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營有限公司與個人簽訂理財合同,合同到期,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法人會有什麼責任這種情況屬於詐騙嗎
你這里的私營公司是個人公司嗎?
公司法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股東的單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內部相互制約,因而非常容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新公司法在確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時,為了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實現非法目的,特別在本條中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義務,如果股東不能有效證明這一點,則其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對公司的債務的清償義務.
2. 普通人有必要學理財嗎
在西方,18歲的年輕人已開始自立, 獨立養活自己,不伸手向父母要錢。他們 從年輕時就逐步理財,到中年時已是市場 主要的競爭對象。而在中國,絕大部分年 輕人仍然依賴父母,到中年時才開始學習 理財,此時由於家庭、孩子的影響,精力 已經有限。
隨著年齡的增長,又面臨退休, 手中有點兒錢又想到為自己退休後經濟來源作準備,根本無力再讓自己的錢投入較 大規模進行投資,最後也只能碌碌無為。年輕就是財富,每個人都羨慕青春年華。
我們可以用簡單的復利公式得出這樣 的結論。假如年輕時有1萬元創業基金,10 年後,1萬元可變成200萬元;而年老時同樣的1萬元,10年後只能成長為6萬元甚至倒貼虧空,因此青春年華是黃金時代, 這句話一點兒也不過分。
同樣的,年輕也是理財最重要的本錢。 名人常對大學在校生說:「年輕人,你 的名字是財富! 」因為由復利公式可明顯看出,時間就是金錢,年輕就是財富。復利圖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理財生涯規劃:年輕時應致力於開源節流,並開始投資,因為年輕時省下的錢對年老時的財富貢獻度極大。
事實上,等到年老之後,手中有些資金再開始理財,已因時間不夠而來不及。 正確的觀念是:投資是年輕人的工作,而 老年後的工作是如何善用財富。然而許多 年輕人往往只注重眼前的生活享受,一有錢就買一輛跑車、一套高級音響或出國旅遊,總認為年輕時盡情享樂,年老時再來擔心理財。
大家若已了解時間在理財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難理解,這樣的人註定一 生庸碌。 現實社會中,因年輕時注重享受, 而導致年老時貧窮的例子數不勝數。關鍵在於你們忽略年輕時開始理財的重要性, 等到年歲漸增覺悟時,不只是事倍功半而 已,且為時已晚。
3. 無力還款最佳處理方法是什麼
可以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債務:《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債權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理財無力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在申請貸款額度的時候一定要適度,充分考慮個人及家庭的財務狀況、理財習慣,通常月還款額度不要超過家裡總收入的50%。
2、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一旦信用記錄出現不良,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可操作性,甚至很可能被銀行拒貸。
3、貸款時,要向銀行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資料,從一開始就培養良好的誠信意識,切勿提供虛假資料,否則可能被列入銀行的黑名單,將被各家銀行拒之門外;個人信息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4. 理財和不理財的人生會有多大差別
理財和不理財,人生到底會有多大差異呢?我想先給出我的答案,我認為理財的人生活幸福的概率更高。
接下來,我從四個方面來說。
1.理財的人更懂花錢
其實理財無非就是花錢和賺錢兩個方面,先來說說花錢。
有這樣一個公式:你願意支付的價格=內在價值+外部溢價
外部溢價,就是所謂的「為了讓別人羨慕」而花的錢。理財的人,往往更能分清楚內在價值和外在溢價,花錢花得非常聰明。
中國投資者投資基金的平均期限是6個月,很容易追漲殺跌。在真金白銀面前,能夠保持反人性的理智,才能享受到後面幸福的果實。
4.會理財的人,會更有錢
最後,一句大白話,會理財的人,會更有錢。
從根本上說,理財是為了美好的幸福生活,有錢只是我們通過理財獲得的重要結果之一。
總體來說,會理財的人獲得幸福生活的概率更高。投資大師查理芒格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在這里分享給你,要得到你想要的某樣東西,最可靠的辦法是讓你自己配得上它。與你共勉。
5. 在平安陸金所貸款4萬多還了十二期現在已無力償還會有什麼後果
後果
1:進徵信黑名單,以後在銀行貸不了款
2:如果長期逾期不還,有可能被訴訟,有一下影響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