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代持或其他非實益擁有
當然有,委託持股那是代持。現在很多公司的股權其實代持這種形式很多。
信託持股那更多,尤其是現在上市公司,很多對員工的激勵計劃,股份的代持幾乎都是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一個信託計劃代持或者資管公司代持的。
『貳』 請問信託持股,代持和股權激勵平台的優劣分析
信託代持股還有很多實際操作上的問題,實務中多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代持股或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平台。
『叄』 代持股票有哪些權益
代持就抄是找機構或者個襲人代為持有股權、債券等簽訂協議的行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
『肆』 什麼是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種委託,類似資金信託。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託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四、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
代持委託方雖然通過別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風險,但代持後的風險卻隨之而來,而且,這種風險有越來越大的可能。
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事情發生了變化,變得「說不清楚」,比如,有些人會突然「犯起糊塗來」,會和委託人討論誰是真正的出資人。比如,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真正的出資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無奈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
關鍵是,許多代持人之間並沒有簽署合法合規的代持協議,這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還有,天有不測風雲,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就得捲入遺產繼承案件中來,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此外,比如真實出資人由於被代持而無法行使資產管理權等等就更不必細說了。這些風險早已有之,但是,隨著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等日益活躍,而在「退出」機制逐步由漫漫討論層面開始走向現實的今天。代持股份的代價就越來越大了。這一點不可不察。
『伍』 個人代持股什麼意思
代持股是一種委託,類似資金信託。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託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
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
四、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
(5)信託代持股擴展閱讀:
個人代持股風險:
1、代持委託方雖然通過別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風險,但代持後的風險卻隨之而來,而且,這種風險有越來越大的可能。
2、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事情發生了變化,變得「說不清楚」,比如,有些人會突然「犯起糊塗來」,會和委託人討論誰是真正的出資人。
3、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真正的出資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無奈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
4、關鍵是,許多代持人之間並沒有簽署合法合規的代持協議,這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還有,天有不測風雲,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
『陸』 股權代持信託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權代持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版法所有權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信託。
『柒』 代持股份是什麼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
我們在探求股權代持的性質以及在實務造作時,同樣面臨著區分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才能確定其最終的法律效力的問題。應該說,股權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備的具體法律關系前其效力是不確定的。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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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
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