他益信託。

Ⅱ 什麼是信託,信託三方的利益關系是怎麼樣的

大部分信託的門檻起點是100萬,信託產品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很多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版,以及券商、基金做的權有些產品就是信託。信託公司也是一個金融平台,如果做陽光私募,需要在信託公司成立信託產品計劃才可以,銀行監管資金,私募公司運作資金,但不能轉出,收益了28分成;如果是固定收益類信託類似,就是融資人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向資金充足的客戶籌集資金,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比銀行高,這也是為什麼限制銀行存款少了很多,都是拿去做信託去了),這類信託一般都是有抵押有擔保的,有風險,但是信託公司都會採取一定的風險監控措施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一般沒什麼問題。專戶理財也會把自己的賬戶委託給他人代理,收益之後按約定分成。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您資金缺乏好的投資途徑就可以選擇機構來打來。

Ⅲ 信託業務中屬於他益信託業務的有哪些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企業年金業務了 其他類型諸如教育信託、贍養信託等等並不常見

Ⅳ 信託計劃就是自益信託嗎

1、自益信託: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要求設定的信託,其目的是為了本身的收益。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與受益人從理論上講,都是信託行為的人的要素。都是互相獨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與受益人雖同為一人。

Ⅳ 為什麼信託計劃必須是自益信託

(1) 沒有為什麼,完全是銀監會腦殘的監管水平問題。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從信託制度的理論上講,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況下,信託財產跟委託人毛關系都沒有。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講,在中國,根本沒有信託制度。這是因為,信託法雖然規定了各種信託制度,但是政府不願意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公示體系,銀監會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經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才能作為盈利性信託的受託人。這直接導致所有信託方式在中國沒有辦法實現:(A)盈利性信託,正常的信託沒有人會不掙錢做受託人,銀監會的要求直接導致自然人做受託人成為泡影,導致私人信託成為泡影,但這是非常重要的,信託的基石是信賴和託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賴和託付的源泉;(B) 公益信託,根本沒有,中國的公益性機構根本沒有「信託」受託人責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機構,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許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日趨破壞的根源,更是故宮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國外,所有這些都是由信託制度作為基石的,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恪盡職守」的管理責任和信息披露責任,而在中國,信託受益人無法向信託受託人追究責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託法創設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個人認為信託法已經淪為一部只存在於紙面的法律;(C) 信託公司的公募信託作為信託體系的獨苗卻只能辦理自益信託,而任何公募產品的最重要價值在於流動性,公募產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會導致市場定價體系的混亂,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信託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貸中介(或在陽光私募的情況下,就是充當私募基金經理的開戶名義人)。所有以上這些直接導致信託制度「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價值的泯滅。

(2) 為了解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不合理規定,實踐中,信託公司發展出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操作。也就是說現在的實際情況變成了,信託計劃在設立時委託人必須是受益人,這是沒有辦法的,但是設立後,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實現信託受益權的流轉。

(3) 但是,實踐中發展出的信託受益權在本質上卻仍然沒有脫離自益信託的要求。這是因為,受益權流轉只能在信託公司辦理,並且通常需要交納一筆額外的轉讓費用給信託公司,並且由受讓人與信託公司重新簽訂信託合同,發現了沒有,本質是受讓人成為了委託人,而非(在委託人不變的情況下)單純變更受益人。這就導致一個荒唐的結果,信託受益權作為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無權自由處分,處分了還要給受託人交錢,但沒有辦法,這是目前實現信託受益權流轉的唯一途徑。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Ⅵ 什麼是信託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專的關屬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Ⅶ 慈善捐助除了捐助人對捐款使用的信息不對稱以外,還存在哪些信息不對稱現象

(一)非營利組織外部「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與外部性問題
非營利組織作為一種科層制度安排,雖然有助於克服「契約失靈」,但是導致「契約失靈」的信息不對稱在非營利組織產生以後依然存在,並以另外的方式導致對非營利組織監督的困難。 (一)重復征稅 重復征稅是當前信託課稅所面臨的最突出問 志願失靈 題,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雙重所有權原則與「一物一權」原則的沖突。。
1.產出的品質與數量難以測度。信託在法律上切斷了委託人與其財產之間的所有權鏈條,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正如美國經濟學家沃爾夫指出:「同市場產出的效益成本描述相比,非市場產出總的來說沒有一個評價成績的標准」。此外,受益人也要承擔一定的納稅義務,具體情況因受益人、委託人的性質而不同。。這一結論對非營利組織完全適用。公益信託稅收的優惠政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委託人交付公益信託財產和受託人承諾公益性信託財產時,對其捐贈資產和接受捐贈資產的所得稅優惠;二是對公益性信託項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稅優惠。。首先,許多非營利組織的服務性產出往往不像產品一樣看得見摸得著,產出的數量和品質難以測度。 志願失靈 3.跨國公司將控股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國外信託。。其次,非營利組織的產出和產出的最終社會效果之間有時間上的滯後性。 志願失靈 我國現行稅制並沒有對信託課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非市場產出通常是一些中間產品……充其量是最終產品的『代理』……間接的非市場產品對最終產品貢獻的程度是難以捉摸和難以度量的」。股份合夥與一般合夥的相同之處在於,兩者同樣都是由一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和經營,在財產組織形式上,都存在不同出資人之間的協議制約;。最後,「非市場產出的質量尤其是難以弄清的,其部分原因是由於缺少有關產出質量的信息」。具體以英國、日本為 捐助人 例: (一)信託設立環節的稅收 1.所得稅 (1)英國:不徵收所得稅。。而在市場產出的情況下,「這種信息應當通過消費者的行為和選擇傳遞給生產者」。信息不對稱;。非營利組織的產品缺乏價格信號和消費者的自由選擇,因而也就缺乏檢驗和傳遞質量信息的機制和渠道。例如,英國規定,受託人要就信託的全部收入納稅。。Rochester則用「責任的明確程度」 表述了同樣的看法:所謂的「底線」,即營利與否使得私營部門的責任明確,公共機構的責任和許可權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非營利組織的責任則處於相對模糊的狀態。 受益人 3.受益人擁有信託財產。。
2.服務的間接性。納稅人為了利用各種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漏洞,花費大量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各種偷逃避稅方案,有的還花費大量錢財聘請專業顧問,或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服務的間接性即服務購買者不是最終消費者,尚有中間環節的存在。若受託人負有代理納稅義務,稅收負擔最終由收入歸屬人承擔。。這種間接性特徵在某些公共部門同樣存在,但在非營利組織尤為突出。由此可見,開放型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所受到的來自出資人約束要大大強於「出資人一公司」型產權結構下公司管理人所受到的來自出資人的約束。。其結果是:家長很難判斷托兒所的服務質量,因為他們年幼無知的孩子才是服務的直接對象;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從受益人的角度看,議付行就是代替了開證行履行對受益人的義務。。子女很難判斷養老院的服務質量,因為他們年邁體弱的父母才是服務的直接對象; 4.公益信託稅收優 受託人 惠。。捐助者很難判斷慈善組織的表現,因為捐助者「購買」的服務無一例外是讓第三者受益。二、議付行的權責 1.議付行的義務 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性付款責任人,議付行的職責是按照開證行委託指示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所開立的匯票。。簡言之,服務的間接性導致信息獲取的困難,進而導致監督困難。受益人獲得收益時,按信託文件規定支付給受益人的數額構成受益人應稅所得,受益人可以抵免受託人代扣代繳的所得稅,如果可抵免額超過了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可以申請退稅。。由於非營利組織「出資人」(捐助人)、受託人與「受益人」 三權分離這一特殊的產權特徵使得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的問題在其眾多的利害相關者(包括眾多的捐助人、服務對象或受益人、政府主管部門、專業協會、所在社區等等)中產生了極強的外部性,以至於使這種監督成為不可能。國內外 組織作為 比較;。正如管理學大師德魯克所指出的:「對一個上市公司來說,股票持有者是最終的『選民團體』。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議付行理所當然要接受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墊付這筆貨款。。對政府來說,投票者是最終的『選民團體』。《UCP600》在規定嚴格相符原則時,也並不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每份單據必須載明信用證所要求的一切細節。。」而對非營利組織的負責人來說,僅同一個佔主導地位的選民團體打交道是「無法享用的奢侈品」。委託人設立的信託財產,如果是自益信託應視同投資行為,在其設立信託時不必考慮稅收問題,但當其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信託財產增值收益時應繳納所得稅;如果是他益信託則應視同財產捐贈行為,在其設立信託時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或財產贈予稅。。 3.眾多的非營利組織之間也存在著外部性的困擾。此時,財產的所有權歸信託所有,在委託人去世後,所在國家將不能對國外信託控制下的財產征稅,借 組織作為 此可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繼承稅、遺產稅或贈與稅。。如果把眾多的非營利組織作為一個整體的話,如果非營利組織整體有一個廉潔的道德高尚的聲譽,則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會從中受益,但個別非營利組織及其管理者卻有足夠的激勵通過違規或者卸責來獲取個人利益,依靠非營利組織的整體信譽繼續吸引社會的支持。受託人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時,不能扣除信託管理費用,並有義務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所得繳稅。。這種「搭便車」行為消耗著非營利組織整體的信譽資源,使得所有非營利組織的狀況都變糟。大多數理論家認為,主要原因是出資人與公司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擁有信息優勢的經營者有條件通過損害出資人的利益來謀求個人利益。。
4.非營利組織的外部監督主體還面臨著監督動力不足的問題。在信託發展初期,信託財產一般為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人們設立的信託多數是他益信託,目的是規避封建制度對土地等財產的轉移限制或封建稅賦,信託的經濟功能主要是實現個人不動產的轉移,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是消極的。。對於市場中的營利性公司來講,為了獲得利潤,其出資人有足夠的動力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而非營利組織的出資人(捐贈人)一旦把財產捐獻給非營利組織,就失去了對該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管理、經營的權利,因此,缺乏監督非營利組織運營的利益驅動。(2)受託人為委託人開設的信託財產管理賬戶即信託項目,視同獨立的納稅主體,受託人必須按照一定的會計核算原則和要求,定期對信託項目項下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所發生的收入、費用、收益等要素進行會計核算,並及時從信託項目中計算和繳納各項應繳的信託稅收。。另外,非營利組織的服務對象作為弱勢群體,不僅在信息獲取和處理、利益訴求和資源動員等方面存在能力的缺陷,而且由於受益者所處的不平等地位,他們的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現代信託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在信託關系內部的信託當事人之間,以及在受託人與信託關系外部第三者之間,以信託財產或其受益權為交易標的的市場交易行為明顯增多,並因此而產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會出現信託財產的投資收益和管理風險,信託財產的獨立主體的經濟性質日益凸現,這使得將受託人管理的信託財產視為與公司法人一樣的經濟主體,不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觀的經濟基礎。。 (二)非營利組織內部「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與外部性問題
非營利組織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作為對市場和政府的替代,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採取了科層式(hierarchy)的組織結構方式。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避稅地的繁榮,利用國外信託進行國際避稅,成為富裕者逃避稅收 市場產出 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意識到國外信託造成的稅收流失,加大了防範力度。。科層可以被定義為某一決策者擁有非對稱性和不完全界定的權威。銀行信貸風險是各種經濟風險的集中體現,不僅影響著金融體系的穩健 組織作為 性,而且會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打亂市場秩序,造成經濟動盪。。這種權威能在一定范圍內指揮其他人的各種活動。同時,還會破壞優勝劣汰的市 出資人 場競爭機制。。在科層組織裡面,雇員的權利常常比較模糊,而責任更是如此。前面的分析已經指出,對股權高度分散的大公司的出資人來說,採取這種方式防範」道德風險「的概率極低。。引起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因素也同樣會在非營利組織內部引起「科層失靈」。顯然,要正確處理這些信託稅收問題,需根據信託目的、信託財產運作管理方式,以及信託稅收原則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如何設置信託業務 組織作為 的納稅環節、納稅主體、稅種稅率、徵收辦法等各項要素。。只要科層具有一個以上的下級單位,而且每個單位可以決定組織行為的某些方面,那麼這些單位就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低效率和偏離行為。從微觀的角度來看,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對於納稅人而言,更確切地說是國家向偷逃稅的納稅人所支付的「財政補貼」。。
正像哈耶克所講的那樣:「如今說科學知識不是所有知識的總和,幾乎是離經叛道。受託人只要就信託收入中沒有分配的部分納稅。。但稍加思考即可得知,毫無疑問,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未經組織的知識體系,不可能以知識的一般規則稱之為科學知識,這是關於時間、地點的特定情況的知識。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銀行的信貸風險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正是著眼於此,所以基本上每個人都有一些別人沒有的優勢,因為他可以有利地利用他掌握的獨一無二的信息。如果按照信託文件規定支付給受託人的是固定報酬,報酬將被認定為委託人支付的獎金,在源泉扣繳稅款後就可以直接支付受託人;。只有依賴於該信息的決策由他進行或在他積極配合下進行,才能利用到這種信息」。銀行信貸風險是各種經濟風險的集中體現,不僅影響著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而且會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打亂市場秩序,造成經 捐助人 濟動盪。。因為存在信息不對稱,在科層中,上級很少能夠直接觀察到雇員工作的努力程度。作為"出資人"的國家,天然地具有自己資本保值和增殖的要求,它的利益是不可侵犯的。。相反,上級觀察到的只是一些產出,但產出的決定因素除了雇員的努力,還有許多不確定的其他因素,如天氣、經濟周期、其他雇員的協作程度或者運氣。議付行實際是用自己的資金將單據買下,對受益人提供資金融通。。只要存在這種不確定性,雇員就有機會通過隱瞞信息而策略性地卸責。對於大多數銀行來說,其面臨 捐助人 的最大風險是信貸風險,即貸款的信用風險。。
隨著勞動分工和專業化的不斷深化,生產的相互依賴程度正在不斷增加,在非營利組織內部也是一樣,團隊成員的相互依賴性會模糊個人的工作成果,從而帶來很強的外部性,除非非營利組織能夠提供一種能衡量每個成員貢獻和努力程度的裝置,否則只靠成員的志願獻身精神很難維持長久。(3)受益人獲取的信託利益中,取得的初始信託財產或信託本金部分應根據信託的自益或他益性質分別確定為收回的投資資產或取得的捐贈收入,當受益人獲取的信託財產確定為捐贈收入時應繳納相應的所得稅;而取得的信託收益部分,應視為實現所得,受益人都需繳納所得稅。。
(三)非營利組織的志願失靈
非營利組織除了因為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性會產生「科層失靈」外,作為人類服務的提供者也有著一些固有的缺陷,會產生「志願失靈」。信息不對稱對我國稅收征管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賽拉蒙提出了志願失靈理論來說明非營利部門的缺陷,進而論證了政府支持志願部門的必要性。因此,對公 捐助人 益信託業務,應實行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在他看來,非營利部門的固有局限性在於以下幾點。[1] 還有一些國家不承認信託納稅主體地位,這些國家將信託視作向受益人輸送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對所分配的信託收益或所得承擔納稅義務。。
1.對慈善的供給不足。跨國公司首先在避稅地建立信託公司,然後將控股公司的股票交給信託公司擁有,由信託公司管理控股公司,信託的受益人為跨國公司本身,以這種方式跨國公司可以隱瞞其對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實所有權。。一方面,由於公共產品供給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車問題。不承認信託納稅主體地位的國家,即使對受益人征稅,也存在納稅人在避稅地建立國外信託,將財產及其收益轉移國外,進行國際避稅的可能性。。更多的人傾向於不花成本地享受別人提供給自己的福利,而缺少激勵去利他性的為別人提供福利。[2]美國進一步明確,如果信託將收入累積起來不分配,則由信託就這些收入先納稅,到收入分配時,還要由受益人就受益人稅率與信託稅率之差補交稅款。。因此,能夠提供的服務肯定少於社會最優的。現有的一些針對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征稅規定屬於臨時性政策,不具有長期穩定 捐助人 性。。另一方面,慈善的資金來源也容易受到經濟波動的影響。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規定,受益人在取得收入的當年,將信託收入包括在其總所得之中,按受益人適用稅率、扣除對信託收入納稅;。一旦發生經濟危機,有愛心的人自己也難以維持生計,更談不上幫助別人。 1.2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過比較我國和徵信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信貸徵信體系建設情況,結合本國銀行業信貸徵信體系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 市場產出 銀行信貸徵信體系建設的建議,以便能夠對解決我國銀行信貸風險問題和提高我國銀行業競爭能力有所借鑒。。只有建立在強制基礎上的稅收才能提供穩定的、足夠的資源。迫使那些守法納稅的經營看要麼轉而改行,要麼被擠出市場,這就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市場效應。。
2.慈善的特殊主義。在現實情況下,這樣不同改革陣營中的人,在潛意識中有著共同的對於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群體分裂的首肯:"改革者"或管理者天然性地代表國家或出資人,並代表商業銀行,"被改革者"或經營者僅僅代表自己。。志願組織的服務對象往往是社會中的特殊人群,比如殘疾人、未婚母親、兒童、外來移民等。 關鍵詞:信貸徵信體 出資人 系;。不同組織獲取資源的能力是不一樣的,現有的志願組織可能不能夠覆蓋所有處於需要狀態的亞群體。」 這個時候,我和她之間沒有了信息不對稱的隔閡,更低的價格就開始浮出水面。。同時,由於大多數群體擁有自己的代理人呼籲為自己捐款,機構數量的擴張可能超出經濟的承受能力,從而降低了整體制度的效率。在這種產權結構的另一端,雖然投資基金所購買的公司股票仍然不能隨意贖回,但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在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來監管公司的經營者已經在兩個方面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3.慈善組織的家長式作風。對信託財產收入的征稅,是將其納稅義務分為最終納稅義務和代理納稅義務:受託人負有最終納稅義務的,稅收最終由受託人負擔;。由於私人慈善是志願部門獲得資源的重要途徑,那些控制著慈善資源的人往往根據自己的偏好,來決定提供什麼樣的服務,而忽略了社區需求,由此往往導致提供較多富人喜愛的服務,而窮人真正需要的服務卻供給不足。最後,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還會造成各種財務、會計信息的扭曲,從而危害人們的經濟決策和投資決策,而決策的失誤往往是資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誤。。
4.慈善的業余主義。從稅收與商品的價格關系看,由於稅收是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稅收流失,就會使這些商品在市場競爭中與依法納稅的同類商品相比具有價格優勢,能夠以更低的價格進行銷售或者在同樣價格條件下賺取更多利潤,從而使得對該商品的需求擴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資源投人到該商品的生產經營中來。。根據社會學和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對於窮人、殘障人士、未婚母親等特殊人群的照顧是需要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的,但是志願組織往往由於資金的限制,無法提供足夠的報酬來吸引專業人員的加入。 三、構建與信託制度功能相適應的信託稅制框架 目前國際上存在兩種信託稅收理論:一種是英美等國採用的信託實體理論,即信託被視為獨立的應稅實體,信託收益或所得歸屬於信託財產,由受託人計算並繳納信託所得稅;另一種是日本等一些國家采 受託人 用的信託導管理論,即不承認信託的納稅主體地位,而將信託視作向受益人輸送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對所分配的信託收益或所得繳納所得稅。。這些工作只好由有愛心的業餘人員來做,從而影響服務的質量。信託的法律實質在於,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 市場產出 是受益人。。總之,非營利組織在「出資人」(捐助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權相分離及具有一個以上下級科層單位的條件下,存在著內部和外部的復雜的委託代理關系,締約各方的目標不可能自動統一,必須加以協調。 政府失靈 (三)信託終止環節的稅收 1.所得稅 (1)英國:受益人終止信託的行為不征所得稅。。但是,信息的不對稱與外部性又使得這種協調無法低成本進行。 把分給我吧 謝謝

Ⅷ 信託資產的信託資產核算

信託資產會計核算
1.資金信託
資金信託是委託人將自己無法或者不能親自管理的資金以及國家有關法規限制其親自管理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
信託投資公司接受資金信託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信託」科目。
終止資金信託時,按向委託人支付的金額貸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按原收到委託人信託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信託」,其差額借記「應付受託人收益」等科目。
資金信託應按信託人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2.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是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作和處置。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財產信託時,按實際接受信託資產的價值,借記「信託財產」等有關資產科目,貸記「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科目。
終止財產信託時,按向委託人退回信託資產的價值,借記「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科目,貸記「信託財產」等有關資產科目。
如果向委託人支付信託收益,借記「應付受託人收益」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財產信託應按委託人、財產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3.投資基金信託
投資基金信託是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經批准辦理投資基金信託時,借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投資基金信託」科目。
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投資基金信託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按原接受的金額借記「投資基金信託」科目,其差額借記「應付受託人收益」等科目。
投資基金信託應按基金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4.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是信託投資公司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公益項目包括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維護生態環境,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公益信託業務時,應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財產價值,借記「信託貨幣資金」等有關資產科目,貸記「公益信託」科目。
公益信託應按信託類別、委託人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Ⅸ 什麼是信託收益權,有這個會計科目嗎

信託受益抄權轉讓是指襲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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