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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融資管理

發布時間:2021-05-04 00:56:54

Ⅰ 什麼是土地融資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種融資類項目的核心風控措施之一,由於抵押土地的類型各異(包括出讓地、劃撥地、儲備地等),處置方式也不盡相同,故對土地抵押問題的探討就顯得極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體是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我國的土地從所有權的角度講,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們所講的土地抵押,實質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二、具體的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取決於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土地使用權首先被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對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分,從而形成了所謂的土地二元結構。
1、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所謂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設的權利。所謂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家庭承包經營權和國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
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和權力內容的不同,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依據招拍掛或者協議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轉讓、抵押,是目前最為自由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特定的國有企業或者公共事業單位、機關等,以無償的方式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該類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權利本身沒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和抵押,其抵押,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和審批,並且在實現抵押權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用於農業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稱為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內容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區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家庭承包經營權,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被允許轉讓,但嚴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則可以自由轉讓和抵押。

Ⅱ 為什麼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的根本原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專。土地儲屬備向銀行等金融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在這個情況下,融資問題則可利用民間借貸來進行輔助借貸。

Ⅲ 土地儲備貸款的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利用銀行土地儲備貸款,加強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管理,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 號),經市政府第20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市財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級土地儲備貸款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市級土地儲備貸款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一)為了更好地利用銀行土地儲備貸款,加強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管理,保證貸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時償還,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 號),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二)土地儲備貸款是指以市政府決定收儲的項目用地及地上物進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財產進行抵押,以土地出讓收入作為還貸資金來源的專項用於土地儲備的短期周轉貸款。
(三)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應以資金安全為前提、以提高效益為目標,嚴格執行貸款使用計劃,保證儲備需要,提高周轉速度,降低成本費用。該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
(四)貸款主體是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土地儲備貸款的借入及還本付息。
(五)貸款銀行由市政府通過招投標確定二家商業銀行。
二、土地儲備貸款規模及貸款的借入
(一)土地儲備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提出年度土地儲備貸款舉借規模、使用計劃初步意見,並按宗地列出貸款資金需求、預期收益明細,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項目有效益,還款有保證,風險可調控,財力可承受」的原則予以審核後,提交市政府研究決定。
(三)貸款銀行一次性給予貸款總額度,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收儲進度,一次或分次借入貸款。
三、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
(一)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土地儲備貸款應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在貸款銀行開設土地儲備貸款專戶,實行專戶管理。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支取土地儲備貸款時,應及時提出宗地用款明細計劃,經市國土資源局同意後,送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方可支取。
(四)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按宗地設置台帳,每月十日前應將上個月土地儲備貸款的支取、使用及還本付息情況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上報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Ⅳ 重慶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土地儲備整治資金與出讓收益管理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整治機構應當在銀行設立土地儲備整治資金專戶,並報同級土地、財政、審計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整治機構憑土地權屬證書及規定的其他要件向銀行申請土地儲備整治貸款。
第二十一條儲備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讓後所得的綜合價金,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出讓所得綜合價金扣除應支付的土地儲備整治成本後的10%,作為土地儲備整治發展專項資金存入土地儲備整治資金專戶;
(二)扣除第一項以後的資金,全額上交財政,按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准,由市與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比例分配;第十條第一款范圍的剩餘資金,集中市裡,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及政權建設。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儲備、整治與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含規劃設計費)和貸款利息等。土地儲備整治成本,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整治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Ⅳ 土地儲備貸款的風險

各地政府通過加快土地資源向土地資本轉變,提高土地收益,為城市建設提供了強大資金支持,部分城市成立了土地儲備中心專司其職。土地儲備貸款相應成為銀行新的效益增長點和營銷重點,並占據了銀行信貸資金相當份額。
但是,由於土地儲備貸款金額大,政策性強,政府幹預成分多,銀行管理經驗不足,貸款風險相對較大。土地儲備貸款主要面臨以下風險: 1、落實有效的抵押是防範土地儲備貸款風險的前提。貸前對儲備土地進行嚴格的評估並設定抵押是防範風險的有效措施,這樣可以避免借款人擅自處置儲備的土地懸空貸款,從而取得對貸款管理的主動控制權。當然,銀行應當關注儲備土地取得的合法合規性,如取得土地是否經過法定程序批准,是否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對土地價值的評估結果可以實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防止評估機構隨意估價。
2、把好貸款用途監控是確保土地儲備貸款安全的關鍵。保證貸款資金用在儲備的土地項目上,確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權屬無爭議,應當對土地儲備貸款實行封閉管理。事實上,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土地儲備貸款當作以土地作抵押向銀行融資的城市建設資金,就理所當然地納入財政資金管理,他們並不真正了解銀行發放土地儲備貸款的用途,銀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使他們真正了解土地儲備貸款的性質和用途,絕不能放棄對貸款用途的監控;鑒於地方財政要介入對貸款資金的管理,可採取借款人與財政建立共同的貸款專用賬戶的措施,將貸款資金與財政資金徹底分開,這樣既便於財政直接監控,也能滿足銀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要求。
3、土地拍賣款是償還土地儲備貸款的唯一資金來源。由於土地拍賣變現的不確定性,導致借款償還期限不確定,為規避貸款流動性風險,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確一個合理的貸款期限外,還應當在借款合同的分期還款計劃中明確「土地拍賣變現後及時優先償還貸款金額或一定比例金額,不受貸款期限的約束」。我們既不能等到貸款到期才回收,也不能因為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及時歸還而立即處置抵押的儲備土地,更不能依賴政府要用財政預算資金來償還貸款,借款人歸還貸款的期限實際上就是土地拍賣變現之日,償還貸款資金的唯一來源就是土地拍賣變現資金。
4、理順投資關系,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從土地儲備貸款運作情況看,政府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土地儲備資金融資渠道單一,基本上是銀行貸款投入,加大了銀行貸款風險。隨著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政府投資行為必將不斷得到規范,政府主要職能是確定土地利用建設規劃,依法對儲備土地項目進行審批,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業主,而不應干涉銀行和企業的自主經營。作為銀行來講,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土地儲備貸款管理辦法,在貸款投向上要重點選擇那些主體資格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且資本充足的借款人和政府信譽良好、管理規范的城市,並減少貸款投資比例(如借款人應用自有資金繳納土地出讓金);另外,銀行要增強創新意識,完善金融服務,如在中國尚未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公共債券的情況下,銀行可以利用代理集合委託貸款方式來籌措土地儲備資金,這一方面能使參與了集合委託貸款的老百姓關心城市建設,監督政府規范資金使用,另一方面又可以規避一些政策性風險,如上海地鐵、成都市水環境項目集合委託貸款發行均取得良好效果;還可以發揮銀團貸款優勢,充分整合資源,分散風險。

Ⅵ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Ⅶ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怎麼搭建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搭建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機構監管方面。國土部門將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實時更新名錄,進行名單式管理與監測,被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需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上傳至監管部門,並以此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意圖矯正有的地方土地儲備機構設置不規范的現象,將不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排除在名錄之外,倒逼其規范設置和運作。

2、儲備土地規模結構方面。要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控制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和融資規模。《通知》針對當前有的地方無節制擴大土地儲備總規模,進而擴大融資規模的問題,細化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提出應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並設置了年度新增儲備土地的數量限制,通過總量控制遏制土地儲備規模的無序擴張。

3、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方面。要求土地儲備的公共職能與市場運作機制相分離,明確規定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以此堵住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環節中的尋租暗道。

4、土地儲備融資行為方面。地方土地儲備融資納入地方性政府債務統一管理;通過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程序,加強對儲備土地融資規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准後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融資規模控制卡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此外,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土地儲備業務無關項目;納入儲備的土地不能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

5、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支出費、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此次《通知》在嚴格執行現有政策的基本上,強調加強收支預算和決算的管理,同時,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實與管理,國有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Ⅷ 如何破解土地儲備融資受限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回土地儲備機構向答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在這個情況下,融資問題則可利用民間借貸來進行輔助借貸。

Ⅸ 內蒙古自治區土地收儲制度建設與資金運作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元重舉

土地儲備是隨著全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場發展過程中應運而生的一項新型管理制度,是政府對土地集約化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國家作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也為國有企業脫困及凈化土地市場創造了良好條件。土地儲備經過幾年的長足發展,全國各地從儲備機構的隸屬、融資渠道、收購儲備方式等方面已經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收儲模式。現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制度建設和省級收儲模式的資金運作流程與各位同仁共同探討。

一、內蒙古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

自《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下發之後,全國各地土地儲備機構在制度的保障下如雨後春筍般建立,其中包括隸屬於人民政府和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在2001年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內政辦字〔2001〕16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又於2003年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治區建立了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土地儲備機構共73個,有80%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其中自治區1個,盟(市)9個,市轄區6個,旗(縣)57個。

省一級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登記中心,隸屬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面向全自治區開展土地儲備工作。主要職責是:應地方政府的要求,根據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需求,制定收購儲備計劃,通過徵收、收購、置換、轉制、收回等方式,經人員安置、房屋拆遷、土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後,將土地儲備並出讓。主要目標是:通過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供應,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防止土地收益流失,為地方經濟建設作貢獻。

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融資渠道狹窄、授信額度有限、貸款申請審批周期長等問題擺在各級機構面前,成為土地儲備工作開展的「瓶頸」。針對這一實際情況,內蒙古自治區積極探索土地儲備的新模式,搭建土地儲備新的融資平台,規避風險,解決矛盾,「省級土地收購儲備模式」應運而生。截至2008年9月底,省級機構收儲土地4000多公頃,已出讓土地的收益率均達到50%以上,走出了一條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工作模式

以自治區土地儲備登記中心為主體,對擬儲備地塊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提交自治區收儲專家組審核,通過後向金融機構遞交信貸申請。儲備資金到位後,委託項目地收儲中心具體實施收購補償方案,並負責土地出讓前的管理維護工作。土地出讓後,在收益中扣除貸款本金、利息及融資成本費用後,余額全部留與地方財政。

(二)工作經驗

1.把握導向,嚴格運用國家政策指導具體工作

自治區土地收儲嚴格執行土地宏觀政策,把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作為對項目地政府的首要要求,在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兩大業務關鍵點上率先垂範,將工作重點放在閑置、存量和舊城用地的儲備上,認真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新增建設用地一分不收,積極培育土地市場,所有儲備土地只能以招標、拍賣、掛牌形式出讓,有效避免了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在為政府取得土地收益的同時,也為土地管理部門樹立了良好的行政形象。

烏蘭浩特項目區動用收儲資金2500萬元,拆遷棚戶危房居民60餘戶,合理處置兩家破產企業,收回土地7.6公頃,經整理達到「五通一平」後以3700萬元掛牌出讓,既改造了舊城區,又安置了下崗職工,受到地方政府和群眾的歡迎。

烏海市濱河新區項目的實施,使400多戶農民喜遷新居,通過發展「訂單農業」和「公司加農戶」搞起了塑料大棚種植和奶牛飼養,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該項目既改變了城市危舊房面貌,又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被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評為「西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範點」。為了推廣這種模式,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於2007年6月和2008年10月兩次派員來內蒙古自治區進行了實地考察,同意對烏海濱河區新村建設給予規劃設計、環保建築及附屬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濱河新區二期項目自治區擬再投入3億元土地收儲資金,大力支持烏海市政府的新農村建設。

2.有效利用,確保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用

自治區土地收儲可以在全自治區范圍內實施,在項目的選擇上能夠充分權衡利弊,同時充足的項目源也可以確保有限資金的充分利用,避免資金、人員的閑置。2005~2007年,自治區對全區30多個擬收儲項目進行了可行性研究,經過細致、深入、全方位的分析,首批選定烏海市、烏蘭浩特市、滿洲里市、阿爾山市作為收儲項目區,具體實施土地收儲,其他地區作為備選放入項目庫,待時機成熟進行運作。實踐證明,「貨」源充足,優中選優的項目可以確保儲備資金的有效利用,實現效益最大化。

3.防範風險,保障資金運作的安全

實施自治區土地收儲,在項目選擇上和資金使用上不會受地方政府左右,能有效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或追求局部利益而置大局於不顧的現象,有利於規范土地市場、保障資金的安全回籠。同時,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承擔貸款而收益不歸己的主體,必然會運用業務理論對抵押資產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進行審核,防止擔保虛設,最大程度地降低還貸風險,保障資金運作的安全。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過程中,土地儲備機構把抵押資產的權源、權屬審核作為重要論證內容,從使用權設定登記到貸款後的他項權利登記,認真把關,從源頭上為資金安全設立保護網。

4.立足基層,全面開展全區儲備業務

土地儲備也是資金儲備,在開展業務時需要大量資金支撐。當前,土地儲備資金主要來源於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在全國范圍的資金緊缺情況下,一些邊遠、經濟欠發達地區土地收儲機構很難取得收儲資金,直接導致工作無法開展。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利用自己在融資方面的便利性,幫助這些地區開展工作,進而促進全區儲備業務的順利進行。已開展業務的阿爾山市地處邊遠的林區,多年來一直未得到過國家的信貸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城市面貌與國家級旅遊城市的稱號相去甚遠。儲備項目落地後,阿爾山市對阿爾善河西岸舊居民區進行拆遷,收回土地30公頃,使這一地區臟、亂、差的環境得到根本改觀,同時也帶動了當地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將阿爾山建設成為旅遊推薦不可不去的地方。

5.充分利用業務信息優勢,多方探討融資方式

土地儲備資金不足是各級收儲機構都面臨的難題。為了拓寬融資渠道,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發揮省級收儲的優勢,多方搜集各種政策、業務、金融信息,與各金融機構多方聯絡,積極籌措資金。除銀行貸款外,又於2008年年初發行了「利得盈」信託理財產品,由銀行擔保通過信託公司向社會募集資金,指定投向內蒙古自治區用於土地收儲,一次就募集資金10億元。在當前各金融機構緊縮貸款規模的不利情況下,獨辟蹊徑,找到了一條融資新路,有效緩解了資金不足給各級收儲工作帶來的壓力。

二、「陽光」下監管土地儲備資金

(一)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流程

嚴格、規范的資金運作流程是資金監管的前提,內蒙古自治區在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摸索出了一套與銀行系統合作進行項目管理的規范流程,具體步驟如下:

(1)貸款行將貸款資金劃入自治區土地儲備中心在貸款行的賬戶,並共同對該賬戶進行監管。

(2)在項目地開設土地儲備資金專用賬戶,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撥付和土地出讓後資金的回籠。

(3)同項目地土地儲備中心簽訂《授權委託書》,同項目地銀行簽訂《儲備資金撥付協議書》,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4)由項目地提交《土地儲備資金年度用款計劃》,實行土地儲備資金的計劃管理,在實際過程中如遇計劃調整,需提前告知,計劃調整方案獲得批准後方可繼續用款。

(5)項目地根據《土地儲備資金年度用款計劃》制定《分項資金使用計劃》,《分項資金使用計劃》的內容審核無誤後,報貸款行進行審批,貸款行確認後撥付資金。

(6)資金封閉運行,通過銀行直接撥往被補償人或承擔工程建設單位的銀行賬戶,不與項目地政府發生資金往來,避免了資金被挪用的風險,保證了收儲項目的如期運作。

(7)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是在項目地中發生的各項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均要劃入專用賬戶,充實項目地土地儲備資金。撥付資金對應的儲備土地將隨時增補到貸款行的抵押物中。

(8)項目結束後,對土地進行出讓,土地出讓金直接劃入專用賬戶,暫時進行專戶管理,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支付必要的中介費用後,將所有收益全部劃歸當地財政,保證了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最大化,為地方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在實際運用中,這套流程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貸款發放各方的監督作用,充分運用了多種手段以達到防範資金使用風險的目的,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1.實行封閉管理

土地儲備資金遵循「開設專戶、設立專賬、設置專人、封閉運行」的使用原則。每個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各個項目所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等設專賬管理。實行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專戶核算,封閉運行。

2.避免資金使用中間環節出現現金

資金撥付過程中,使用安全、准確、快速的網上銀行系統進行操作。資金撥付到項目地的土地儲備專戶後,項目地銀行根據自治區《儲備資金撥付計劃書》、補償協議原件和支票領款金額核對具體領款人的身份,確認無誤後方可發放補償款,自然人領款只能以存摺方式,法人只能以轉賬方式進行,避免了現金交易可能出現的風險。

(三)規避潛在風險

1.預留貸款利息,規避財務風險

在運作過程中,嚴格控制賬戶資金數量,綜合考慮金融動態和央行有關政策,提前預留銀行貸款利息,確保銀行按期足額提取土地儲備貸款利息。

2.資金發放後及時審計

資金撥付後,及時派出資金管理人員和專業審計人員對項目地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實地監督、檢查,並對資金發放材料進行取證。

3.同銀行共同掌控項目進度

派專人與每一個項目地的有關人員隨時溝通,並同貸款行一起到項目地實地檢查,掌握項目進度,掌控土地交易、資金回籠的時間。

4.接受銀行監督,定期向貸款行報送財務報告

按月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報告到貸款行,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編報及時。

通過以上措施,以規范的操作流程為基礎,多種有效手段為保障,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管真正做到了「陽光」化,銀行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安全放心,對及時回籠資金放心,地方土地儲備機構也對資金高效、及時、准確地撥付感到滿意。

三、土地儲備的市場前景

(一)主管部門的支持

2007年,國土資源部肯定了內蒙古省級收儲模式,提出將支持和關注省級收儲模式的發展。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財政廳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2006年4000萬元和2007年5000萬元財政貼息專項資金已撥付到位,為全區土地儲備事業的發展注入了催化劑。

(二)金融機構的信任

隨著省級土地儲備工作的全面開展,省級收儲模式也漸漸灌輸到金融系統的理財觀念中。土地儲備貸款一批批地下撥、運作、如期還款,自治區的土地收儲管理體製得到了金融系統的認可,信用等級已提升為「AA」級。金融機構與我們建立了長久的合作關系,2008年1月發行了10億元的「利得盈」理財產品,所募資金全部用於自治區的土地收儲,截至9月底,10億信託貸款已有7億陸續撥入鄂爾多斯市、滿洲里市、霍林河市、扎蘭屯市、烏海市、包頭市、錫林浩特市等18個項目區使用。

四、土地儲備工作的一些思考

(一)工作超前,理論滯後

土地儲備工作剛剛興起,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目前的土地儲備制度也只是從宏觀方面作了規定,因而很多具體工作缺少制度支持,困難重重,只能用一些創新的做法開展工作。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基層土地儲備機構在為土地儲備事業和城市經濟建設作貢獻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必要的人身和法律風險,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亟待得到法律法規方面的保駕護航。

(二)資金缺口較大

內蒙古地區屬於我國北部落後偏遠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嚴重影響了土地儲備的融資問題,收儲資金的短缺嚴重製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開展,因而,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基金、統籌安排儲備項目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這將直接關繫到土地儲備事業的存亡。

(三)抵押資產轉移缺少依據

目前我們貸款使用的抵押資產是由項目地政府提供的,這部分資產的調撥已受到稅務部門的密切關注,盡快出台這方面的操作辦法是國土管理部門的當務之急。

土地收儲要本著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加強聯系與溝通,與金融機構建立一種長期穩定、優勢互補的戰略合作關系。我們相信,借著自治區經濟發展的強勁東風,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產的基礎性作用,盤活國有土地資產,就能走上儲備業務發展的快車道,進而推動全區土地收儲工作的健康發展。

Ⅹ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有什麼規定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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