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營改增」涉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政策有哪些
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甲公司為非「營改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09年1月購入1台大型機床,不含稅價為450萬元,增值稅為76.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在2014年1月因擴大生產規模,需要一筆生產流動資金,並於1月10日與A融資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並且是「營改增」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成交價為240萬元,該機床公允價值為240萬元,同時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協議將機床租回,租期為5年,期限為2014.1.11~2019.1.10,租賃合同規定的年利率為8%,每個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萬元,其中48萬元為價款本金,14萬元為融資租賃費用。
A融資租賃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會計處理:
借:融資租賃資產 2051282.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48717.95
貸:銀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該資產的會計處理,先判斷租賃類型為融資租賃。應收融資租賃款與其現值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最低租賃收款額=620000×5=3100000(元)。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3100000
貸:融資租賃資產 2051282.05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48717.95
每個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賃費時:
借:銀行存款 620000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620000
開出發票(其中,48萬元是普通發票,14萬元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209743.59
貸:租賃收入 119658.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0085.48
⑵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拓展】有關其稅收問題解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⑶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業務應怎樣開具發票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⑷ 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專2016〕36號)文件附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⑸ 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支付的租金可否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
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
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可見,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的企業作為營業稅納稅人,不能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使得承租方通過融資租賃方式
購買設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⑹ 本次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應該按什麼項目和稅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來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源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金融服務應稅行為稅率為6%。
⑺ 如何理解營改增後的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相關政策
關於營改增融資性售租票申報業務說明 適用象: 事融資性售租業務增值稅納稅 政策規定: 融資性售租業務指承租融資目資產售給經批准事融資租賃業務企業該項資產該融資租賃企業租行根據現行增值稅營業稅關規定融資性售租業務承租售資產行屬於增值稅營業稅徵收范圍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營改增試點納稅提供融資性售租服務向承租收取形產價款本金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普通發票 辦理程序: 一.融資性售租業務增值稅納稅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填寫售具體資產或收取本金資產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等欄填寫相應信息金額填寫售資產銷售額或價款本金稅率選擇0%,稅額相應填寫0 三.票信息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般納稅適用)及附列資料》:售資產銷售額申報表附列資料填列應附送簡要說明資料載明售資產銷售額等信息;價款本金作應稅服務扣除項目反映並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抄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納稅申報 相關要求: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融資性售租業務審核續管理工作 二.融資性售租業務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參與綜合征管軟體表票比注意審核保存 三.申報發現問題及向省局貨物勞務稅處反饋 具體依據: 一.《財政部 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通知》(財稅〔二0一三〕一0陸號) 二. 《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通知》(稅發〔二00陸〕漆9號) 三.《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租業務承租售資產行關稅收問題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二0一0第一三號
⑻ 全面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哪個稅目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版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權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以上貸款服務的范圍,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