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的信託原理來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內明確。容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
Ⅱ 離婚前與別人合夥買信託,用自己的名字,在信託存續期內離婚,買信託的錢還分割么
財產獨立權,指的是信託財產獨立,
信託財產受益人為共同,因此信託到期後,受益人的收益是要分割的。
Ⅲ 信託存續期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開始辦理信託業務之日起到解除信託業務之日前的這一段時間就是信託存續期
Ⅳ 信託產品的存續規模有什麼參考意義嗎
當然有啊,一定要選擇規模,中上游打的,千萬不要選擇規模很小的沒有實力的公司,要選就要選一些,知名的公司有實力的,你出了問題,他有能力給你解決。
Ⅳ 集合信託計劃存續期限 可否設成6個月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集合類信託的存續期最少是1年,沒可能設定成6個月。
但是從實際操作中,很多項目會設定成1年期的項目,但是會附增一條:可提前至6個月結束,這種情況倒是比較多見
Ⅵ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在信託存續期間,沒有凈值 是什麼意思
信託不是基金,沒有凈值的說法,信託和銀行的定期存款倒是很相似,存上錢等著拿利息,中間本金怎麼運用的其實我們並不知道,你想想銀行存款有凈值的概念嗎?像開放式基金,有申購贖回,基金凈值也會發生變化
Ⅶ 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一定要有固定期限嗎可以是長期存續的嗎我國法律有沒有相關規定謝謝!
當然可以長期存續的,你可以了解一下信託的起源,本來信託就是長期存續的,只內是到了我國,現在容發行的固定期限信託產品才有時間限制,是集合類信託,如果想長期存續,就和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協議,把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自己不選擇,這就是信託的初衷
Ⅷ 銀監會明文禁止票據信託存續業務那以後咋辦
昨日,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銀監會已於2月下旬正式下發文回件禁止票據信託業答務。根據這份名為《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信託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
Ⅸ 銀監會規定集合信託存續期一定要滿一年嗎
沒有這個規定,集合類信託存續期可以少於一年比如半年期信託,或者在實務中,有的信託約定是1年期可以提前半年贖回
Ⅹ 關於信託產品分期發行,那麼存續期本金余額是什麼概念如何計算
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也是一個不必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