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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私吞

發布時間:2021-04-22 09:50:10

㈠ 最高法 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1)融資私吞擴展閱讀: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

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

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

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㈡ 在公司借款未還構成貪污或者挪用公款不

在公司借款,經過領導批准就不構成貪污或者挪用公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㈢ 挪用公司資金7萬 算什麼罪

你好,屬於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包括哪幾種情形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准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根據《刑法》規定,「挪用」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行為方式: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這里的「個人使用」是指挪用資金用於自己或者其他個人的合法生活、非經營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謂的「數額較大不退還」是指挪用人由於客觀上的原因而不能歸還。如果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後主觀上轉化為不願意、不打算歸還,或者攜款潛逃的,則該行為性質轉化為侵佔,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例如,某公司財務經理林某挪用單位資金10萬元,以個人的名義出借給朋友做生意急用,並打算在朋友還錢後就歸還這筆款。半年後,朋友歸還林某10萬元,林某覺得該挪用行為一直未被公司發現,遂萌生了將該款據為己有的念頭,為此林某利用其擔任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採取作假賬的方式核銷了該10萬元的債務賬目。此時,林某的行為已轉化為非法佔有的侵佔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是指合法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的營利活動,主要是指存入銀行,或者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彩票等行為活動。將挪用的資金用於歸還個人在經營活動中的欠款,也屬於進行營利活動。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及數額的限制,只要挪用了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就構成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吸毒、嫖娼和非法經營、發放高利貸等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活動。

但是希望大家注意,這里是哪些情況下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不是說只有具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就能夠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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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企業財務總監私吞客戶利息違法嗎

我認為,企業財務總監私吞客戶利息,屬於盜竊行為,根據利息數額多少,分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規定處罰。遇有此種情況,您應該報警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融資獲得的錢會不會被老總私吞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融資,獲得的錢,會不會被老總私吞,股民和社會公眾對此懷疑,說明國內企業的誠信嚴重缺失,是社會監督、國家監督是很不到位的。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融資獲得的錢,被老總私吞,在國內也是時有發生的。以後只能寄希望於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法制監督的加強吧

㈥ 用其他股東的融資歸還了公司欠自己的錢是挪用資金嗎

法人用其他股東的融資歸還了公司籌建時期欠自己的錢是挪用資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㈦ 挪用資金罪借貸給他人會判多少年

你好,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僅供參考,
具體請咨詢律師
請採納

㈧ 如何區分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

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的區別:借貸行為和挪用行為,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但兩者又有明顯區別: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為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挪用則一般是個人決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經過批准),辦理一定的手續。挪用,是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為,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
(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應以挪用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後又轉歸自己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為具備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2)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論處。

㈨ 在商業領域,避免創業者或者合夥人拿錢跑路或者私吞,是不是要他抵押融資比較好

商業領域給創業團隊或是創業公司投錢,主要是看人,其次是看項目本身。如果有創業者跑路或者私吞的擔憂,說明你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或者說,你根本上就不看好這些創業者。

你投了哪個項目,都有相應的機制去保障你的權益和後續的問題,如果要求創業者把什麼東西押給你,是沒有人會同意的。
首先,他既然能押給你,就同樣可以押給你別人,你要的是股權,你將要獲得是十倍、百倍、千倍的收益,這是風險投資,他如果押給別人,根本就不需要釋放那麼多權益出去,幹嘛要押給你什麼?
其次,至於創業者跑路或者私吞,這是法律風險,創業者不會以身犯險,都願意創業的人了,目的是創業成功,不是觸犯法律去蹲大牢!

㈩ 與合夥人融資做生意,合夥人挪用資金,但我們沒有注冊公司,這種情況可以告嗎

關鍵不在於是否注冊公司,而在於是否簽訂過正式的合作協議。因為即便沒有注冊公司,個人合夥也是受我國民法保護的。只要簽訂了正式合作協議,可以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不可以。

以下為法律依據:
一、認定個人合夥的標准: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49.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二、個人合夥合作協議的訂立及處理標准:
第三十一條 【合夥協議】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46.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便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51.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52.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5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54.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55.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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