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宣言信託有什麼用我覺得它就是多此一舉,它是怎麼發展來的
監管漏洞
有利肯定就有投資。
比較穩妥的還是相信信託公司,畢竟有專門的法律約束這些正規公司。
② 想參考一些有關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 有風險提示,收益測算,流動規劃,期限設定就好
看來是想偷懶了,呵呵。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可以在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財務控制、投資對價、退出方式、權益測算、章程修改等。
③ 信託機構的發展
20世紀初,現代信託業由外國私營銀行傳入中國。
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後改為信託部),開始了中國人獨立經營金融性信託網的歷史。
1918年,浙江興業銀行開辦具有信託性質的出租保管箱業務。
1919年,聚興誠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託部,經營運輸、倉庫、報關和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這是我國最早經營信託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志著中國現代信託業的開始。此後,私營銀行紛紛設立信託部。
1921年開始出現獨立的信託公司。
新中國成立後,在對舊中國信託業進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時,又開始試辦新的金融信託業。20世紀50年代中期信託業停辦。
1979年10月,中國銀行總行率先成立了信託咨詢部。同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接著,各銀行也先後試辦信託業務,以支持經濟聯合,搞活國民經濟。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曾多達745家。當時,信託業對我國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利得財富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種種原因,信託投資公司沒有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機構,實際成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銀行。加上在發展信託公司過程中出現了盲目競爭、亂設機構、資本金不實、管理混亂等問題,帶來了很大的金融風險。因此,
1982年、1985年、1988年國家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頓,撤並了大量機構,到1991年減少到376家。1993年以來,繼續清理。
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57家信託投資公司,總資產為2579億元。
④ 哪些信託公司在浙江有財富中心
昆侖信託,浙江工商信託等,其實信託可以全國買,想買哪個公司的產品直接上官網,打客服電話就可以呀,呵呵
⑤ 證券投資結構性信託哪幾家銀行有
證券投資結構化信託包括幾個流程:
1.管理人設定
2.管理人認購結構化信託賬號
3.結構化信託產品設專立
4.管理人出優先屬資金到指定信託賬戶(承擔風險資金)
5.由募集資金渠道募集劣後資金(固定收益資金,渠道為:銀行,三方理財公司,證券公司)
6.信託完成開始操作
你說的銀行再中間起的角色是募集劣後資金,也就是信託產品的推薦,服務客戶認購產品或者固定收益。
浙江富昌投資
⑥ 第三方理財機構買信託靠譜嗎浙江都有哪些第三方理財機構
第三方只是個中介,客戶購買信託產品其實是向信託公司購買,而第三方理財機構只是包銷或者代銷機構,所以可以放心的通過第三方理財機構購買信託。
浙江理財機構很多,有中恆財富,恆天,諾亞等等,太多了
簡介: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是按照國務院相關法律法規、《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55號)等文件精神,在浙江省省委省政府的指導和大力支持下設立的省級綜合性金融資產及相關產品專業交易平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發起創建,歸屬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監管。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管理,服務於各類金融機構、有投融資需求的企業或個人、有各類資產處置需求的企業或個人,致力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支持跨平台、跨市場的金融資產綜合交易及服務,包括「類固定收益產品銷售、類固定收益產品流通轉讓、不良資產處置、委託債權、各類資產項目撮合、私募股權交易轉讓、信託產品交易轉讓、債券產品交易、產業投資基金」等金融品種的掛牌、銷售、流通轉讓、託管登記、交割結算,形成全程式服務的業務體系。交易中心還針對會員的特定需求,提供產品(服務)營銷推介、項目路演、投融資財務顧問、產品項目包裝設計、評估定價咨詢等特色服務。
法定代表人:丁建林
成立時間:2013-12-06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000000072053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錢江國際時代廣場2幢27-28層
⑧ REIT在中國的歷史
三.我國REIT的雛形。
其實無論是美國模式的資金信託型REIT,還是日本模式的房地產資產信託型REIT,在我國目前的現實生活中,都有所反映。具體表現在:
1.資金信託型REIT。
(1)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盡管我國實務界一直沒有出現過"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這個名稱,但是類似的組織卻早已存在。如我國1992年先後出現的老基金,由於當時我國處於經濟過熱時期,加上沒有法律加以規范,基金投資上的"發燒"現象成為它們的先天性特徵,這反映在它們把許多資金都投到具有泡沫成分的房地產上,而且有許多投資於房地產的比重已高達70%, 隨著我國經濟的軟著路,房地產泡沫被擠干,房地產價格回歸真實價值,而基金投資者也為此付出了慘重代價。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後,將基金僅限於證券投資基金,而且通過條文對基金的機構及運作機製作出了規定,這就意味著老基金必須作出調整,有些極不規范的還將被撤銷,老基金的改造工作一直持續到2001年4月份, 除了被撤銷的外,其餘基本上變為以證券投資為目標的新基金,原來的房地產投資業務則被叫停。
盡管法律層面上的基金沒有明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形式,但是民間社會中私募基金廣泛存在,其組織形式往往以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不需央行發照的一般公司出現,其投資方向比較不確定,房地產投資在其中也佔有一定比例,不過由於對私募基金缺乏法律規定,其存在的合法性遭到質疑。
除此之外,顯性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萌芽也正在出現,如去年5月,由中國五礦集團房地產、北京首鋼集團房地產、北京城建集團房地產、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房地產、萬年投資集團共同發起成立的北京世紀華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算是房地產投資基金在顯性方面的萌芽,正如首創集團的董事長劉曉光所說:"《產業投資基金法》一天不出台,產業投資基金就不會在國內生根發芽。雖然不能獲得"出生證",但不見得不能先"投胎"。對於有些人而言,沒有準生證,就不敢懷胎,但對有的人而言,就可以先懷胎,到底何時降生,由自己把握,想什麼時候生,就什麼時候生"。
(2)房地產項目信託新產品。
2002年6月《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激發了各信託投資公司的創新熱情,從愛建信託的"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上海國投的"新上海國際大廈項目資金信託計劃"和"上海磁懸浮交通項目股權信託受益權投資計劃"、北方信託的"濱海新區基礎設施建設(管網)資金信託計劃",到北京國投的"CBD信託"、新華信託的"住房按揭貸款資金信託",先後已有10多個信託品種推出。其中,後兩者從其操作過程來看,已經具備了資金信託型REIT的特徵,現在存在的爭議主要是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合同是否屬於"證券"范圍,因為按照《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發行"憑證式證券",現行的《證券法》也沒有把信託合同納入"證券"的范圍,但按照國外的立法實踐和我國的理論界,這種受益憑證都應當納入到證券的范圍,因此它應當是一種證券化的過程。
信託投資公司從事的REIT有別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因為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從事基金業務必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信託投資公司只能通過基金管理公司來間接從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2.房地產資產信託型REIT。
(1)"房屋銀行"現象。
"房屋銀行"最早是由貴州房屋置換中心與中國工商銀行貴州省分行聯手推出的。房屋銀行並非銀行,它只是一種借代稱呼。它是由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的使用權以定期的方式,全權委託房屋租賃公司負責出租及管理,並通過專業房產評估機構對房屋的使用權價值(即租金)進行評估,或雙方議價,確定其租金價格,房屋所有人定期獲取租金回報的一種房產投資方式。
由於這種經營模式既降低了租賃雙方的交易成本,又使雙方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因而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並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全國各大城市得到推廣。因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銀行"名稱不得任意使用,一些地方如上海已經將其更名為"存房中心",天津改為"房屋信託"。
對於出租方而言,擁有閑置的房屋想出租,自己找客源、辦理各種登記、繳納各種費用,還要為隨時出現的瑣事而四處奔波,十分麻煩。把房子租給房屋銀行,既可輕松租掉房屋,及時獲取租金,房屋銀行還可協助房屋所有人代辦租賃證、代繳房屋稅收及各種費用;有的還提供免費財產保險;存房期內,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與租金收取均由房屋銀行全權負責,無論房子出租與否,房屋銀行均須按月照常支付租金,風險由房屋銀行自行承擔,出租方的租房風險大大減少。對於承租方來說,承租房屋銀行的房子可以免收服務傭金,而且這些房子有些還經過專業清潔、消毒和簡單裝修,隨時都能入住。入住後的後序服務也可由房屋銀行保障。
貴州的運作方式是,把房屋象錢存入銀行一樣,客戶將房子存入房屋置換中心租賃部,由房屋租賃部運用科學的方法測算出房屋正常的出租價格,經房屋所有人認可後出租。客戶存房後,房屋的租賃將由置換中心全權負責,房屋可委託置換中心管理。客戶在存房的同時,會得到一個由工商銀行簽發的存摺及靈通卡,每月不再由客戶向承租戶直接收取租金,而是由置換中心租賃部按月定期將房屋租金直接劃到客戶的賬戶上,租金從房屋第一次出租之日開始計算。置換中心向客戶承諾,存入房屋租賃部的房屋每半年除留出20天的租賃工作期和房屋交接期外,其餘時間均計租,無論租出與否,租金照常打到客戶賬上,風險上置換中心承擔。這樣,既免除了客戶在租房期間的一切事務甚或糾紛,同時也使客戶不再因為房屋租不出去造成空置而發愁。在"房屋銀行"存房、租房,都不收取任何費用。
"房屋銀行"基本流程如下:(略)
雖然各地都基本參照貴州的方式運作,但還是有差異。比如,北京房地產交易中心將此類"房屋銀行"業務稱為"租賃吞吐"業務,該業務規定每年預留兩個月作為不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房租的租賃工作日,自房屋"存入"之日起開始按照事先約定的數額計算房租,不過所約定的房租額與向承租人收取的實際租金並不相等,房地產交易中心賺取了其中的差價。
在"房屋銀行"業務運作中,房屋所有人和"房屋銀行"之間一般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系,因而像北京房地產交易中心那樣從中賺取差價的行為,有點類似於房屋的轉租獲利,這是不符合委託代理及中介業務的有關規定的。但多數"房屋銀行"的基本理念是:幫你理財,永遠不收中介費。即"房屋銀行"是一種自益信託關系,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委託給"房屋銀行",由"房屋銀行"全權處理房屋的出租事宜,"房屋銀行"定期給房屋所有人支付房屋出租收益,房屋所有人則以若干天的房屋租金和每月房租的若干比例作為報酬。從另一方面來說,在"房屋銀行"業務中承租人是不用支付中介費的,因此"房屋銀行"不是中介一方,而是代表房屋所有人一方,是受託於房屋所有人的被委託人。在這種運作方式下,"房屋銀行"應盡可能地提高房租以獲得更多的服務費,所以承租人盡管沒有交中介費用,但中介費用含在房租中,房租也提高了。因此,從實質意義上說,承租人和"房屋銀行"之間是名義上的租賃關系,此時,是"房屋銀行"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與承租人簽定租賃合同,承租人也並不關心誰是房屋的真正所有者。由此可以看出,"房屋銀行"業務的運作更符合信託法律關系。房屋所有人是信託法律關系中的委託人,"房屋銀行"是具體從事房屋經營管理活動的受託人,受益人既可以是作為委託人的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房屋所有人指定的其他人。這樣一來,將"房屋銀行"稱為"房屋信託",並用信託法加以規范可能就較為妥當了。
(2)"紹興模式"的土地信託。
浙江省紹興縣2001年成立了"農民土地信託中心"。農民個人承包田的使用權,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同縣農辦、土管、農業局等有關部門一起成立的這個"中心"來簽約,以"入土地股分紅"形式委託這個中介機構來經營自己土地的使用權。"中心"通過農業信息網以及當地報紙上登載土地使用權轉包信息,向種養大戶、工商房屋所有人"招商"。這樣,經營大戶就不必同農戶一家一戶簽約,而且,土地使用供求矛盾的問題也能得到較好解決。此舉使縣、鄉鎮、村三級可以"聯網"搞返租倒包,突破了原來土地使用權僅限於村一級內部搞活的界限,縣一級形成了一個土地使用權流通市場。
資料來源:http://www.yanglee.com/papers/FZP/fzp031123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