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慈善信託新鮮出爐,都有哪些優劣勢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貳』 《慈善法》下 誰有慈善信託受託人的變更權
委託人以及保護人
『叄』 如何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作出清算報告。
(3)慈善信託受託人擴展閱讀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
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肆』 如何做慈善
慈善的途徑非常多元,根據我十幾年對途徑的探索來講,你可以直接捐贈,也可以間接捐贈,你可以成立一個公益專項基金,找到一個母體,甚至嘗試一種新的DAF (Donor Advised Funds),即捐贈服務基金或捐贈意願基金。或者你設立家族基金會,如果你覺得家族基金會這種治理結構太封閉的話,你可以發展獨立基金會,也就是說請專業人士幫你打理基金會。你還可以設立社會服務機構,建醫院、學校、實體。甚至可以像我們接下來重點要講的,設立慈善信託。廣義上講,還有公益企業、社會企業,但這些詞彙不是嚴謹的法律術語,還有社會影響力投資、公益創投、偏向商業的是公益營銷等等。今天沒有時間講,今天主要講慈善信託。
中國有公益信託和慈善信託,兩者並存。2001年的《信託法》里專章規定了公益信託,2016年的《慈善法》里還規定了慈善信託。因為2001年的《信託法》規定的公益信託沒有變成現實,主要是在設立環節有缺陷。所以當慈善立法的時候專章規定了慈善信託。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挺多的。但是慈善法又規定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把兩者變成主從關系。好在慈善法明確了法律適用問題。
慈善信託不是慈善財產的管理方式,如果你只把它看做財產管理方式,大錯特錯。它實際上應該是和慈善組織或慈善基金會,跟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並行不悖的,是具有競爭意義的新的慈善方式,是一種新的慈善路徑。它有很多優點,比如它設立很便捷,備案即可;行政管理費用低,因為它只有受託人,不需要成立一套完整的組織機構;它是藉助信託財富的目的性和鎖定的原則,使其目的不會落空;藉助信託受託人的能力,使財產增值保值;藉助信託制度的靈活性,全面實現委託人的意願。當它與家族信託、世代信託,或者特殊目的信託相結合的時候,會完美實現財富傳承和財富的歸宿問題。
信託公司為何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慈善法》明確規定並不是誰都可以成為受託人,只有兩類,一類是慈善組織,二類是信託公司。其實我對這個規定不是很滿意。從原理上講,在英美法中真正的最活躍的慈善受託人是自然人、專業的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我們當時立法的時候考慮到一定要為自己的財產安全性負責,就找了公信力最強的兩個機構,慈善公司和慈善組織。那麼信託公司會遇到什麼問題呢,比如說信託公司做這個業務的時候,信託業協會要求一個信託公司具有三單的慈善信託才能在評級上有得分,我一算68乘3是200來支信託,可現在是51支,說明今年評級的時候很多信託公司指標都沒有完成。
在我看來,慈善信託是讓整個信託業不忘初心的途徑。我們看到,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慈善信託、理解了民事信託或家族信託,你才可能承擔起真正意義上作為信託受託人的信義義務。因為家族信託、民事信託、慈善信託不僅僅是財產管理,還需要大量的社會管理,需要做大量人的工作。
『伍』 公益信託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章 公益信託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信託協會將促進公益信託配套法規早日出台。
對於「公益信託配套法規何時能夠出台」這一廣受關注的問題,中國信託協會研發部孫倩表示,有了《信託法》中原則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公益信託的法規規章成為可能。信託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國內公益信託的開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發展公益信託的社會條件和經濟條件都比較成熟後,公益信託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陸』 慈善信託委託人可以是慈善組織嗎
可以的,這就相當於慈善機構把善款直接交給信託公司幫忙打理,並不違規。只能說慈善基金的資產管理能力還有待提高
『柒』 慈善信託,投錢給它安全嗎
慈善信託最早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當時英國的天主教會逐漸演變為一個獨立於封建君主,僅服從於羅馬主教的團體,且信徒眾多。信徒們信奉生前捐贈給教會財產做善事,則能積福積德,死後可以上天堂的信念,將大量財產都捐贈給了教會,由教會來管理和使用,用於救濟和扶貧等,這便是慈善信託產生的雛形。當教會接受到的捐贈越來越多,所涉及的慈善事業內容也更加豐富,擴展到了教育、醫療、農業生產等領域,而同時英國皇室政權地位也更加岌岌可危。為了削弱教會勢力,同時也為了規范這種慈善捐贈行為,英國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規制和調整的慈善信託法律關系。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1601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通過議會頒布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這部法律確定了政府對慈善基金會的管轄權,並且創設了慈善監督制度和對從事法定慈善活動的基金會給予免除若干稅收的優惠待遇。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和杜絕慈善信託財產被誤用、濫用和管理不當的情況發生,英國於1853年成立了慈善委員會,建立起對慈善信託的全方位監管體系。這部法律對當時慈善信託的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其作用甚至影響至今。
由於鼓勵措施有力,監管手段有效,慈善信託在英國十分發達,始終是慈善事業中佔主導地位的法律制度,涌現出一大批卓具影響力的慈善信託組織,創辦於1895年的國民信託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英國國民信託是一個民間法人機構,通過籌集信託資金用來購買土地、歷史建築物、繪畫作品等財產以保護該財產,並以此為全體國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它的主要收入來自會員的會費、捐贈以及門票收入、投資收益等。據該機構2007—2008年度報告顯示,當時已有會員356萬名,不僅來自國內,還有來自世界其他國家的,任何人通過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其會員。國民信託擁有超過700英里的海岸線,250000公頃自然景色優美的土地,超過300處歷史遺跡、公園、古老的紀念碑和自然保護地等。國民信託宣稱,80%的國民居住地周圍20英里處,一定有信託公共財產;任何地方開車40分鍾,一定可到達一處信託公共財產。國民信託的觀光景點可供遊人參觀,會員免費,非會員則購門票進入。前述報告表明,參觀者達1500萬人,並有 52000名志願者為其提供免費服務。
隨著信託從英國走向世界,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許多國家引進和繼受了慈善信託制度,有的還發展出了新的慈善信託類型,其中以美國的慈善余額信託和優先權慈善信託最為典型。
二戰後,美國藉由戰爭之機大肆積累財富。從國家層面,為了使這些財富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美國慈善信託獲得了大好的發展機遇。迄今為止,美國的慈善基金會數量之多、規模之大、影響之廣都令其他國家難以望其項背。可以說慈善信託依託私有制的發展為基礎,從法律層面規制誕生於英國,成熟發展及繁盛於美國。
我國慈善信託制度確立於2001年,在時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對慈善信託事業專列「慈善信託」一章,規定了慈善信託應當遵守的特別規則。
對於慈善信託的概念,歷來便有許多說法。作為通說的一種,認為慈善信託是以實現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並以全社會或部分社會公眾為受益人的信託。它同時包含了「慈善」和「信託」兩個概念。從現今主要慈善信託實踐來看,它的特徵是顯而易見。
(一)以慈善為目的 以「公益慈善」而非「私益」為目標是慈善信託的首要特徵。所謂慈善,指對社會有價值或有重要意義的事業,它包括發展濟貧、教育、宗教、醫療、體育、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市政建設等方面。
(二)以不特定社會公眾為受益人 慈善信託受益人是指慈善信託在設立之初想要給予施善幫助的主體。由於慈善信託的公益性,這就決定了它的受益人具有不確定性,且這些受益人本身也對慈善信託財產不具有支配性的權利,他們無法對信託財產直接佔有收益,也不能與其他確定後的受益人共同分割整個信託的利益。
(三)設置專門機關進行監督 由於慈善信託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的弱勢地位,慈善信託必須設置專門的監督機構來保障整個慈善信託的運作,否則不但不能實現信託目的,反而還有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傷害。
(四)享受稅收優惠 慈善信託本身的公益性質使得政府鼓勵它的發展,從而提供了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這種方式是一種更為經濟有效的發展公益事業的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慈善信託的負擔,同時也可以節省行政資源。雖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如美國、日本、中國香港、台灣等地都對慈善信託做出了稅收優惠,但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相關稅制。
(五)永久持續性 相對於私益信託來說,慈善信託打破了「禁止永久性」原則。因為它運作的目的就是為了創造更多更大的慈善價值,促進整個社會更加和諧有序的發展,所以也將得到社會大眾的永久持續性支持。
(六)適用近似原則 「近似原則」的中心思想是,一旦一項慈善信託的目的已經不再能實現或者已經實現但信託財產仍有剩餘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委託人意志最相似慈善目的。適用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為了最大程度上發揮慈善信託造福社會的積極作用。
三、功能概述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綜合評價:慈善信託,只要是正規的信託公司管理的,那投錢給慈善信託就沒有什麼問題。
『捌』 什麼是」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專著重要的部分受屬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玖』 慈善信託知多少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隨著《慈善法》的落地,信託行業開始著力進行慈善信託產品的發展。慈善信託和慈善捐贈都是為了慈善目的而將財產所有權轉移出去,用於開展慈善事業,慈善捐贈財產、慈善信託財產都只能用於慈善目的。
慈善信託區別於其他民事、商事信託的根本在於其慈善目的,慈善捐贈區別於其他贈予的根本也在於慈善目的。但是,慈善信託與慈善捐贈又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造成了兩者的很多差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法律關系不同
信託法律關系是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構成,這三方即為我國 《信託法》 第四章所稱的信託當事人。慈善信託的特點是設立時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慈善信託當事人缺少受益人,受益人在慈善信託的運行過程中可予以確定,所以慈善信託仍然是三方當事人形成的信託法律關系。
慈善捐贈屬於贈與合同,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合同的受贈方既可以是慈善組織,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贈只涉及兩方當事人。
設立形式不同
慈善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慈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而慈善捐贈作為贈與行為的一種,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以及其他形式進行。
《慈善法》並未要求慈善捐贈必須簽訂書面捐贈協議,而只是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時,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財產獨立性不同
在慈善信託中,雖然受託人在法律上是該財產的所有權者,但是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財產的。
而在慈善捐贈中,將財產捐贈出去後,財產所有權將完全轉移給受贈人,成為受贈人的固有財產。
當事人權利不同
慈善信託可充分體現委託人的意思,法律上對於受託人的義務具有明確規定,而且《慈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擁有變更受託人的權力。委託人還可以選擇設置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管理運用慈善信託財產的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善款被濫用。
在慈善捐贈中,捐贈人雖然可以通過書面的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進行約定,但是在捐贈行為發生後,捐贈人對於受贈人是否按照約定使用慈善捐贈財產只擁有監督權和有限的制約手段。
相比於進行慈善捐贈,在善款使用方面,設立慈善信託可以更好地體現和實現委託人的意願。
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贈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
而慈善信託在設立時,只對受益人的范圍和篩選條件進行約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具有不特定性。
稅收政策不同
慈善捐贈享有稅收優惠,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時,慈善組織可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據此申請稅收的優惠待遇。
而《慈善法》中尚未對委託人設立慈善信託享有的稅收優惠進行明確規定。
相比於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擁有自身很多制度上的優勢,發展慈善信託可為社會公眾提供一種新的選擇項,可以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到慈善事業的發展中來,引導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