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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託大案

發布時間:2021-06-26 14:38:13

⑴ 求案件梳理

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譚生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26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吳律師。

委託代理人:羅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生。

委託代理人:李生。

上訴人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投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以下簡稱「中房公司」)、譚生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27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1月22日中房公司與珠江信託公司簽訂了編號為96年珠(抵)字第81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珠江信託公司向中房公司發放抵押貸款950萬元用於資金周轉,貸款利率為9.24‰,期限一年,第一期貸款500萬元,期限從1996年11月29日至1997年11月29日,第二期貸款450萬元,期限從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10日,如遇特殊原因,以實際貸款日為准。若中房公司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也未與珠江信託公司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珠江信託公司按銀行規定加收50%的利息等。同日,雙方另簽訂《抵押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96年珠(抵)字第81號主合同的履行,中房公司以其位於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的廣州交易廣場(又名中房大廈)1001房(第10層01房)、6006房、7008-7015房(共計1341.257平方米)房產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抵押財產作價1884萬元,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等。以上《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經過廣東省公證處進行公證。1996年12月6日,中房公司將其提供抵押的房產辦理了抵押備案手續。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分別出具了穗押備字第6951號、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註明抵押權人為珠江信託公司,抵押房產為廣州市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中房大廈第10層01房、7008-7015房,抵押期限為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上述合同簽訂後,珠江信託公司於1996年12月10日一次性向中房公司發放了貸款950萬元。1997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作出穗銀復(1997)236號文件,批復同意珠江信託公司改建為廣州珠江實業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珠江財務公司),2004年12月29日,珠江財務公司經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更名為南方電網財務公司。1998年9月10日,因中房公司未能如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珠江財務公司就上述債權和抵押權的實現向廣東省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並於1998年9月14日持廣東省公證處出具的(98)粵公證經字第28276號《強制執行公證書》向廣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後該案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在該案執行期間,珠江財務公司與珠江投資公司及其他相關主體於2004年12月17日簽訂一份《回購協議》,珠江財務公司將其對中房公司所享有的上述債權及相應的抵押權全部轉讓予珠江投資公司。2007年8月1日,珠江投資公司與更名後的珠江財務公司即南方電網財務公司在廣東省公證處的公證下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中房公司寄送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以上債權轉讓事宜,中房公司於次日收取了該郵件。中房公司為借款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於廣州市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的廣州交易廣場10樓01房、7樓7008房-7015房,均系中房公司於1996年6月7日向廣州中僑地產有限公司(下稱中僑公司)購買的房產,雙方訂立了編號為市管契字第94015402號、94015409號《房地產預售契約》,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對上述兩份合同進行了監證。1999年4月23日中僑公司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一份文件,證明:中房公司是上述房產的業主,房款已交齊,沒有辦理抵押、按揭,該樓盤未辦理確權手續,同意轉讓給譚生,請交易所協助辦理轉名有關手續。1999年6月14日,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作出兩份《廣州市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記錄》(編號:預契字第94015402號、第94015409號),載明:中房公司是轉讓人,譚生是受讓人,房產已交付使用。譚生已經取得廣州交易廣場1001房、7008-7015房的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粵房地權證穗字》第0140115975號、第0140115984號、第0140116061號、第0140115976號。珠江財務公司於2003年10月8日以中房公司為被告譚生為第三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判決中房公司與譚生轉讓房產行為無效,將房產按7662000元的價值抵償給珠江財務公司。2004年2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駁回了珠江財務公司的訴訟請求。珠江財務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駁回珠江財務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該判決書認定:本案系珠江財務公司請求確認中房公司轉讓抵押物給譚生的行為無效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主要圍繞珠江財務公司提出的確認中房公司轉讓抵押物給譚生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盡管抵押人中房公司未將轉讓抵押物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珠江財務公司或將抵押情況告知受讓人譚生,但譚生作為受讓人不僅向轉讓人中房公司支付了對價,而且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因此,中房公司與譚生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並未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至於珠江財務公司提出的其享有與中房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問題,可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處理,該判決另變更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珠江投資公司於2007年9月13日以中房公司為被告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受理後依職權追加南方電網財務公司、譚生為第三人,並作出如下判決:一、確認南方電網財務公司原對中房公司的貸款本金余額720萬元及其逾期還款利息的債權及對穗押備字第6951號、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項下記載的抵押物廣州交易廣場1001房、7008-7015房的抵押權已依法轉讓予珠江投資公司享有。二、駁回珠江投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譚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珠江投資公司的抵押權能否對抗抵押物買受人譚生的相關權利問題,不屬該案審理的范圍,當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一審法院在判決理由中論述「抵押權人對轉讓後的抵押物仍享有直接追及權」,超出了本案的審理范圍,應予以糾正,除此以外,其他部分及判決主文均正確,應當予以維持。遂於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珠江投資公司向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追加譚生為被執行人,該院於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汕中法民二執加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珠江投資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推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兩份生效民事判決書主文內容的主要事實為由,駁回珠江投資公司要求追加譚生為被執行人的申請。珠江投資公司遂向原審法院起訴。其起訴請求:1、確認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對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穗押備字第6951及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項下記載的抵押物廣州交易廣場10層1001房及7層7008-7015房的抵押權可以繼續行使,可以對抗中房公司向譚生轉讓以上抵押物後譚生的相關權利,有權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中房公司欠付珠江投資公司的貸款本金余額720萬元及其逾期還款利息。2、依法判決由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和譚生承擔圍繞該案發生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抵押備案證明》能否起到抵押登記的公示作用,根據我國擔保法及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房地產等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該案中,中房公司將其向中僑公司購買的房產廣州市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中房大廈第10層01房、7008-7015房抵押給珠江信託公司,由於簽訂抵押合同時上述房屋尚未領取產權證,故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只能取得抵押備案證明,從譚生就上述房產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並領取相關產權證的這一買賣房屋事實,可證明《抵押備案證明》並不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根本不能起到物權登記公示作用,因此該案的抵押備案證明不能認定為抵押物已經登記;同時由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的判決書中均認定了譚生與中房公司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並未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抵押物未經登記的,因轉讓有效,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也無追及權。因此珠江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珠江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珠江投資公司負擔。

判後,珠江投資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遂向本院提起稱,一、支持珠江投資公司訴訟請求所需全部事實及法律判斷皆有法院判決確認。1、滿足抵押權繼續行使法定條件的「抵押物已經登記」及「抵押物轉讓未通知抵押權人」的事實,業經法院生效判決清楚確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對抵押合同簽訂後備案登記的事實確認於其第13頁第二自然段。具體為:「珠江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於1996年11月22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之後,已於同年12月6日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物備案手續」及,該判決第14頁確認了「抵押人中房廣州公司未將轉讓抵押物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事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維持了「確認電網財務公司(由珠江投資公司更名)原對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的貸款本金余額720萬元及其逾期還款利息的債權及對穗押備字第6951、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項下記載的抵押物廣州交易廣場1001房、7008-7015房的抵押權人已依法轉讓予原告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享有」的一審判決,即確認了該案珠江投資公司享有該抵押權。2、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抵押權可以對抗譚生受讓抵押物後的相關權利的法律判斷。首先,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抵押權有效且在合法存續期間的法律判斷,在前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確認抵押合同有效。該判決第13頁第二自然段中確認:「珠江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於1996年11月22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之後,已於同年12月6日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物備案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珠江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應依法確認為有效」。第二、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抵押權依法可以對抗抵押物受讓人譚生受讓抵押物後的相關權利,除非其代替中房廣州公司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的法律判斷,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書中已有確認,即:「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被告(即中房廣州公司)是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亦未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將上述抵押權轉讓予本案被告譚生,雖其轉讓行為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有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仍可行使對抵押物的抵押權,即抵押權人對轉讓後的抵押物仍享有直接追及權,除非受讓人替代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該抵押權消滅。」(第11頁第12行-第13頁)。該份判決的以上判斷當然具有完全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只是上訴審法院認為「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能否對抗抵押物買受人的問題」「超出了案件審理范圍」,而非否定判斷本身的正確與合法性。二、原審判決否定抵押物已經登記的事實及法律判斷錯誤。1、抵押備案不是抵押登記的判斷錯誤。依據辦理該案抵押備案時當時有效的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其第六條規定「依法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可以設定抵押」。其第二十五條規定:「抵押當事人必須於抵押合同公證之日起三十天(港澳台地區或境外訂立的抵押合同則在見證或認證之日起六十天)內,持抵押合同、有關批准文件及以下文件向市房地局辦理抵押登記:(一)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二)以房屋作抵押的,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土地使用證;(三)以預售(購)房屋合同作抵押的,持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申報備案,房屋竣工後,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補辦登記。對證件、手續齊備的,市房地局應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登記,並將他項權利證件發給抵押權人。」 珠江投資公司以為,一審法院「本院認為」部分認為「本案的抵押備案證明不能認定為抵押物已經登記」的認定顯屬錯誤。因為,以預售(購)房屋合同作抵押取得抵押備案證明,與以房屋所有權抵押取得抵押登記手續,同屬「抵押登記」,不存在實質區別。2、抵押備案即抵押登記,抵押物轉讓行為有效的判斷,皆已被生效判決確認,一審法院選擇性失明失聰;抵押權,登記(取得備案證明)即對抗,無可爭議。故此,珠江投資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珠江投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譚生辯稱,一、業已生效的廣州市中院、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汕尾市中院的判決(裁定)並不支持珠江投資公司的請求,恰恰相反,法院判決確定譚生是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不受珠江投資公司所謂抵押權的追及,珠江投資公司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譚生是涉訴房產的善意第三人,「珠江投資公司請求判決中房廣州公司與本案第三人譚生之間的轉讓行為無效或者予以撤銷並將該轉讓的涉訴房產抵償給珠江公司,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持,予以駁回。本案第三人的抗辯依法成立,應予支持。」【(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第11—12頁】(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判決也認為,「譚生作為受讓人不僅向轉讓人中房廣州公司支付了對價,而且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廣州房地產交易所經審查後同意中房廣州公司將房產轉讓給譚生並為其辦理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因此,中房廣州公司與譚生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並未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至於珠江投資公司提出的其享有與中房廣州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問題,可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另循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處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判決書第14—15頁】。2.廣州中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書關於抵押物追及權的論述,明顯不能成立,已經被廣東省高院(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書所明確糾正,珠江投資公司以(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書關於抵押物追及權的論述為根據提出其上訴請求,是對(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l21號民事判決書的曲解,荒唐無理。3.廣東省汕尾市中級法院(2010)汕中法民二執加字第1號執行裁定書也明確指出,「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推翻廣東高院兩份生效民事判決中主文內容的主要事實」,對珠江投資公司在該執行程序中的請求予以駁回,同時確認譚生是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2Ol0)汕中法民二執加字第1號執行裁定書第11一l2頁】。二、《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0)第二十五條規定表明預售(購)房屋抵押備案並不是房屋抵押登記,珠江投資公司主張其對涉訴房產的抵押備案就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似是而非,不能成立,不足採信。《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0)第二十五條規定,「(三)以預售(購)房屋合同作抵押的,持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申報備案,房屋竣工後,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補辦登記」,這一規定表明預售(購)房屋抵押必須在備案的同時,在房屋竣工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補辦登記,因此,這一規定本身就表明預售(購)房屋抵押備案並不是房屋抵押登記。因此,珠江投資公司抵押備案即抵押登記的說法不能成立。同時,更關鍵的是,根據當時有效的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抵押期限,換言之,抵押期限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中,抵押備案證明明確載明,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抵押雙方沒有繼續到登記機關辦理任何手續,這一事實的法律表述就是,該預售(購)房屋並沒有辦理合法的抵押登記。三、根據物權法之規定,抵押權合法登記的唯一表現形式就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珠江投資公司所提供的過期「抵押備案證明」未能起到向社會公示抵押權設立的作用,當然不能認定為合法的登記形式。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根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之規定,第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第16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之規定可以明確: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的方法就是依法登記,即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根據物權法第187條之規定,以不動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並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抵押權合法登記的唯一表現形式就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是否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就是判斷某一不動產是否有效設立抵押權的唯一標志。換言之,登記就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只有這樣,才能起到公示和公信的實際效果。該案的一個基本的法律事實就是,初始債權人珠江信託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在抵押期限屆滿後並沒有繼續到登記機關辦理任何抵押物備案或登記手續,其所謂的抵押權並沒有記載於廣州市房管局的登記簿上,根據物權法第14條、16條第1款之規定,這一事實的法律後果就是珠江投資公司所謂的抵押權並沒有依法登記,其所提供的一紙過期的「抵押備案證明」不能認定為是合法的登記形式。四、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之規定,珠江投資公司過期的「抵押備案證明」也不能認定為是合法有效的登記。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1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只能作出如下理解:即該規定只能在擔保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抵押期限屆滿,雙方並沒有續登記,沒有向社會公示,交易第三人因相信登記部門之登記並據此進行了交易行為,則不能認定該抵押權存續,否則即違背了物權法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則和保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立法目的。再退一步說,即便珠江投資公司依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1款主張抵押權存續,但卻無權主張該抵押權能夠對抗作為善意取得人的譚生的合法所有權,而只能請求無權處分人中房廣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之規定,「抵押權存續」與「抵押物已經登記」存在根本區別,根據該條之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區分為兩種情形並產生不同法律後果,即:情形一,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情形二,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不能認定「抵押權存續」就是「抵押物已經登記」,因為「抵押權存續」包括了「抵押物已經登記」和「抵押物未經登記」兩種情形,並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結合該案事實,不能得出珠江投資公司之所謂抵押已經登記的結論,更不能產生其所謂的對抗譚生的法律效力。五、譚生的受讓行為完全符合《物權法》第106條所規定之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是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譚生在對珠江投資公司所謂的抵押情況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善意並支付了合理價格且依法定程序,即經過房管部門審查無任何瑕疵的情況下,合法受讓穗押備字第6951號、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涉案房產,並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完全符合《物權法》第106條所規定之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是上述涉案房產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取得了涉訴房產的所有權,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保護。綜上,珠江投資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中房公司沒有到庭,亦沒有陳述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外,本院向廣州市土地與房屋管理局查詢了涉案抵押物抵押、過戶等歷史情況,在電子檔案中並未見兩涉案抵押物在20世紀90年代被查封的情況,並且該局的房地產登記簿查冊表亦未顯示該房產曾於20世紀90年代被查封。因該涉案抵押物於2010年才正式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此前的檔案未移交其掃描,工作人員最終確定答復該涉案房產並沒有被查封的記錄。

本院認為,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涉案《抵押備案證明》的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該抵押的設定時間在前述司法解釋出台之前,而譚生於1999年6月受讓涉案抵押物,且已有生效判決認定譚生受讓行為合法有效,譚生作為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珠江投資公司所主張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譚生的所有權。上訴人珠江投資公司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⑵ 華信信託董事長竟然用錘子打傷總經理!這是否構成刑事案件

這已經構成刑事案件,不管二者之間存在什麼分歧,都不應該選擇以如此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問題,這樣不但不會將問題解決,反而還會讓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原本可能只需要只解決這一個問題,但現在不但要解決這個問題,還要解決打人的問題,這對於打人者和被打者來說都是極度不利的。

據悉華信信託董事長與總經理在一些異常問題的處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總經理在一些事情上的做法讓董事長不滿意,不知二人如何談判,到現在這個地步,董事長用錘子打至總經理全身上下共14處傷,目前總經理仍然需要開顱手術,傷勢還是比較嚴重的,現在董事長已經被刑事拘留,這起案件也正在調查辦理過程中,不管最終的調查結果如何,可以明確這起案件已經構成刑事案件。

所以董事長對於這件事情的做法也應引起大家的注意,不管身居何種職位,從事哪方面的工作,都不是不能夠選擇用暴力的方式去對待別人,傷害別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刑事案件對於誰來說都不會是一件好的事情。

⑶ 日本幸福銀行破產案分析

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通知,發布公告稱,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債權人的利益,中國的人民銀行,於1998年關閉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0月6日,金融機構,企業收集的總部和許可證,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停止其一切經營活動,由人民組織中國銀行成立清算組依法,公司的清算。清算期間,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中國銀行託管;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廣發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部門,其業務活動照常;非金融企業及業務照常舉行的原全資子公司。原公司注冊的外匯管理部門法定存款本金和外債和優先支付的境內自然人的興趣。由清算組,其餘債務清償辦法另行通知。因此,一旦在國際和國內金融市場形勢一時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結束了近20年的經營,徹底退出歷史舞台。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於1980年,是僅次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第二大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的國家的外國貸款和地方債務水平「窗口企業「

⑷ 華融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二審獲死刑,該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據天津高法官微消息,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先前的判決中,認定賴小民受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7.88億余元,貪污人民幣2513萬余元,賴小民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經法院研究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另外一點就是與他勾結的那群人是不是有被繩之以法,收受賄賂肯定不是單方面的,必然有不少願意和他捆在同一根繩子上的行賄方。目前判決及相關新聞里都沒能找到對他們的交代,相信很多人在這判決結果正式出來之後也很關注這些靠行賄謀求不法利益的不良分子們的下場。特別是有沒有什麼資信較差的企業經賴小民操作順利拿下巨額融資款,導致珍貴的國有資產外流。

⑸ 有誰知道在哪裡找有關近幾年來銀行金融犯罪的案例,急需!

落實國九條又一重大舉措上證所獲准推出ETF

買入ETF基金,指數一漲就賺
贖回ETF基金,獲得50隻股票,賣出股票套現。
上海證券交易所7日宣布,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已正式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證所於2003年成立了ETF小組。此後,上證所反復開展研究論證和市場調查,完成了ETF的產品方案和技術方案設計。
這位負責人認為,適時推出ETF不僅有助於解決當前中國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難題,而且對發展完善中國證券現貨市場也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他表示,今後一段時間,上證所將認真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加緊准備和調試相關的技術系統,制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具體業務規則,進一步完善風險監控制度,以確保首隻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順利推出。
由於ETF簡單易懂,市場接納度高,自1993年在美國首度亮相以來,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猛。10多年來,全球共有12個國家(地區)相繼推出了280多隻ETF,管理資產規模高達2100多億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中國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不僅有助於吸引保險公司、QFII等機構和個人儲蓄進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資比例,而且能夠活躍二級市場交易,增加市場的深度和廣度。 新華社

嚴防新的金融風險點---金融審計發出的警示

虛假個人消費貸款案、關聯企業騙貸案、票據欺詐案……從去年審計披露的"騙取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貸款案",再到今年披露的"廣東省佛山市民營企業主馮明昌騙貸74億元案"------近兩年審計署披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觸目驚心。
"當前我們明確把防範金融風險作為了審計的重點。"審計署金融審計司司長范鵬表示:"主要以揭露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為突破口,揭示反映金融領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立足於從政策、制度以及監管等方面提出審計建議。"
從單純檢查"財務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審計署成立以來,金融審計工作從只查金融機構的財務開支,到以資產質量真實性為中心重點揭露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問題,再到關注金融機構重大風險和對效益有重大影響的突出問題,走過了三個階段。"范鵬說:"經過20年的發展,金融審計逐漸發揮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金融監管作用。"
我國的金融審計伴隨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深化而不斷變化。1984年,即審計署在成立後的次年,便下發了《審計署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拉開了金融審計的帷幕。
1995年之前,金融審計以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為主要目標,以重點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並不涉及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因為當時存在片面認識,不少人認為,金融審計就像過去的財務大檢查一樣,查查銀行的財務開支就行了。而信貸規模的控制等,那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乾的事情。"范鵬說。
查財務收支賬的階段一直持續到上世紀90年代初期。真正的轉變是在1995年審計法頒布實施之後,法律指出,審計部門可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直接進行審計。這樣一來,無論從審計范圍、還是審計內容上,金融審計的實際內容就有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後,金融審計圍繞資產質量的真實性,以揭露問題為主,著力發現大案要案線索。無論是從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上看,都呈現出了廣泛性、綜合性的特點。金融審計的工作水平和質量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2002年以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金融審計又進一步將審計目標確定為"防範風險、促進管理、提高效益",並大力推進計算機技術,使金融審計工作進入了風險審計階段。
金融風險呈現諸多新苗頭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風險往往會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尤其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正發生變化,金融運行的獨立性更強,金融穩定不能再過多依賴國家信用的支撐和行政措施的庇護。
"近兩年來,新形式的、具有苗頭性的案件不斷,反映為銀企內外勾結、關聯企業騙貸、金融票據詐騙、城市建設貸款和消費信貸風險開始暴露等突出問題,這應引起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警惕。"范鵬說。
審計情況表明,當前商業銀行金融犯罪呈現出新發案件多、涉案人員層次高、涉案金額大、手段更為隱蔽的特點。究其原因,與銀行的一些分支機構依法經營意識不強,內部控制不完善,特別是對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管理監督不力有很大關系,這需要引起監管機關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
資深審計人員表示,多數騙貸大案都是內外勾結的結果。以馮明昌案為例,如果不是馮明昌與中國工商銀行南海支行相關人員內外勾結,銀行又採取逆程序審批、超許可權審批等種種違規行為,馮明昌絕不能順利貸出74億元的高額貸款。
當前也有一些金融機構人員認為,為了尋求銀行效益,銀行可以對違規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錢收回來,不造成損失就行。"金融機構必須要合規經營,切實防止權力失控。"范鵬說:"違規雖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損失,但違規容易讓壞人鑽空子。如果讓其一次得逞,就帶來重大損害。"
更為重要的是,當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不是沒有,而是很多時候沒有落到實處。"雖然貸款程序執行了,手續也辦了,但只是個形式。"范鵬說:"相關權力監督制約機制根本沒有跟上,內控機制形同虛設,這是引發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
早披露 早主動 早治療
范鵬表示:"目前,我們將帶有苗頭性的、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案例對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機構注意防範此類金融案件,目的是促進金融機制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早披露,早主動,早治療。金融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幾乎所有國家都將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為政府的重要任務。當有些風險大到難以避免的時候,就必須誠懇披露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於民的作用,這也正表明我們有信心、有能力防範和降低風險。
事實也證明,這些年來,金融審計以公布典型性、苗頭性的金融大案,揭示反映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對促進宏觀經濟健康運行,防範化解金融潛在風險,起到了積極效果。
比如,在2001年審計中國銀行時,通過揭露一些金融機構利用票據市場管理中的漏洞將大量商業銀行資金投向股市等突出問題,促進人民銀行整頓了票據市場,擠出股市泡沫;2002年,通過揭露房地產開發商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資金,製造房地產虛假繁榮等突出問題,促進了國家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的有效管理;2003年,通過揭露一些地方政府不顧自身財力利用銀行貸款大搞城市建設等突出問題,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
幾乎沒有人質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經濟案件中的查處難度較大。而目前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我國的金融風險又呈現出新的表現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詭秘,這均對當前金融風險防範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務必要做到早發現,早治療,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新華社

曹鳳岐稱:四大行上市將造成「失血」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近日表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國內上市一定要謹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環境並不是很好,如果在市場低迷的情況下發行和上市,不僅籌不到很多資金,而且可能進一步傷害證券市場,有可能造成證券市場資金失血。
對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問題,曹鳳岐呼籲一定要謹慎,「因為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的條件還不具備。」
對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問題,曹鳳岐認為,現在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採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選擇。(鍾經)四川金融投資報

二、機構論市:

"三低"再現昭示底部臨近

從歷史走勢來看,導致滬深股市每一次調整的深層次原因均是制度創新帶來重新洗牌,而近期這種傾向尤其明顯。
在主板新股跌破或接近發行價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板塊的高定位,給投資者帶來價值判斷的混亂,混亂的定位體系下難以形成一個有效健康活躍的市場。當然,這還是短期的行為,對中長期股價定位影響更大的將來自於全流通預期以及"雙Q"(QFII、QDII)制度下的國際化進程。全流通始終是一種預期,但"雙 Q"下的國際化倒是十分真切。我們對同時發行A股與H股的上市公司股價作了比較: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以及2000年4月30日、6月21日的A-H股溢價幅度分別是238%、108%、171%、179%。雖然不同市場有不同的供求關系、不同的投資偏好,但在具有同等股東權益的比價效應驅動下,A股股價中樞必然會繼續下移,QDII預期將加大這種接軌的力度。
與此同時,也不要輕視機構投資者結構缺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證券投資基金數量從2003年開始加速擴張,成為當前證券投資機構的絕對主力,但超常規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負面影響。
不規范以及理念單一反而會加大市場波動性。實證研究顯示,目前國內股市中的機構投資者存在著顯著的"羊群"行為,而且在賣出股票時的羊群行為要強於買入股票時的"羊群"行為。另外,開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都屬於超長線機構,而中短期活躍機構如券商、私募基金等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機構投資者的結構畸形也加大了機構博弈的風險。什麼類型的主力資金決定了什麼樣的行情,我們認為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滬深股市仍然會呈現典型的"單邊市"特徵,即單邊上漲與單邊下跌。
不過,站在中短期角度,股市漲跌與市場成本、歷史趨勢等有更直接的關系。我們通過比較歷史上重要轉折點時的平均股價、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清晰發現目前滬深市場處於歷史低位區域,市盈率、市凈率與"5.19"行情啟動前1049點位置相當,而且重現穩定型股價結構,即5元以下、5-9元、9元以上的股價結構呈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形形態。歷史規律表明,這是一個低風險投資區域。重現歷史低位區域特徵後的上漲行情,其力度又常常超出人們的預期,而且上漲行情可能是單邊的。
從短期走勢上看,也出現了許多"轉勢"信號。首先是反彈陽線數量出現突破,4月7日至5月10日,反彈陽線最多一根。5月11日至6月28日,反彈陽線持續出現兩根;6月29日以來至今,首次出現四根陽線。反彈陽線數量的增加,反映的是信心增強。其次是持續上漲的天數開始增加,上一次反彈(5月底)持續時間只有5天,此次已打破。最後是"地量"出現的密集度明顯上升,這意味著空方力量的衰竭。目前缺的是還沒有找到一個能夠引起市場共鳴的突破口。

上海證券報 廣東證券

三、上市公司新聞:

第二隻「日本概念股」搶灘A股市場 榮事達三洋質地堪憂

首隻「洋股票」寧波東睦上市就高派現的餘音未了,日本三洋又如願登陸A股市場。昨日,合肥榮事達三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發布《招股說明書》,該公司將於7月12日發行8500萬A股。這樣一來,A股市場的前兩只洋股票都是「日本概念股」。
日本人占公司主導地位
《招股說明書》顯示,日本三洋及關聯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49.16%,中方公司榮事達集團持有50.24%,中方公司似乎在企業中占控制地位。實際上,公司主導產品洗衣機和微波爐用的就是日本三洋的商標:「三洋」和「SANY0」,雖然公司並非獨占性使用;自公司創立時即1994年2月起,其生產技術就是從日本三洋引進的,公司稱「今後仍然需要從日本三洋引進」,且不能保證將來新引進的技術日方不給第三方使用或者日方會繼續給予技術提供;自組建榮事達三洋以來,日本三洋就一直在公司重大事情上占據主導地位。
盈利能力堪憂
近幾年來,在其「本國兄弟」和韓國產品的擠壓下,日本三洋在中國的業務疲態盡顯,影響力大不如日資其他企業如索尼、松下。而榮事達三洋本身的公司質地,也難以讓人恭維。
此次榮事達三洋在發行股本高達8500萬股的情況下,僅能夠募集資金20091.65萬元,在A股中,如此大的流通股本和如此弱的募集資金能力都較為少見。其發行價為2.6元/股,也是繼中國聯通之後又一低發行價,但其發行市盈率並不低,按發行前總股本計算為18.18倍。其實,加上如下因素,榮事達三洋才剛剛滿足上市標准:近三年公司從稅務部門返還的增值稅款分別為165.74萬元、170萬元和161.3萬元;因是安徽的「外商投資先進企業」,2002至2004年該公司的所得稅率僅為10%,比一般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減了一半。
此次發行後,公司將在微波爐項目上投資7814.46萬元,這不由得讓人馬上想起號稱「價格殺手」的國內微波爐巨頭格蘭仕來;用募集來的資金6000萬元投入市場網路建設,雖然和公司大股東有意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國的整體佔有率想法一致,但在國內家電巨頭林立、銷售格局已大變的情況下,這6000萬元巨資到底是否當用、用了會起多大作用的確讓投資者難以放心。
上市前趕緊派現
在此之前,寧波東睦上市即高派現就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榮事達三洋似乎也不甘落後。公司稱,根據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發行前公司已「及時」給老股東按每10股送5股派2元進行了利潤分配。這樣,除了正常進行年度分配外,發行前公司滾存的未分配利潤中,2693.652萬元現金股利也已由老股東單獨享有,目前可由新老股東享用的未分配利潤僅餘440.1443萬元。而去年該公司的每股收益才0.14元。 (記者 楊傑)成都日報

天威500千伏變壓器搶灘國際市場

日前,我國第一個500千伏變壓器出口項目---蘇丹麥羅維大壩輸變電線路變壓器供貨合同在哈爾濱簽字,該項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與哈爾濱電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中標的。
該項目變壓器共24台,合同總金額1.52億元人民幣。這是繼向美國、伊朗、孟加拉國等出口產品之後,天威集團今年的又一次重大出口項目中標。該項目的中標,為天威集團叩開了通往非洲市場的大門,對其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河北日報

四、華龍研究:

每日投資指南04.07.08

昨天兩市股指低開低走,欲振乏力,出現了小幅下跌。其中,滬指低開於1448點,之後指數全天基本上在前日收盤點位下運行,收盤1438點,下跌12點;深成指同樣低開3397點,隨後逐步走低,尾市報收3364點,下跌33點。兩市在成交量方面較前天出現萎縮,總共成交86億。

盤中看,市場熱點依然集中在中期報告的炒做上,「中報」行情的預演仍在繼續。廈門鎢業、大唐電信、中牧股份、深天馬等中期業績有較大幅度增長的股票不僅抗跌,並且還受到市場資金的繼續追捧,逆市上行。業績作為衡量股價的重要標尺,在經歷了去年「價值投資的理念」後,市場對它的理解更加深刻,「漲時重勢,跌時重質」的股訓也引領著資金投向經營有方、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中去,相信隨著市場參與者的博弈越來越機構化,股票基本面的好壞將成為投資與否以及定價的重要指標。而在ST宏峰等業績有好轉的ST股票上漲帶領下,該板塊中部分個股出現了低位放量、短線拉升的形態,由於這些公司基本面的不穩定性,建議投資者盡量避開這些品種,或者短線參與,快進快出。與此同時,在兩市跌幅榜上,業績預警預虧的股票則繼續下行,川投長鋼、金自天正等位居跌幅前列,面臨中期報告的來臨,績優、績差股將繼續出現分化。而昨天中小板塊的普遍下跌也帶動了主板市場的科技類股票下跌,進一步加大了指數的壓力,並且在市場出現了一些不確定的擴容利空的影響下,指標股也出現了一定幅度的回落,影響到指數的運行。

技術上看,由於技術面的短線超買,加重了指數調整的壓力。分時圖上看,指數若在1428點上方形成支撐,則反彈仍可期,但該點位若被擊穿,則指數面臨回落1410點的可能,而相應的技術指標顯示已經回落至較低位置,繼續下穿的可能性比較低。均線系統上,滬指回落至5、20日均線之下,下方10日均線將接受考驗。從下降通道的角度看,昨天的下跌是對上軌的一次回抽確認,只要股指不重回到通道內,反彈仍然值得期望!

總體來看,在技術上出現超買、消息上偏空以及短線資金獲利套現的多重因素下,指數出現回落。建議近期密切關注消息面的變化!(華龍證券 吳曉峰)

每日潛力股推薦(2004.7.8)

申達股份(600626)

公司為上海紡織自營出口和全國紡織自營進出口的龍頭企業,隨著出口配額的擴大和取消,公司紡織產品在日本和歐美市場的份額將進一步的提升,從公司的發展環境和產品的規模優勢情況看,公司未來幾年業績增長比較有保證。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為0.397元,現市盈率16倍左右,遠低於市場的整體平均市盈率。從股價走勢情況來看,現股價止跌企穩,成交量正不斷放大,正處於底部蓄勢階段。考慮到公司已公布配股方案,建議投資者短線關

注。

山東海化(000822)

公司極具規模優勢,主導產品純鹼生產規模居亞洲第一,也是國內最大的溴素生產企業,2005年新項目投產後,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合成鹼行業公司。公司主導產品有純鹼、溴素、三聚氰氨、硝鹽、氯化鈣等,在國內市場佔有相當的份額,屬於全國化工類重點企業之一。上市公司業績比較穩定,近兩年上市公司的業績可以持續保持在0.3元之上。從化工行業增長情況和公司業績表現來看,業績持續增長可期。從二級市場走勢來看,前期股價漲幅曾超過90%,機構應該對其基本面有良好的預期,股價跌穿250日線之後,股價呈現企穩的走勢,且大盤反彈以來該股反彈幅度不大,建議關注。 (華龍證券 萬曉偉)

(特別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五、市場傳聞:

7月8日傳聞及參考

據傳,浙江廣廈(600052)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廈南京房地產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目前正在開發南京鄧府巷項目與碑亭巷項目,據測算,項目的總投資約16億元,開發周期約2-3年。由於該項目投資額較大,公司擬進行信託融資。
據傳,上海寶鋼集團近日宣布,該集團下屬的寶鋼上海聯合公司開發的寶優特強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場,近幾個月的銷售猛增,顯示出後來居上的勢頭。
據傳,據韓國雙龍汽車主要債權人之一的朝興銀行透露,雙龍的競標者已經被限定於上汽集團以及美國的一家養老基金。這意味著上汽在和其它公司爭奪雙龍的過程中離目標又近了一步。
據傳,備受關注的波導股份(600130)與德國西門子移動的戰略聯盟日前正式啟動。目前,雙方的合作已經進入具體實施階段,本月內就將開始建立培訓中心。
據傳,日前,萬科與國際專業房地產投資銀行(簡稱HI)簽訂合作協議,為即將開發的中山項目進行境外融資安排。協議主要內容為,HI公司為中山項目提供總額不超過3500萬美元,最長不超過42個月的貸款。同時,萬科公司的深圳萬科17英里項目獲得了新華信託1.9995億元信託貸款。另外,萬科的19.9億可轉債發行也即將實施。

⑹ 83噸「假黃金案」迷局:入庫有錄像,誰在造假

武漢金凰珠寶老闆賈志宏一句 “別了”,留下涉事信託、銀行、保險公司多方糾結。目前,200億元假黃金騙局仍未揭開迷局。

《中國新聞周刊》等媒體報道了83噸“假金案”之謎。黃金珠寶是中國最大的黃金珠寶製造商之一,在納斯達克上市。該公司利用假黃金作為抵押品,向十多家信託金融機構借入近200億元人民幣。黃金珠寶多次通過“黃金質押政策”從信託等金融機構獲得200億元融資。目前,仍有160億未償融資,涉及十餘家金融機構。與這160億美元融資相對應的承諾目標是重達83噸的金條。

賈志宏對信託機構鑒定結果矢口否認,稱“黃金是早年收購的一批老人民銀行金子,成色不太好” ,否認黃金有人為造假可能性。暫時造假黃金的始作俑者還是沒有確定。

⑺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⑻ 1998年中國發生歷史上最大的破產案

中新社茂名4月7日電(梁盛 鄒輝球)廣東茂名中級法院7日通報消息稱,當地首例中外合資企業破產案,經過10年「馬拉松」清算、審理,目前已終結。
據介紹,高飛公司原是一家投資規模超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農副產品深加工的中外合資企業,始建於1988年,由當時高州縣供銷合作聯社與美國飛達公司合資經營。在合營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致成訴訟,公司因故停產停業。2000年5月28日,高飛公司與台灣金內冠冷凍食品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書,由台商公司租賃高飛公司的房屋及機械設備進行經營。
2000年11月27日,中國銀行茂名分行和中國銀行高州支行以高飛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茂名中級法院申請其破產。2003年4月18日,法院裁定宣告高飛公司破產還債,並依法指定清算組接管。
該公司被裁定宣告破產轉入清算程序後,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高飛公司租用高州供銷合作聯社的土地進行經營,土地不列入破產財產進行處置,只賣房不賣地,公司財產幾經公開拍賣一直未能順利處置變現。
另外,高飛公司破產前除拖欠銀行等44家債權人債務2100多萬元外,還拖欠在冊數十名職工和數百名臨時工工資、社保、經濟補償金63萬多元。由於高飛公司的主要財產為廠區內的房屋和機械設備,這些財產在破產前大部分已經抵押給債權人,對職工的「歷史欠帳」太多,即使財產順利變現,職工安置問題也難以解決。
各種矛盾交相纏繞,懸而未決,整體破產清算工作一度擱淺。
2008年,該案轉交茂名中級法院民四庭審理後,承辦法官及清算組多次與涉案各方溝通、協商,最終由高州供銷合作聯社下屬企業競得破產資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債權全部得到清償,其他44家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也無異議,台商公司順利遷離,雙方租賃合同依法終止。(完)

⑼ 什麼是廣國投事件

廣國投---首宗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終結
2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呂伯濤宣布,歷時4年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終結破產程序。廣信破產案是中國第一起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也是全國法院迄今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產案件。
經廣東高院、廣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審理,廣信及其3個全資子公司廣信企業發展公司、廣東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投深圳公司的破產債權清償率分別為12.52%、28%、11.5%和19.48%,均超過了目前國內破產債權清償率8%的記錄。
據了解,廣信破產案終結破產程序後,廣東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組,負責追收可以追收的破產財產和追加分紅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對清算組的工作仍將依法進行指導監督,並及時提供有關司法保障。
廣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廣信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破產申請書。
與此同時,廣信屬下的三家全資子公司廣信企業發展公司、廣東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投深圳公司因出現嚴重的資不抵債,也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廣信等四家企業破產案件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震撼,當年被稱為「廣信事件」。
廣信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信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當時四家破產企業共有494家境內外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達467億多元。僅廣信一案申報債權金額便達人民幣387億元,其中境外債權佔83%;申報債權人320人,其中境外的佔了52%。
無力重組
廣信曾是一家擁有外匯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於1980年經廣東省政府批准成立,到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經營規模不斷擴大,逐漸從單一經營信託業務發展成為以金融和實業投資為主的企業集團,並憑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圍融資。
但進入90年代,特別是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由於經營管理混亂,出現了嚴重的外債支付危機。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其實行關閉清算。經過行政關閉清算,發現其負債狀況驚人,行政手段已無可挽回,遂決定對其實施破產。
1998年,當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關閉清算廣東國投時,廣信破產時的資產總額214.71億元,負債361.65億元,資產負債率168.23%,資不抵債146.94億元。
如果不實施破產,廣信是否還有重組再生的可能性呢?
據了解,當時如果要重組廣信,所付出的代價將是307億元的「天文數字」:廣信能短期內變現的資產只有24.7億元,但償還1年內到期的內外負債需115.4億元,需凈增資金90.7億元。同時,廣信還有因提供擔保而引起的40.64億元欠款。另外,廣信需注入175.8億元以補充能盈利的資產和完成手頭上的房地產項目。

⑽ 黃曉明捲入股票操縱大案對他有影響嗎

8月10日,證監會對高勇操縱股票精華制葯(002349.SZ)一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曾發布《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注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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