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發票到了,怎麼做賬務處理
融資轉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發票到了,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在租賃期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含增值稅)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減去可抵扣的增值說後余額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銀行存款
2、每期支付租賃費用時,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稅擴展閱讀:
租賃按其性質和形式的不同可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經營租賃,是指融資租賃以外的另一種租賃。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相比,其特點和區別主要體現在:
(1)租期較長(一般達到租賃資產使用年限);
(2)租約一般不能取消;
(3)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設備的價款、租賃費和借款利息等;
(4)租賃期滿,承租人有優先選擇廉價購買租賃資產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融資租賃的方式下,與租賃資產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由出租人轉歸承租人。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業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盡管從法律形式上資產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仍然屬於出租方,但由於資產租賃期基本上包括了資產有效使用年限,承租企業實質上獲得了租賃資產所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與資產有關的風險。
因此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計價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並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
Ⅱ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會計與稅法有差異么
融資租賃相對經營租賃而言,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會計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都按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折舊計提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差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根據稅收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融資租賃方式確認
會計上按照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歸屬程度,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稅法上未對融資租賃概念進行專門規定,對租賃方式劃分和對融資租賃方式確認,應與《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是一致的。
二、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會計准則中,考慮融資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體現會計核算準確性,更符合融資租賃資產實際價值;而稅法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而是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按歷史成本原則,體現稅法規范性。
在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方式選擇上,會計上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體現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不高估資產;而在企業所得稅中,則按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選擇,更注重相關數據可靠性。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稅務上,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不計算現值,即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已包含在稅法計稅基礎之內,並在其使用期間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實現稅前扣除的。所以,對於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稅法上不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四、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面差異
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都是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為基礎,由於其初始成本確認方式的不同,以及折舊年限上的差異,從而決定了其每期折舊額的財稅差異。
從本文第二項「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可看出:會計上處理中,將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在稅法處理中,不考慮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確認租入資產的計稅基礎。所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稅法上的計稅基礎一般大於會計上的初始成本。
融資租賃折舊資產年限,《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其折舊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如果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情形,也可以加速折舊。
如某運輸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輪船一輛,租賃期為9年,合同中未對租賃期滿該輪船的歸屬進行規定,輪船使用壽命估計在15年以上,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會計上該輪船折舊年限應為9年。而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輪船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五、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實質是融資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會計和稅法上都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會計上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稅法上規定將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兩者並無本質區別。
六、有關融資租賃實務處理
案例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專用設備一台,合同主要條款如下:租賃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該設備2010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承租期滿時,該設備歸甲公司所有,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
案例解析
(一)融資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
會計核算上,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20×PVA6%,5=20×4.2124=84.248(萬元),大於公允價值90萬元,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84.248萬元。
稅法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支付的相關稅費=20×5=100(萬元)
(二)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核算上,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00-84.248=15.752(萬元)
2011年度應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100-15.752) ×6%=84.248 ×6%=5.055(萬元)
稅法上,2011年度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
(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假設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均為5年,凈殘值為0,都採用直線法折舊,則會計上每年計提折舊=84.248÷5=16.850(萬元),稅法每年計提折舊=100÷5=20(萬元),形成財稅差異為3.15萬元。
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形成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15萬元。
Ⅲ 在稅法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公允價值計算嗎
是的,稅法是以歷史成本作為基礎,公允價值不認的,這里可以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Ⅳ 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需要繳納哪些稅
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需要繳納增值稅,並且可以抵扣。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取得的購進增值稅發票,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Ⅳ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中印花稅的會計處理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有以下步驟,分別是:
1、企業在租賃期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含增值稅)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減去可抵扣的增值說後余額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賬戶;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賬戶;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
2、每期支付租賃費用時,借記:「長期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約成本,按履約成本,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
3、每期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按當期應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錯記:「財務費用」賬戶,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
4、企業租入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政策應和自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一致,同自有固定資定一樣,折舊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確定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折舊期應視租賃合同而論,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企業將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即可認為企業擁有該資產的全部使用壽命,因此應以該資產的使用壽命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後企業是否能夠取得租賃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則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壽命中兩者較短者作為折舊期。提取折舊時,借記:「製造費用」賬戶,貸記:「累計折舊」賬戶。
Ⅵ 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稅法上的計稅基礎是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的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Ⅶ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中進項稅費怎麼計入
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會計准則規定承租企業應單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租賃期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作為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會計與稅法每年計提的折舊數額不一致,要求企業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會計上對未確認融資費用,每期攤銷時,計人財務費用,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每年進行所得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Ⅷ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進項稅處理
融資租賃進項稅,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進項稅申報。
承租方把首期款支付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墊款的方式支付給設備商,設備商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承租方取得設備所有權,把設備以售後回租方式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該銷售行為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後者再租賃給承租方使用。
嚴格意義上來說,設備商是要把發票開具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給公司開具融資租賃發票(除上海等試點城市以外,仍是營業稅發票)。
(8)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稅擴展閱讀:
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但是如果該項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這時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總額小於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含30%)。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融資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額的確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選擇,即可以採用最低租賃付款額,也可以採用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
這時所講的 「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是指租賃開始日在出租者賬上所反映的該項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Ⅸ 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內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容告2010年第8號 )文件規定,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託公司負責籌集資金並設立信託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因此,在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Ⅹ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抄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託公司負責籌集資金並設立信託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
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納稅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只有在其所有權由出租方轉讓給承租方時,才會產生。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當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的企業,應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