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調研
一、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之表現
(一)表現在銀行貸款方面,就是銀行對於中小企業的風險狀況缺乏有效的識別手段。中央銀行取消貸款浮動的上限之後,商業銀行完全可以充分運用利率浮動手段對不同風險狀況的中小企業進行貸款定價,同時中央銀行的信貸政策也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改善中小企業貸款市場。但是各商業銀行出十安全性考慮,即使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但還是普遍集中力量抓大客戶而不願向小企業放貸,導致大企業錦上添花有餘、小企業雪中送炭不足。另外,中小企業貸款難實際上也反映了目前商業銀行貸款考核上的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是否享有同樣國民待遇問題。中小企業通常是民營企業,現在盡管在正式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歧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信貸人員對國有企業的貸款出現問題,可能會被視為「肉爛在鍋里」;如果信貸人員對民營企業的貸款出現問題,往往可能會被視為有私下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這種觀念往往使得部分信貸人員對拓展中小企業貸款市場持猶豫態度。
(二)表現在直接融資方面,就是現有的資本市場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2004年5月2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中小企業板塊正式運作,對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中小企業的融資和創業投資的發展都有重要意義,這無疑為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開辟了專門的市場。然而其定位為高成長型企業的上市融資需要。
同時,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施方案中指出:中小企業板塊運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與主板市場相同;中小企業板塊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另外,對中小企業板塊還有著更為嚴格的公司監管制度即:針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股本較小的共性特徵,實行比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此可見,即使有了二板市場,較高的監管要求與上市條件使其還是只能滿足少數渴望融資的中小企業需求,不可能成為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