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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貸信託

發布時間:2021-06-25 02:32:58

❶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❷ 在我國,如何通過發行信託籌集杠桿並購中的債務資本

信託公司持有信託金融牌照,利用信託融資來籌集並購所需資金面臨的法規政策環境相對寬松。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的渠道暢通。最重要的是,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信託公司是唯一可以持股實體企業的金融機構,這是銀行、券商等都不具備的制度優勢,也正是憑借這一優勢,可以通過以下結構設計,克服上述杠桿收購的最大障礙。

首先由收購主體確定目標企業,並就收購價格和收購條件達成初步協議;

收購主體與信託公司協商確定信託募集資金金額、資金成本;以收購總價款為基數,由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出資70%,收購主體以自有資金出資30%,共同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信託公司,收購主體承諾回購信託所持項目公司股權;

項目公司以其自有資金出資收購目標企業產權;

收購完成後,信託公司通過控股項目公司直接持有目標企業(相當於抵押手段)以控制風險;

滿足銀行並購貸款的前提下,以目標企業為抵押,收購主體作為借款人,從商業銀行貸款專項用於收購信託所持有的項目公司70%股權,至此,收購主體100%擁有項目公司,通過項目公司持有目標企業,收購最終完成,信託退出。

六、信託模式的下的杠桿並購適用對象

信託模式的下的杠桿並購適用對象適用范圍極為廣泛,尤其適用於資源類企業的收購,如房地產項目、能源礦產項目;同時可適用於產業整合為目的並購融資。

❸ 信託公司參與並購有什麼優勢

(1)靈活的復交易結構。信託制在交易層面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能夠採取發行信託計劃、成立並購基金、與外部機構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到多種收購模式中,並且可以採用股債結合以及優先次級等結構設計,合理放大杠桿、靈活配置資金、有力把控風險。
(2)結構化融資經驗。過去幾年信託公司在房地產行業深耕細作,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夾層融資和結構化融資經驗,這種經驗可以遷移到非房地產領域,並且可以從房地產行業的並購整合業務切入。
(3)大額資金投放能力。信託公司可以以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的方式募集資金,募集方式靈活,手續簡便,並且可以通過放大杠桿的方式在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投入到並購項目,在銀行的並購貸款有額度限制時,信託可以形成錯位競爭。
(4)私密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信託可以在不暴露委託人的前提下幫助並購方實施收購。

❹ 信託公司發放並購貸款有什麼獨到之處

(1)靈活的交易結構。信託在交易層面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能夠採取發行信託計劃、成立並購基金、與外部機構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到多種收購模式中,並且可以採用股債結合以及優先次級等結構設計,合理放大杠桿、靈活配置資金、有力把控風險。

(2)結構化融資經驗。過去幾年信託公司在房地產行業深耕細作,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夾層融資和結構化融資經驗,這種經驗可以遷移到非房地產領域,並且可以從房地產行業的並購整合業務切入。

(3)大額資金投放能力。信託公司可以以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的方式募集資金,募集方式靈活,手續簡便,並且可以通過放大杠桿的方式在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投入到並購項目,在銀行的並購貸款有額度限制時,信託可以形成錯位競爭。

(4)私密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信託可以在不暴露委託人的前提下幫助並購方實施收購。

❺ 企業什麼時候需要融資租賃

一、資金短缺,又達不到銀行信貸的條件
企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短缺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問題。企業需要融資,首先想到的是找銀行,但往往在下述幾方面就那麼差一點才能達到銀行信貸的要求,此時正是以租賃實現融資的良機。
1、資產負債比高。銀行要求貸款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一般低於60%-75%,超過即不貸。租賃由於租期內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權與使用權兩權分離的特徵,對資產負債比的要求更寬松。
2、前三年財務狀況差。銀行對貸款人負債能力及償債能力的評估側重於對過去三年財務狀況的分析,即以過去三年推測未來,前三年虧損的企業難以獲得貸款;租賃則更看重企業及新上項目未來的現金流,不全受虧損企業不做的限制。
3、對額小分散、風險大、管理成本高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銀行一般不願借款,優質的租賃公司可將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集中,實現統貸分租。在這里租賃公司成了銀行信貸平台的延伸,是銀行信貸的「分銷商」。
4、企業自籌資金量小。銀行發放設備類固定資產貸款一般要求企業自籌30%-50%的資金,很多企業達不到這個條件。租賃只需企業准備設備價款的20%左右作為保證金,即可100%使用設備。對於效益好、信用優、風險低的企業,比如銀行、保險公司因受固定資產占資本金比例之限而租賃電子機具、交通工具等,甚至可以無保證金租入設備,達到100%融資。
5、融資比例高。以設備作抵押,銀行放貸比例為30%-50%,而以售後回租方式融資金可達70%-80%,高的可達90%,對特別的承租人還可溢價融資達100%以上。相同的設備,租賃融資比信貸融資量大。

二、銀行不宜介入的融資業務
銀行不宜介入的融資業務有如下幾項。
1、股權租賃。在國有企業改革、企業股權重組中,無論管路層收購(MBO),還是企業兼並,都有資金缺口,這種資金缺口銀行本可提供並購貸款或過橋貸款,但操作難度大,爭議多;優質企業可發行專項信託計劃,但要求高,程序多而嚴。由租賃公司先收購目標或目標公司控股股東的股權,控制目標公司,再將公司租賃給收購方,由收購方經營,分期付租金,達到最終收購目標公司的目的。
2、融資渠道多元化。不可否認,在當前和今後較長時期內銀行信貸是第一大融資管道,但單一融資渠道使企業在銀行信貸政策(包括政府、央行宏觀調控政策)調整和金融風波面前顯得十分被動,尋求融資渠道多元化已是眾多企業的明智選擇,租賃正是一種新興的、方便的融資工具。
3、更大發揮資本金的財務杠桿比率。一個企業的負債根本地決定於資本金,也就是說當企業資本金一定的前期下,融資的規模也可確定,許多企業由此而獲得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並授予相應的信用額度。為更好地利用資本金的財務杠桿功能,企業在獲得銀行授信後,先以租賃進行表外融資,把銀行的授信留在最緊急時使用,則比缺少租賃融資工具的企業更多地調動了社會資源,在資金匱乏時更容易渡過難關。
此外,政府機關、社團的融資需求,銀行按現行信貸政策不便介入,但確有可靠的還款來源的融資需求,比如列入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電子化建設,租賃則可用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

三、優化企業財務結構,合理避稅
企業缺錢找租賃,但有錢也要運用租賃獨特的理財功能來優化財務結構,達到融資之外的財務目的。
1、節省現金的即期付出。經濟發達國家的企業家認識到企業最關鍵的是能使用設備創造價值,而不以佔有設備為目的;同時,資金只有不斷流動,才能最大先限度地發揮其增值功能,因而不應該把有限的現金物化在設備中。因此,有現金的企業仍租設備,把現金用於流動資產,可更大限度地發揮設備的產能,也可防資金意外的短缺。這種資金安排可避免我國企業過去常犯的錯誤,把有限的資金全佔用到設備等固定資產上,以之抵押貸流動資金,既難操作,量也受限;流動資金不足,設備利用不充分,預測收益與實際效益相距甚遠。
2、降低資產負債表。企業擬上市募股,已上市公司要增發、配售新股,或發行債券,爭取產業基金、風險基金的投資等,資產負債比率處於達標的臨界點,略有超標(比如要求負債比為75%,但實際達78%),企業不可能壓縮流動資金還債,以收縮經營規模降低負債比,但可以通過經營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與負債同額下降,降低負債比。
相似的情形是,企業以經營性租賃實現表外融資,既融資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又不提高負債比,一舉兩得。
3、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有的企業固定資產佔用總資產的絕大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差。流動資金不足,設備的生產能力得不到充分發揮,其他融資方式難以充分提供融資服務。以設備類固定資產經營性售後回租方式,降低表內固定資產數量,增加貨幣資金,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使之適於其他融資工具的要求
4、延遲納稅。租賃可實現設備加速折舊,降低賬面盈利,延遲所得稅的繳納,為企業帶來稅源融資。在經濟起伏波動的環境中,盈利多的時期租賃設備,加速折舊,盈利少的時間段「免費」使用設備,客觀上還可合理避稅。
5、均衡年度間盈利。通過設備的售後回租、產品非關聯的租賃方式銷售或者租金的非均衡支付安排,可使承租企業盈虧水平在一定幅度范圍內達到年際均衡,保持其財務指標的穩定性。這對於上市公司連續保持一個較穩定的凈資產盈利率,以爭取增發、配售新股融資具有十分現實的作用。

四、產品促銷
對於成套設備的製造商,有市場需求,但需方缺錢只能分期付款購買,製造商賒銷的墊資能力有限,又不能獲得大量的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支持,這類銷售將很可能流產。引入租賃,由租賃公司(融資)向製造商購買(製造商承擔回購擔保責任),出租給最終用戶,則建立起供需雙方見面的橋梁。對最終用戶而言,租賃與按揭、分期付款購買無異——解決了提前使用與滯後付款的矛盾;對製造商而言,把未來的銷售提前實現,單位銷售利潤率可能有所下降,但產銷量大幅上升,總利潤增加。在中國經濟進入買方市場,產易銷難的總體格局下,租賃不失為促銷的有力工具。
五、融資租賃可解決利息進項稅金不可抵扣問題
(註:此條為本「融資租賃創新基地」補充)
如果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債務人來負擔,但債務人卻無法抵扣,則會促使企業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革。
顯然,傳統的貸款方式會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企業需要另謀出路。那麼,融資租賃將會成為企業青睞的一種方式。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相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也就是說,假設企業要購買設備,其自有資金不夠,則需要貸款去購買設備,但貸款必然要支付給銀行利息,而營改增之後銀行利息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假設這部分稅金由企業負擔但無法作進項稅額抵扣,則會增加其融資成本。如果企業不從銀行貸款購買設備,而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設備,則內含有利息的融資租賃費,企業可以作進項稅額抵扣,其稅率為17%。因此,企業自然會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去替代從金融機構直接借款。融資租賃公司本身也會借款並產生利息,但稅法允許其在計稅時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融資租賃方式無論對於企業(承租方)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有利的。
當然,在此的利息扣除,融資租賃公司在處理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困難。通常,融資租賃公司會建立資金池,融資後資金進入資金池再轉到各個融資租賃項目,所以並非每一筆貸款均可以對應相關的融資租賃項目,難以扣除。其實,解決這個問題的主要途徑還是要加強核算,使每一個融資租賃項目的貸款利息有明確的歸集。

❻ 信託公司參與並購有什麼優勢

(1)靈活的交易結構。信託在交易層面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能夠採取發行信託計劃版、成立並購基金權、與外部機構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到多種收購模式中,並且可以採用股債結合以及優先次級等結構設計,合理放大杠桿、靈活配置資金、有力把控風險。

(2)結構化融資經驗。過去幾年信託公司在房地產行業深耕細作,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夾層融資和結構化融資經驗,這種經驗可以遷移到非房地產領域,並且可以從房地產行業的並購整合業務切入。

(3)大額資金投放能力。信託公司可以以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的方式募集資金,募集方式靈活,手續簡便,並且可以通過放大杠桿的方式在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投入到並購項目,在銀行的並購貸款有額度限制時,信託可以形成錯位競爭。

(4)私密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信託可以在不暴露委託人的前提下幫助並購方實施收購。

❼ 並購融資怎麼做

並購融資是任何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適量的資金,而通過各種途徑和相應手段取得這些資金的過程稱之為融資。
(一)杠桿收購融資
杠桿收購。並購企業以目標公司的資產作抵押,向銀行或投資者融資來對目標公司進行收購,待收購成功後再以目標公司的未來收益或出售目標公司部分資產償還本息。杠桿收購融資不同於其它負債融資方式,杠桿收購融資主要依靠目標公司被並購後產生的經營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資產進行償還負債,而其它負債融資主要由並購企業的自有資金或其他資產償還。通常,並購企業用於並購活動的自有資金只佔並購總價的15%左右,其餘大部分資金通過銀行貸款及發行債券解決,因此,杠桿收購具有高杠桿性和高風險性特徵。杠桿收購融資對缺乏大量並購資金的企業來說,可以藉助於外部融資,通過達到「雙贏」促成企業完成並購。
(二)信託融資
信託融資並購是由信託機構向投資者融資購買並購企業能夠產生現金流的信託財產,並購企業則用該信託資金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信託融資具有籌資能力強和籌資成本較低的特點。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發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籌集的信託資金總余額上限可達30億元人民幣,從而可以很好地解決融資主體對資金的大量需求。由於信託機構所提供的信用服務,降低了融資企業的前期籌資費用,信託融資降低了融資企業的資本成本,信託融資就有利於並購企業完成收購目標公司。
(三)換股並購融資
換股並購是指並購企業將目標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換成並購企業的股票,目標公司被終止或成為並購公司的子公司。換股並購通常分為三種情況:增資換股、庫存股換股、母公司與子公司交叉持股。換股並購融資對並購企業來說不需要支付大量現金,不會擠占公司的營運資金,相對於現金並購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換股並購對我國上市公司實現並購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四)認股權證融資
認股權證是一種衍生金融產品,它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能夠在有效期內(通常為3-10年)賦予持有者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發行一定數量新股權利的證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發行認股權證時將其與股票、債券等一起發行,通過給予原流通股股東的一定補償,提高了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這樣有助於順利實現上市公司融資的目的。因此,發行認股權證對需要大量融資的並購企業來說可成功達到籌資的目標。

❽ 房地產企業並購貸款 算是房地產信託么

信託是信託 貸款是貸款 不一樣的!
房地產信託,英文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S,包括兩個專方面的含義:一是不動產信託就屬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使其依照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系;二是房地產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並對其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這也是我國正大量採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
信託主要 通過信託公司進行中轉!
房地產企業並購貸款,借款人是企業,出借人是銀行或銀團,或者通過銀行進行委託貸款的個人,主要通過銀行進行中轉;

❾ 信託公司並購貸款的形式有哪些

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版限不應超過70歲;權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❿ 以信託計劃資金收購債權的本質是什麼

本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屬於次級債。
債權人、債務人形成的基礎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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