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立信託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資金投放性質劃分,信託產品主要可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股權投資信託:股權投資信託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即委託人)基於對信託公司(即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資金或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股權投資信託的優勢是委託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現在項目公司的股東名單上,而由受託人代為出面和管理。股權投資信託適應了那些想獲取高回報而願承擔投資風險類型的投資者的需要,同時也特別適合籌集回報率穩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資金,尤其是長期資金。
債權投資信託:以金融企業及其他具有大金額債權的企業作為委託人,以委託人難以或無暇收回的大金額債權作為信託標的的一種信託業務。它通過受託人的專業管理和運作,實現信託資產的盤活和變現,力爭信託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是將上述投資方式結合起來,部分資金以發放貸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資金投資於企業的股權或債權。
2. 股權管理型信託怎樣成立
尋找一家信託公司作為平台
尋找一家機構或者知名一級市場管理人作為GP發起人
設立產品規模,投向,期限,收益,分紅比例等
募集資金尋找LP
由GP按信託合同打理資金,按期限分紅
3.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4. 股權信託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
信託成立指信託行為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信託生效指信託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表明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對信託行為的肯定評價。我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了信託成立制度與信託生效制度。
信託的成立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信託生效除應具有某些確定的條件外,更主要地是以不存在阻礙信託生效的條件為前提。一般而言,信託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1)有當事人,且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交付信託的財產的財產權轉移;(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4)信託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包括信託目的合法、信託財產合法等內容。
《信託法》第8條第3款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本條款首先規定了信託成立的時間界限,但這並不是其內容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它還規定了信託成立的基本概念,與信託生效相區別。這種區別在《信託法的第10條、第14條和第44條中,均有所體現。
《信託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託時,法律、法規要求對信託財產辦理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本條沒有明確登記手續的辦理是否會影響信託的成立。因此,根據第8條第3款,信託合同簽訂時,雖未辦理登記手續,信託依然成立,待辦理登記手續後,信託生效。
再看《信託法》第14條:「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這里明確了信託財產產生的兩個要件,即受託人承諾信託和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盡管因受託人的承諾,信託成立,但受託人仍未取得信託財產權,此時,委託人手中准備交付信託的財產尚不具備信託財產的獨特法律屬性,以信託財產為核心的信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便無從談起。第44條更明確規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分析說明,在我國《信託法》中,信託成立與信託生效是有區別的。法律規定這兩種制度的意義在於,煥發信託的生機,鼓勵交易。對於缺少成立條件的信託,當事人可以採取措施,加以完善,使其成立;信託欠缺生效條件的,一般歸於無效,但在個別情況下也可因補充條件而使其生效。
5. 股權信託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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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信託是向本企業的職工定向募集,信託公司在此承擔的是事務管理型工作。信託終止時,受託人對於受益人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度負有限清償責任。如果受託人已盡其職責,即使未取得信託利益或造成了信託財產的損失,受託人也不承擔責任。所以,信託公司在股權信託操作中的面臨的風險與其他信託品種截然不同。
一、取得信託股權的合法性風險
《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股權信託受《公司法》和《信託法》以及相關政策性文件的共同約束,如果持股的目標企業為國有企業,還需遵循國有企業改制、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等相關文件的規定。所以,接受股權信託,信託公司需要明確其職工持股行為是否履行了相應程序,如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和國資部門審批等,對於交付的資金,需要確認其合法來源等等。
二、股權管理中的操作風險
股權信託中,雖然信託公司不負有保值增值的義務,但是應特別注意操作層面的風險。如:在股權信託設立時應向職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職工持股信託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並與相關各方當事人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託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合同、風險申明書以及其他補充協議。並在信託合同中明示免責條款。
6. 公司股權託管與股權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股權託管與投票信託的比較分析
與股權委託另外一種極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託'制度。委託是大陸法系民商法創設的一種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財產法中創設的信託制度與委託有相似之處,但是在財產的所有權與受託人對外執行事務的名義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委託關系中,委託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即受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委託人,而信託關系中,受託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一般讓渡給受託人,信託人只享有管理該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其次,在委託關系中,受託人對外執行委託事務是以委託人的名義作出的,而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對外管理、處置受託財產是以受託人自身的名義作出的。在美國公司法中,依據信託法的理論規定了'投票信託'(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託的一方是'委託人',另一方是'受託人',委託人原來是公司的股東。在建立投票信託時,委託人將股票的'法律所有權'(legaltitle)和投票權轉讓給受託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權和其他財產分配權。從法律角度來看,受託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託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過戶登記本上,股票的所有權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規定投票信託的有效期為10年,行將期滿時可以延期。我國的《信託法》已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將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對於股權託管是否可以改變為信託這種方式運作,其中關鍵在於股權信託須作信託登記,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股權,而《信託法》對於信託登記的性質、效力沒有界定,還須相應的配套法規的出台。
7. 什麼是股權信託
管理型股權信託可以說是 信託機構 「受人之託,代人管理」 股權 , 其核心內版容是股權票表決權和 處分權 的委託管理。委託人設立 股權信託 的目的是通過信託持股來達到特定的股權管理目的。 對於管理型股權信託來說,委託人注重於自身對 上市公司 的控制力, 所以,和股權相關的表決權和處分權實質上只是部分轉移給 受託人 的 。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締結股權信託合同來具體規定, 受託人以何種方式來行使股票的投票表決權和處分權, 使得這些權利的行使能夠實現委託人或者委託人的關聯方對上市公司 的表決控制力。
8. 股權信託的內涵
Equity trust
股權作抄為財產襲權的一種,可以成為信託財產。
股權信託中,如果受益人為企業的員工或經營者,則稱為員工持股信託或經營者持股信託。
基本的股權信託關系主要有兩種,一是股權管理信託,即委託人把自己合法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託人管理和處分;另一種是股權投資信託,即委託人先把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信託給受託人,然後由受託人使用信託資金投資公司股權並進行管理和處分。在股權投資信託中,受託人以信託資金等所投資的公司股權,其所有權自然地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信託財產則由初始的資金形態(逐漸)轉換成了股權形態。
9. 股權收益權信託是什麼 有何功能
股權收益權信託是股權所有人將股權收益權轉移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管理和專處分股屬權收益權的信託關系。
股權信託收益權信託,之所以能得到社會的青睞和追捧,足因為這種信託產品具有很好的融資功能,對於委託人來說,既能融資又不失去控制權。
在股權收益權信託中,委託人以兩年或三年的股權收益權換來了一筆巨大的資金,實際上是以可能存在的兩年或三年股票的股息、分紅為杠桿籌措了一筆巨資。企業可能由於很多原因不能順利從銀行貸到款,並且從銀行貸款要接受很多的審查,還有貸但在股款用途的限制。信託公司推出的股權收益權信託,則沒有那麼多的限制,能很快從社會閑散資金中籌措到很大的資金來。並且,委託人只是用股權中的收益權設立信託,不用轉移投票權等其他股東權利,既取得了資金,又保留了投票權而不會使控制權旁落。這實在是一種聰明快捷、效率很高的融資途徑。
10. 設立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