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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課件

發布時間:2021-06-20 13:03:17

『壹』 幫忙找下《物權法》的「擔保物權」那章的課件或內容(具體該說的話)。

新《物權法》對擔保法體系的完善與修訂
原擔保法體系是指以《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為核心支柱、以調整擔保關系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體系。
一、增加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
《物權法》增加如下財產作為擔保物:1)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2)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浮動抵押);3)基金份額;4)應收賬款(渡口、公路、橋梁、大學後勤設施收費權)。
心得:擔保物辦理登記的效力
有形物:能動或將來能動(在建航空器、在建船舶)的,擔保物權自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為擔保物權對抗要件;不能動的,登記為擔保物權的設立要件;
無形權利(含土地使用權):登記為擔保物權的設立要件,並且,一般來說,該無形權利在那初始登記,擔保物權則相應在那辦理登記。
二、增加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
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不僅僅是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形。
三、修訂擔保法體系關於物保和人保孰優先的規定
1、原《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物權(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優先於債權(第三人保證);第三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保證平等選擇,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要求承擔應分擔份額)。
2、新《物權法》: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無約定,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優先實現;無約定,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證平等選擇處理;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除非多個擔保人之間有約定,應只允許向債務人終極追償。
四、簡化抵押權實現程序
抵押權實現條件成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對抵押權實現方式協商不成,可徑直要求法院主持拍賣、變賣(無需經訴訟程序);但對抵押合同的效力有爭議,則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
五、區分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物權的效力
1、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體現「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履行的結果和履行的標的」原則。
2、物權基於對世權、絕對權的性質,其設立、變更、終止均應公示,登記或交付具有物權的設權效力(對抗要件的除外)和公示公信效力。
3、《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經登記生效的害處:在合同生效(登記)前,難以約束迫使當事人積極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拒不配合協助登記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擔保合同難以獲得強制執行效力。
4、《物權法》則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符合合同法生效要件,擔保合同即可生效,約束迫使當事人積極赴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六、完善最高額擔保規則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當事人可約定最高額抵押權也隨之轉讓。
允許最高額質權。
七、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擔保法》司法解釋: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還可實現。
《物權法》:必須在主債權時效期內行使抵押權。
八、擴大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擔保法》84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合同法》行紀合同、《信託法》信託合同、《海商法》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可依法留置(適用於合同關系);
《擔保法》司法解釋109條,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即可留置(要求有牽連關系);
《物權法》230條、231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留置已合法佔有且屬同一法律關系的債務人動產,但企業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即採取同一法律關系說,將留置擴大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九、有限公司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原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我認為應優先考慮保護關聯關系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定權利優於約定權利,且有利於有限公司運作、發揮不動產的使用效用)
十、公司對外擔保、向其他企業投資和公司章程的關系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新《公司法》貫徹表決權迴避制度、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非關聯關系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非關聯方)擔保,按照章程規定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經濟交往中經常出現的情形有:擔保人的章程陳舊對擔保沒有規定;工商部門拒絕提供最新修訂的擔保人章程;擔保人管理混亂,提供的公司章程可能不是最新生效的;擔保人提供的章程的股東簽章的真偽難辨;按章程規定進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股東、董事簽章的真偽難辨(查詢工商檔案確定董事、股東是誰,又與交易成本和效率的價值取向相沖突),提升交易成本;章程規定的擔保人對外擔保不超過凈資產的若干百分比,而擔保人的凈資產一般難以查明……
作為商務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產生如下困惑和窘境:顧及公司法規定,對擔保人開展盡職調查(審閱章程),則與企業老闆、經營者追求商業交易的效率、成本和效益價值相沖突;不顧及擔保人章程,則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沖突。
最高院法官傾向性實務處理意見:對於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一般有該公司的簽章即可認定擔保成立;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則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證監會關於擔保的規定處理;非上市股份公司作為擔保人,考慮到其具有相當公眾性和開放性,也應該按照公司法規定,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貳』 基金公司簡介 PPT作業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目前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叄』 什麼是場外配資和傘形信託什麼區別.ppt

場外股票配資就是融資融券以外的,所謂的股票配資公司公開的借錢炒股要禁止。場外版配資業務由於權資金量更大,基本是為某一特定客戶開設的單賬戶操作,基本是一個組劣後對應配一個優先順序。
場外配資門檻更高:傘形信託的劣後級門檻為500萬~1000萬元不等;場外股票配資的劣後級門檻為2000萬元~3000萬元不等。
場外配資是單賬戶操作,傘形信託是多賬戶操作。場外配資業務由於資金量更大,基本是為某一特定客戶開設的單賬戶操作,基本是一個組劣後對應配一個優先順序;傘形信託是在券商處設立一把傘,之下有多個賬戶分賬,基本是多個劣後對應多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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