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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理財險的新規

發布時間:2021-06-26 00:38:08

Ⅰ 銀行理財新規實施後,理財不保險了,存款會有影響嗎

銀行理財: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內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容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背後所投資的資產標的的風險等級。一般情況下不能提前贖回。

「銀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險保障(根據《存款保險條律》規定:個人在單個銀行的普通存款(不包括結構性存款)享受50萬以內100%賠付),所以安全性是可以保障的。

目前一些中小型銀行通過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銷售)發行的銀行智能定期存款產品,具有流動性高(可分檔計息或提前支取)、利率高於一般存款的優點。屬於標准個人存款產品,利率在4%-5.5%左右,享受存款保險50萬以內本息賠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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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19年理財保險新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肯定有啊,不過這個理財一般都是利息高低,本金不損失,你打電話直接問客服,多打電話多換幾個話務員問幾個,如果不交你這前兩年的基本拿回來不點

Ⅲ 保監會和銀監會在2019年發布新規

看了下面這段話,你會有正確答案,盡管我看不到選項,希望採納!!!!
11年3月13日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今天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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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史上最嚴保險新規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史上最嚴保險新規10月1日起施行。看看有哪些變化?

0月1日起,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保險新規」的保監會134號文將正式施行。134號文劃出的三條「紅線」,導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險和萬能險必須重新調整,並迎來9月份的「停售潮」。這對新老投保人會產生什麼影響?代理人聲稱好產品將停售「且買且珍惜」,投保人當如何解讀?揚子晚報記者為您調查采訪。



面對「停售潮」真的早買早好?

投保健康險別拖延,其它產品理性對待

南京消費者劉女士去年還買過一款返還型年金險,年交保費3萬元左右,每年返還10%保費並且享公司紅利,60歲後返還逐年遞增,將來可有資格申請入住這家保險公司的養老社區。隨著10月1日「大限」將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說以後這類好產品就買不到了。還有的代理人稱,134號文對甲狀腺癌作了規定,將來算輕疾,要投保得趕快。還有人稱134號文規定吸煙者要多交保費。

事實果真如此嗎?揚子晚報記者查詢發現,134號文確實提到「支持並鼓勵保險公司……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但並非強制要求;對甲狀腺癌則隻字未提。

中意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機構業務總監孫莉建議,投保人應理性對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狀腺癌屬輕疾的說法目前是捕風捉影,但從趨勢看,未來不排除改變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煙狀況將進行差異化定價也是一種方向。

她個人認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類保險產品,確實早買早安心,不要拖延,因為這類風險最不可控。平安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巨鼎營業區高級營業部經理黃耘也認為,134號文施行後,保險公司會更規范,「嚴核保,寬理賠」,對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險越早買越好。

孫莉建議,如果是投保理財類產品,則不要跟風,理性對待量力而行。畢竟保險公司會推新產品銜接,而且任何產品不會適用於投保人一輩子,保險也應隨人生不同的財務階段,人生責任的不同階段而變更。投保人應學會資產配置,根據自身財務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運用多元化金融工具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

Ⅳ 保監會對三者責任險新規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沒有按期交保費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只有按注冊資本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中: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存放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二)上年末凈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准開業後30個工作日或批准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議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
第十三條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對增資部分應當提存一筆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合同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保險公司事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復印件以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摺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足資本保證金並辦理相關事後備案手續。
第三章監管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事後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後備案或不予事後備案的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未經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事後備案的,不認定為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准:
(一)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二)提前支取;
(三)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
(五)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申請到期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性質或申請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四)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復印件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擬存放的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申請將資本保證金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擬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草案)。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清算時申請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申請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減資文件。
第二十五條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八條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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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銀保監會針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資產管理新規

銀保監會針對銀行里還產品肯定要有一個新的規定,或如果你要是說的超過50萬,他肯定要是一個擋線體的,還要看保監會對這個銀行產品的這個規范要求

Ⅶ 銀保監會銀行理財監管新規降低起售點嗎

2018年7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作為資管新規的實施細則,銀保監會稱此舉有利於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

據介紹,此次管理辦法加強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監管上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杠桿比例、流動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後者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范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松。

在單只理財產品銷售起點方面,上述二者亦有不同。單只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人民幣,下同)降至1萬元;單只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官方如何規范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一直備受市場關注。對此,管理辦法強調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此外,銀保監會還表示將實施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管理辦法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10%。

就過渡期設置而言,管理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直到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強調,過渡期內銀行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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