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T/R的特徵
盡管信託收據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託收據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 信託收據是一種信託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有關信託財產處分的信託法律關系。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盡管這種收據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券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並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系。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系並存。例如可以在信託收據之外建立保證關系,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券的維護。
第二、信託收據是以委託人—銀行對進口貨物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權利為前提的。因為各國信託法制都要求信託關系建立,需以委託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合法權利為基礎。由於進口貿易中,貨物的權利憑證—提單等的所有權主題通常是買方(進口商),因此要使銀行取得貨物的合法權利,銀行和進口商意見必須在構建信託關系之前通過協議將貨物的權利轉移到銀行身上,如通過提單的背書轉讓、在信託收據中聲明所有權歸屬於銀行或通過訂立質押協議將貨物出資給銀行。具體選擇有賴於各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法律對質押法律關系不允許質權人將質物叫給出資人,且沒有給予進出口貿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則銀行必須以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來保證信託收據及其構件關系的合法性。如果法律對質押關系中質物的佔有和處分有特別的例外規定,則可以質押關系作為信託關系的基礎關系。
第三、信託收據的基本功能在於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並為銀行債券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託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制服賣方的款項。銀行為了保護其債券,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並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有限用語償還銀行的款項。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託收據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後,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信託關系的構件也就旨在於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託關系來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券、債務。以為各國信託法都強調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相對獨立性,如日本〈信託法〉規定:「受託者不論以任何人的名義,不得將信託財產作為自有,也不得對此取得權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況,經法院批准,將信託財產作為自有財產者不在此限」。信託財產的債券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不得兩相抵消。」「信託財產必須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但對錢款形式的信託財產,只要分清計算即可。」
第四、信託收據所構建的信託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託關系,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託關系主題與信託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題一方——銀行是地針對信託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託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券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
(2)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據下,委託人與受兔熱鬧意見不僅有信託關系,而且有債券債務關系,並且這種債券債務關系還是信託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託收據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託人——進口商仍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知識因為受託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託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請寬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佔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託關系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財產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將所得收益用語償還銀行的債務,信託關系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託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託財產與受託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才由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託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託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責之後。
T/R:紡織術語簡寫。T為滌綸的簡寫,R為RAYON的簡寫。表示滌綸(POLYESTER)的成分佔到60%以上與人棉(RAYON)混紡的混紡紗線或者面料。
㈡ 順匯和逆匯的區別
順匯是指資金從付款一方轉移到收款一方,由付款方主動匯付的方式,是國際間通過銀行進行資金轉移的一種方式。付款方將資金交付當地銀行,由當地銀行通過與其具有業務關系的國際銀行,將資金付給收款方。大多是銀行的匯款業務。匯款有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解付—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將信匯委託書寄給匯入行,授權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入的一種匯款方式;票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逆匯(adverse exchange)即托收方式,是指由收款人(債權人)出票,通過銀行委託其國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匯票上所列款項的一種支付方式。由於這種方式的資金流向與信用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反,就稱之為「逆匯」。 對外匯銀行來說,在逆匯方式下,客戶向銀行賣出匯票,等於銀行付出本幣,買進外匯。外匯銀行接受收款人的托收委託後,就應通知其國外分支行或代理行,按照當日匯率向付款人收取一定金額的外幣並歸入其開在國外銀行的外匯賬產上。其結果,該銀行國內本幣存款賬戶余額減少了,而在其外幣存款賬戶上卻增加了相應的外幣金額。 [編輯本段]逆匯的特點 逆匯的特點是資金流向和結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如托收、信用證) [編輯本段]逆匯的形式 按照逆匯方式下的信用形式不同,分為 1、托收 托收是由債權人(出口商)主動向國外債務人(進口商)開立匯票[1],並委託本地外匯銀行通過其國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債務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按有無附有貨運單據,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2、信用證方式 信用證的基本種類如下: 根據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根據開證行對信用證所承擔的責任,可分為可撤消信用證和不可撤消信用證; 根據信用證有無開證行以外的其他銀行保兌,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使用信用證的權力能否轉讓,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其他還有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等。
㈢ 在外貿支付方法中,為什麼信用證也有不安全的地方,如何有效更好的使用信用證
如何防範信用證欺詐
2002年2月,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寄出後,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英國D代收行退單,但到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單據已憑進口商B公司承兌放單,雖經多方努力,但進口商B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付款,進出口商之間交涉無果。後中國C銀行一再強調是英國D代收行錯誤放單造成出口商錢貨損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對中國C銀行的催收拒不答復。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國C銀行進口商已宣布破產,並隨附法院破產通知書,致使出口商錢貨兩空。 【評析】
D/P遠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指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付清貨款後取得單據。D/P遠期托收是目前我國出口業務中較常見的結算方式,是托收業務中D/P(付款交單)的一種。D/P遠期在具體辦理時主要有三種形式:(1)見票後XX天付款;(2)裝運後XX天付款;(3)出票後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當托收單據到達代收行櫃台後,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單據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憑進口商付款釋放單據,進口商憑以提貨。採用這種方式一般基於貨物在航程中要耽誤一定時間,在單據到達代收行時可能貨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對進口商資信不甚了解,不願其憑承兌便獲得單據。做D/P遠期實際上是出口商已經打算給予進口商資金融通,讓進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單據,實現提貨及銷售的行為。這是給進口商的一種優惠,使其不必見單即付款,如進口商信譽好的話,還可憑信託收據等形式從代收行獲得融資,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風險,在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下,可以憑代收行保存的貨權單據運回貨物或就地轉售,相對承兌交單項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貨款安全保證要大一些。
但使用這種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貨已到而進口商因匯票未到期拿不到單據憑以提貨,導致進口商無法及時銷貨,容易貽誤商機,甚至造成損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給予融通:(1)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預借單據,取得貨權。(2)代收行與進口商關系密切,在進口商作出某種承諾後從代收行取得單據。
在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預借單據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是出口商主動授信代收行可憑進口商的信託收據放單,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和責任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任何責任。這種情形就相當於做D/A(其實從票據法的角度來看,它還不如D/A好)。
第二是進口商在徵得代收行同意的情況下,出具信託收據,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單據,待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貨款再贖回信託收據。因為這是代收行憑進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擔保借出單據,是代收行對進口商的授信,不論進口商能否在匯票到期時付款,代收行都必須對出口商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和義務。
這樣就給代收行帶來風險,一旦進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須墊付,所以,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不鼓勵D/P遠期托收這種做法。《托收統一規則》第7條規定:托收不應含有遠期匯票而同時規定商業單據要在付款後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書應註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單(D/A)還是憑付款交單(D/P)交付款人。如果無此項註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產生的任何後果不負責任。
此外,D/P遠期托收業務還有其他風險,如有些國家不承認遠期付款交單,一直將D/P遠期作D/A處理,兩者在這些國家法律上的解釋是一樣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精神,若托收業務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和/或法規有抵觸,則《托收統一規則》對有關當事人不具約束力,而此時若出口商自認貨權在握,不做相應風險防範,而進口商信譽欠佳,則極易造成錢貨兩空的被動局面。
如果選擇做D/P遠期,那麼,作為出口商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做D/P遠期,要有風險意識,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D/P方式是建立在進口商信用基礎上的,總的來說這種方式對出口商不利,風險較大並且隨時都存在,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談時應盡可能確定代收行,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以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
(3)在提交託收申請書時,應盡可能仔細填制委託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能力來確定是否接受信託收據的方式放貨。
(4)辦理D/P遠期托收業務時盡量不要使遠期天數與航程時間間隔較長,造成進口商不能及時提貨,一旦貨物行情發生變化,易造成進口商拒不提貨,則至少會造成出口商運回貨物的費用或其他再處理貨物的費用。
(5)為避免貨物運回的運費或再處理貨物的損失,可讓進口商將相關款項作為預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預付款項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潤。
(6)在托收業務中最好選擇CIF價格條款,以防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或滅失導致進口商拒付同時索賠無著的風險。
(7)貨物發運後,要密切關注貨物下落,以便風險發生後及時應對,掌握主動,盡快採取措施補救。
(8)要注意D/P遠期在一些南美國家被視作D/A,最好事先打聽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㈣ 如何做水電費的銀行托收
做水電費的銀行代收方法:
郵政儲蓄銀行代收: 水費, 電費, 煤氣費 , 等等等業務。
1、到區級, 縣級儲蓄銀行支行辦理。
需要攜帶:
1 儲蓄銀行卡(現場辦理亦可以)
2 水電費卡
3 本人身份證
4、如果水電費卡與本人姓名不符就需要填寫委託授權書,銀行就有。也可以攜帶水電費卡人得身份證辦理。切記一定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因為委託授權時需要,且要代理人簽字。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
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
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
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
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
㈤ T/R LOAN 什麼意思和T/R 有什麼區別,求專業解釋
"TR loan"= "Trust Receipt loan",中文名「押匯」。是商業銀行國際貿易部門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業務。通常是進口方的代理銀行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對進口商發出的。
當出口商的貨物已經進入港口,但進口商卻暫時沒有能力支付貨款提貨,可將貨物的使用權作為抵押,壓給自己的代理銀行,並從中貸款,以順利的交款提貨,從而避免由於貨物滯留港口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煩。這筆從銀行的所貸出的款項就叫做「TR loan」。
t/r
信託收據(T/R):是指進口商借單時出據的物權仍屬於銀行的書面保證條件;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T.R,T/R),又被稱為受託人收據(lee receipt)或留置權書(letter of lien)或信託證(letter of trust)。信託法律網將其含義概括為:委託人向受託人提供資金(或信用),並以所提供的動產標的物之所有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受託人(例如進口商)則依據信託合同或其他信託約定對前述標的物進行處分,並把處分標的物的對價(即款項)交付給委託人(例如開證銀行)。這種交易模式,在國際貿易中被稱為「信託收據制度」,通常是銀行為進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服務,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許進口商憑借其所出具的信託收據先行領取單證提貨以出售,然後以銷售所得的款項清償票款。在這樣一種貿易金融制度中,信託法律網總結其法律關系如下:銀行是委託人,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託人如果違反信託合同或其他信託約定,則銀行作為委託人可以隨時收回標的物,以保障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信託法律網提示:這種信託收據制度在早期是依據習慣法來處理的,但是,美國後來專門制訂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說的「統一信託收據法」,由此使信託收據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發展道路。
㈥ 信託收據貸款在即期和遠期信用證項下應用的疑問
即使是在信用來證項下的應源用,我覺得也要把信託收據貸款和信用證分開來看,信託收據貸款的期限要由雙方根據預計貨物銷售回籠資金的期限協議而定,而和信用證本身的付款期限沒有關系。
信用證在開立時需要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條件,如保證金、授信額度等。
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問題,信用證需要到期付款時,如果進口商認為尚未完成貨物銷售,依然可以和銀行協議做信託收據貸款。事先的承兌是信用證必須的操作環節,銀行不對外承兌不能處置單據(和即期付款一樣),也就無從談起之後和進口商的信託關系了。
信用證項下銀行的風險問題,一向都是通過開證時的擔保條件來控制的。
質押問題,和信託收據這個概念確實是矛盾的,不佔有何談質押呢?查了下,大概這種概念來自英國人的判例。考慮到信託都是舶來品,也許是不同法律體系的爭議問題。
㈦ 哪些結算方法對進口商有利或具有融資作用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企業首先向國內銀行提出一個可接受的價格範圍及期限,然後境內銀行代表其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詢價,並在上述范圍內確定一個最優價格。然後國內銀行承兌,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向進口商海外客戶直接支付貨款。
到期日後,企業向國內銀行支付本息以及承兌費,國內銀行則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支付本息。上述產品的關鍵在於利用了境內銀行的海外代理網路,幫助境內企業獲得即期的海外低成本融資,同時與境內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相結合,幫助企業獲得在升值背景下的匯差收益。
一家銀行的資質評級、代付行網路以及其在相應代理行的授信額度,都將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到境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的規模和優勢。
(7)信託收據法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一、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事先向海外機構提出申請,並將信用證副本或托收面函復印件寄送海外機構;
3、國內聯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證一致的單據或客戶對托收款項承諾付款函/承兌匯票,並同意為客戶辦理進口押匯融資時,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4、海外機構按照國內聯行指示對外支付;
5、融資到期後,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二、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3、海外機構按照國內同業指示對外支付;
4、融資到期後,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㈧ 銀行托收怎麼辦理
跟單托收
(1)跟單托收的申請:
1) 向銀行提交《出口托收申請書》一式兩聯,有關內容全部用英文填寫。
2) 全套托收單據
(2)出口托收申請書的內容:
1) 代收行(COLLECTINGBANK):出口商在該欄內填寫國外代收銀行(一般為進口商的開戶銀行)的名稱和地址,這樣有利於國外銀行直接向付款方遞交單據,有利於早收到錢。如果沒有填寫或不知道進口方的開戶銀行,則申請人銀行將為申請人選擇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一家銀行進行通知,這樣出口商收到款項的時間將會較長。因此出口商最好知道進口商所在的國外開戶銀行。
2)申請人(APPLICANT):申請人為出口商,應填寫詳細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
3)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為進口商,應填寫詳細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如果進口商的資料不詳細的話,容易造成代收行工作的難度,使出口商收到款項的時間較長。
4)匯票的時間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申請書上的匯票的有關內容要與匯票上的一致。
5) 合同號碼(CONTRACT NUMBER):申請書上的合同號碼要與進出口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上的號碼保持一致。
6)單據(DOCUMENTS):提交給銀行的正本和副本的單據名稱和數量。
7) 托收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托收的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如果需要就註明一個標記(×):
A.收到款項後辦理結匯
B.收到款項後辦理原幣付款
C.要求代收方付款交單(D/P)
D.要求代收行承兌交單(D/A)
E.銀行費用由付款人承擔F.銀行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G.通知申請人承兌匯票的到期日
H.如果付款延期,向付款人收取 ----%P.A.的延期付款利息
I.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J.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代收行對貨物採取倉儲或加保,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K.其他光票托收
(1)光票托收的申請申請書包括的內容有: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票據的種類可以辦理托收的票據有:匯票、支票、旅行支票。
托收(Collection) 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附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㈨ 信託收據貸款業務流程
1.由企業向
金融信託
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
貸款用途
,
貸款條件
,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託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
部門經理
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
組織調查
.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准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託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
借款合同
.
7.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
不定期檢查
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
風險損失
.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
催收
,按期
收回貸款本息
.借款單位如因暫時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
續保
,由金融信託機構審查意後,
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
信託貸款
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