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的政策性銀行的作用是什麼
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
中國的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
中國政策性銀行作用
①扶持,政策性銀行應扶持商業銀行不願涉足的特定產業的發展。
②倡導,政策性銀行引導其他領域的資金向特定產業投入,以形成乘數效應,使特定產業迅速壯大,最終走向市場。
③督導,政策性銀行必須監督資金的使用,實行封閉管理,以確保政策性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優化。④調控,就是國家通過政策性銀行的干預和調控,以確保特定產業與其他國民經濟各產業均衡發展。
Ⅱ 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評價
中國政策性銀行幾年來的實踐表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及區域發展政策,逐步完善了籌融資機制,加大了對國家基本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資本性貨物出口的貸款支持,合理調整了信貸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範和化解了金融風險,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例如國家開發銀行自 1994年4月開始運行到現在已經7年多了,成立時間不長,而貸款的余額已達數千億元,有力地支持了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
政策性金融機構不以國家權力代表的身份出現,在法律地位上沒有任何操縱、干預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特權,而是作為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一樣的平等主體參與產業融資活動。它不以盈利或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經營風險大、資產流動性差的特點使其具有不同於商業銀行的多種功能: 政策性金融
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投放,導致間接地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從事符合政策意圖或國家長遠發展戰略目標的高風險新興產業或重點產業的放款,充分發揮其首倡性、引導性功能,從而對政策扶植項目的投資形成一種乘數效應,達到以較少的資金推動更多的資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領域和項目的目的。
一般說來,政策性金融機構對處於成長前期、發展前途不明的重點產業先行投資,表明了政府對這些部門的扶持意向,從而增強了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投資信心。當商業性金融機構對某一產業的投資熱情高漲後,政策性金融機構就逐漸減少其投資份額,把該投資領域讓給商業性金融機構,轉而扶持別的行業,形成一種政策性金融對商業性金融投資取向的倡導和誘導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發揮這種「領頭羊」的作用,促進了國家產業政策的順利實施,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投資效益。在一般情況下,某一項目政策性投資只佔20%-30%,並且大部分行業對政策性資金的依存度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漸下降,這就形成一種政策性金融對商業性金融資金運用方向和規模的誘導機制。 改革委託代理制度。政策性銀行要能有效運轉,需要具備完善的組織機構體系。一是改變過去那種認為政策性銀行無需設立分支機構的想法,要明確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應視業務發展的情況和需要而定,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或撤並。二是改變由政府指定代理行的做法,引入競爭、擇優機制,通過競標決定代理行,同時制定相應的代理規則,嚴格規定代理行的資格和條件以及授受雙方的權利、責任等事項。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委託質量,降低委託費用,消除「尋租」現象。
4.盡快組建國民經濟發展新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一些急需政策性金融介入的領域和部門尚沒有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金融機構,環境銀行,政策性保險公司,政策性住宅金融機構,科技開發銀行等等。對於這些極具開發價值、風險較大、期限較長、經濟發展必需的項目,政策性金融應積極承擔起政策性的義務,在這些領域內建立政策性銀行,完善政策性金融體系。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政策性銀行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和特殊的市場主體,必須將其全部經營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在規范政策性銀行經營行為的同時,明確界定其與政府、央行、商行、企業等各方面的關系,擺脫外部主體超越法規的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有關法規應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如《中國進出口銀行法》、《國家開發銀行法》等等。二是各類政策性金融機構或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這類法規是國家專門法的補充和具體化,如貸款項目評估辦法、貸款審批收放程序、貸款風險防範和管理辦法、委託代理機構資格和職責規定等等。
Ⅲ 政策性融資需要什麼程序
政策性融資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的,政策性銀行或其他銀行對一定的項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對外經貿支持體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和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等方面政策性融資的重要渠道,在支持中國企業開拓海外市場、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促進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的政策性融資,既包括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融資項目,也包括政策性銀行管理的融資項目。政府通過政策性融資,提高財政投資效果。
政策性融資指基於政策目標的融資安排。它具有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政策目標明確、限定在商業性融資不願做或做得不充分的業務領域等特徵。政策性融資與商業性融資是互補關系。
政策性融資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的,政策性銀行或其他銀行對一定的項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以低利率甚至無息貸款的形式,其針對性強,發揮金融作用強。政策性融資適用於具有行業或產業優勢,技術含量高,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通常要求企業運行良好,且達到一定的規模,企業基礎管理完善等等。政策性融資成本低,風險小。缺點是適用面窄,金額小,時間較長,環節眾多,手續繁雜,有一定的規模限制。
Ⅳ 中國的政策性銀行的作用是什麼
為國家重點建設融通資金,保證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社會發展的重點建設順利進行。同時把當時分散管理的國家投資基金集中起來,建立投資貸款審查制度,賦予銀行一定的投資貸款決策權,並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與風險,以防止盲目投資,重復建設。
國家開發銀行堅持開發性金融機構定位。中國進出口銀行改革要強化政策性職能定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改革要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通過對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實施分賬管理、分類核算,明確責任和風險補償機制,確立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
(4)政策性融資的作用擴展閱讀
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以及貫徹把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的原則,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在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看來,20多年來,三家國家政策性銀行在既有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在各自的政策性業務領域里都取得了相應的成績,也走上了各自的發展道路。
決策層可以增加對政策性銀行的流動性支持、甚至直接注資,進而鼓勵其對棚改、水利、鐵路及其他基建領域提供信貸支持。
Ⅳ 建立政策性銀行的重要意義
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11月14日出版的第311期《學習時報》上撰文闡述「十一五」期間金融體制改革的思路。文章指出,金融體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一五」期間,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對於促進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周小川稱,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為適應新形勢,傳統的政策性銀行要轉變成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財務上可持續的、具有一定競爭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為達到這一目標,一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各政策性銀行自身可持續發展。二是一行一策,針對各行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改革方案,有目的、有步驟、分階段實施。三是建立開發性金融機構管理模式,實行國家指定項目和自主經營的開發性項目分賬管理、專項核算。
11月15日,周小川在「三峽庫區(重慶)經濟發展暨金融服務高層論壇」上再次指出,政策性銀行向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是目前的一個主流的趨勢。
周小川說,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政策性銀行也面臨著繼續發揮作用和轉型的任務。在較長的時間內,西部大開發都需要更好地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但是傳統的銀行金融模式也在面臨著挑戰。
周小川認為,政策性銀行轉變為有競爭力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提供國家財力許可的金融性服務的同時,可以更好地為包括西部地區在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和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持久的金融服務。
開發性金融產生於一個半世紀以前,經過一百多年的實踐和發展。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需要開發性金融機構來實現政府的發展目標,完成單純依靠市場和商業性金融無法辦到的事情,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美國房貸協會、韓國產業銀行、巴西開發銀行等,都是國際知名的開發性金融機構。
我國於1994年先後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三家政策性銀行,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由於我國政策性銀行至今尚未進行法律定位,運行中也出現了不少矛盾和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因此,盡快建立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對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要從九個方面對政策性銀行進行法律定位。
1、性質和宗旨。從我國當前的實際出發,按照國際慣例,我國政策性銀行應該是由政府發起、組織,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不以盈利為目的,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在特定領域從事資金融通,支持、保護相關生產與經營,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特殊金融機構。其特殊性在於政策性銀行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雙重特徵,但應著重於政策性。政策性銀行要以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
2、職能。由上述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宗旨決定政策性銀行具有四大職能①扶持,政策性銀行應扶持商業銀行不願涉足的特定產業的發展。②倡導,政策性銀行引導其他領域的資金向特定產業投入,以形成乘數效應,使特定產業迅速壯大,最終走向市場。③督導,政策性銀行必須監督資金的使用,實行封閉管理,以確保政策性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優化。④調控,就是國家通過政策性銀行的干預和調控,以確保特定產業與其他國民經濟各產業均衡發展。
3、機構設置。政策性銀行的機構設置應實行單一制,即全國設立一家政策性銀行。單一制模式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便於克服因政策性業務的階段性造成的進退困難,進而節約運行成本。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更應充分考慮政策性業務的階段性和區域性特點,賦予政策性銀行根據政策性業務的變化自主決策的權利。
4、產權形式。按照「所有權的實質在於控制」的制度經濟學原理,借鑒國際通行作法,結合我國實際,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產權形式應該也只能是國家獨資,惟如此才能確保國家經濟產業政策的順利貫徹實施。
5、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在目前情況下,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應主要是國家財政專項基金和中央銀行專項融資。在我國金融市場發育成熟後,可通過向金融市場發行專項債券來籌集資金。鑒於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運用范圍是隨我國各個時期的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的變化而變化的,因而應主要規定資金運用的原則。它包括公益性原則、政策性原則和微利性原則。
6、利益補償。包括對風險造成的貸款本息損失的補償和對因政策性貸款優惠利率造成的利差損失的補償兩個方面。為了使政策性銀行應該補償的利益得到及時補償,必須確立「誰出政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利益補償責任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政策性業務項目時,必須設立風險補償基金,以便及時補償。若不履行補償義務的,應由財政部在為其安排的預算資金中全額扣回。
7、財務會計。政策性銀行財務會計制度除規定應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外,還應充分反映政策性銀行的特徵,在執行權責發生制方面要有別於商業銀行,避免財務核算上的失真;在賬務核算方面,要體現封閉管理的要求。
8、監督管理。政策性銀行的監管不宜由人民銀行獨家擔任,而應由國務院成立有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等有關部委負責人參加的管理委員會,實施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日常監管工作由財政部負責。
9、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應包含政策性銀行自身的法律責任和與政策性銀行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劃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個層次。法律責任要凸顯對政策性信貸資金的保護,強化對責任人的處罰,並明確規定對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罰條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用
Ⅵ 我國政策性金融的資金用途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抄金來源有(ABCD)。
A.政府預算撥款
B.借款
C.發行債券
D.吸收存款
E.擔保
主要表現在政策性銀行是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基本出發點,通常以優惠的利率水平、貸款期限和融資條件對國家政策支持發展的產業和地區提供資金支持。這特別表現在基礎產業和農業方面,農業是任何國家的基礎性產業,更是弱質性產業,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財政補貼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於發展中國家財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發達國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給農業以直接的強有力的扶植與推進。而在發展中國家,政府則通過開發性的政策性金融對其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和戰略性產業給予巨額的、持續性的、強大的直接信貸扶植。在這些領域,政策性金融就發揮主體或主導性功能,而不僅是補充商業性金融的不足或糾正某些偏差。
Ⅶ 我國政策性銀行在經濟建設中的意義和作用
所謂政策性銀行( policy bank / non-commercial bank )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
政策性銀行具有四大職能①扶持,政策性銀行應扶持商業銀行不願涉足的特定產業的發展。②倡導,政策性銀行引導其他領域的資金向特定產業投入,以形成乘數效應,使特定產業迅速壯大,最終走向市場。③督導,政策性銀行必須監督資金的使用,實行封閉管理,以確保政策性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優化。④調控,就是國家通過政策性銀行的干預和調控,以確保特定產業與其他國民經濟各產業均衡發展。
Ⅷ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1)倡導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以直接的資金投放或間接地吸引民間或私人金融機構從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圖的放款,以發揮其首倡,引導功能,引導資金的流向.比如,政策性銀行一旦決定對某些產業提供貸款,則反映了經濟發展的長遠目標,表明政府對這些部門的扶持意願,從而增強了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信心,降低了這些部門的投資風險.其他金融機構就會放寬對這些部門的投資審查,紛紛協同投資.而一旦某一產業的投資熱情高漲,政策性銀行就可以減少對該行業的投資份額,轉而扶持其他行業的發展.這就體現了它的政策意圖的倡導性,形成了對民間資金運用方向的誘導機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標的實現.
(2)選擇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其融資領域或部門是有選擇的,不是不加分別地任意融資.從表面看,其服務對象,服務領域是由政府選定的,但從實質而言卻是市場機制選擇的結果.如對某些重要的基礎產業,如果市場機制能夠選擇它,那麼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它會得到相應的資源配置,任何形式的政府幹預都是多餘的,不必要的.只有在市場機制不予選擇時,才由政府以行政機制予以選擇.所以,尊重市場機制的選擇是前提,對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融資的領域才有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世界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活動領域,如中小企業,住房,農業,落後地區的開發等,正是商業性金融機構不予選擇或不願意選擇的領域.但是,並不是所有這樣的領域都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作為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只能選擇那些有一定經濟效益,貸款能夠回收的項目,其中包括雖不盈利但財政提供擔保和補貼的項目.
(3)補充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具有補充和完善以商業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體系的職能,彌補商業性金融活動的不足.對於一些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或無力選擇的產業,項目,政策性金融機構以直接投資或提供擔保的方式引導資金流向,進行融資補充.主要表現在:對技術,市場風險較高的領域進行倡導性投資,對投資回收期限過長,投資回報率低的項目進行融資補充,對於成長中的扶持性產業給予優惠利率放款.
(4)服務性職能.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在其服務的領域內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業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為企業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如中小企業銀行為企業分析財務結構,診斷經營情況,提供經濟信息,溝通外部聯系;農業發展銀行收購農副產品,並為農業提供技術服務;進出口銀行為進出口信用提供償付保證,提供國際商情,分析匯率風險;開發銀行為各種重大投資項目提供經濟及社會效益評估等等.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因長期在某一領域從事活動,成為政府在該領域事務的助手或顧問,它參與政府有關計劃的制定,甚至代表政府組織實施該方面的政策計劃或產業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