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產品的成立規模與發行規模的區別
一個發行的信託計劃只有在金額募集齊的時候才能成立。所以發行量應該是大於成立回量,不過兩個數字非答常接近。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B. 為什麼有的信託認購額低於100萬集合信託管理辦法不是規定最低投資金額是100萬嗎
三個標准之一滿足就行,且滿足300萬以下的合格投資者不超過50人
合格的專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三項條屬件之一: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收入證明;在認購信託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
C. 基金法對公募基金最低規模的限制
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管理規模最低額度是有限制的。
最低的限制額度是0.5億,也就是5000萬元人民幣。
D. 信託計劃的基本金額是多少
這跟有來人說的平台不平台沒半毛錢源關系。
根據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However,「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E. 信託的規模 多少萬億
截至來2017年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自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突破26萬億元,達26.25萬億元(平均每家信託公司3859.60億元),同比增長29.81%,較2016年年末的24.01%上升了5.8個百分點;
F. 信託,理財產品最低資金要求是多少
信託,理來財產品最低資金要求是100萬。自
新政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投資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G. 信託產品為何要設置門檻
集合類信託計劃,即面向公眾的信託產品。有兩個條件限制,一是不能專超過50份,二是,屬起點為100萬,特例是單筆購300萬以上不受此限。舉例來說,一個信託計劃總金額1000萬元,按50份算,每筆最少不能少於20萬元(這是現在信託產品的最低准入底限)。一個100000萬的信託產品按50份來算,理論上每筆2000萬,這明顯是不現實的,怎麼辦呢?還有個300萬不受限的特別條款,這樣這個100000萬的產品發行時就有這樣的條件了:300萬以下的購買者不能超出50人,每筆不能低於100萬,300萬以上的人數不限制。當然,你先購買信託的話,不一定是個人,還可以是一個公司一起,也可以是幾個合夥人一起,大家湊在一起的話,資金就不是什麼問題了。
如還有信託相關的疑問,歡迎向我咨詢。
希望採納
H. 信託計劃規模上限為30000萬份啥意思
說的是總規模3億、說明這個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募集3億的資金、
I.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J. 信託規模一般都多大的
這個具體要看項目的,一般來說都是億級別的,多的能夠有幾十億,如果是小盤子的話,一般在5億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