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裡面有個名詞叫「代償」。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代償法律術語叫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代償合同的特點如下:
1.不發生債務轉移。雖然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但並不表示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了改變,債務不因此而轉移給第三人;
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特別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3.在這類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當事人;
4.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的債務雖然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在出現違約情況時,債務人並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代位融資擴展閱讀:
代償合同,也叫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義務,第三人沒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當事人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徵在於: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第三人並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如果第三人沒有履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至於第三人是否履行,應由債務人和第三人進行協商。
(3)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合同債務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除外。
⑵ 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也稱代位追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該項損失應當由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該第三人即責任人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後者,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金賠付責任,便取得了對第三人即責任人的追償權利。代位求償權是由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當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引起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一方面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取得對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請求權,另一方面又作為第三人行為的受害者而取得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貫徹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若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就必須將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代位行使。《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⑶ 代位追償法院判決生效民間借貸款嗎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於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就這一問題,海事訴訟法與保險法的規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條雖未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索賠,但該法第254條第2款--"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的,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保險?似乎暗示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之訴。海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海商法與保險法上述規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保險海上代位求償權的作用
從實務上考察,確立代位權,被保險人可以從向責任人(第三人)索賠的爭訟中解脫出來,而將之轉移給保險人去進行。另一方面,確立代位權,保險人也可從代位求償中得到營運資產上的經濟補償。
從法律上考察,代位權的確立則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或獲得的賠償數額大於實際損失,而獲不當得利,違反損害補償原則。
2、基於侵權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終負有清償責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3、保險人在給付賠款後,自然要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因此,不但被保險人獲得其應得的補償,保險人也履行了應盡的義務,而有責任的第三者也受到應有的追究。
總而言之,代位權的確立,不僅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互利和公平;同時,憑借保險人的專業力量也使最終的責任者不易逃脫法網或逃避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有助於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
⑷ 代位求償權是什麼,代位求償權的好處有哪些
一、代位求償權是什麼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是財產保險中一項重要的原則。
二、代位求償權的好處
代位求償權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積極保障的意義:
1.更可靠的賠償保證。被保險人可選擇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資信,這往往是其他責任方所無法比擬的。
2.保險公司的求償權僅限於其賠償金額,超出的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3.在獲得保險賠款之前,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求償權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優於保險公司。
但是,被保險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還必須保證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不致因其行為而受到損害。例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能同第三者責任方達成任何賠償決定或放棄對第三方責任的追償,否則,被保險人將失去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被保險人還有義務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⑸ 代位求償權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嗎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於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就這一問題,海事訴訟法與保險法的規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條雖未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索賠,但該法第254條第2款--"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的,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保險?似乎暗示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之訴。海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海商法與保險法上述規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保險海上代位求償權的作用
從實務上考察,確立代位權,被保險人可以從向責任人(第三人)索賠的爭訟中解脫出來,而將之轉移給保險人去進行。另一方面,確立代位權,保險人也可從代位求償中得到營運資產上的經濟補償。
從法律上考察,代位權的確立則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或獲得的賠償數額大於實際損失,而獲不當得利,違反損害補償原則。
2、基於侵權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終負有清償責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3、保險人在給付賠款後,自然要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因此,不但被保險人獲得其應得的補償,保險人也履行了應盡的義務,而有責任的第三者也受到應有的追究。
總而言之,代位權的確立,不僅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互利和公平;同時,憑借保險人的專業力量也使最終的責任者不易逃脫法網或逃避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有助於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
⑹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由他人代為交付視為完成出借嗎
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他人代為交付借款的,借款人收到現金或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都可視為完成出借。注意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上註明由他人代為交付,現金交付的保留收據,轉賬的保留轉款憑證。
⑺ 代位求償權,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嗎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才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3、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於保險賠償金額范圍。
⑻ p2p代償金額是什麼意思
我們P2P投資,其實可以看做為一種出借人,而p2p代償金額,就是借款人需要償還的金額了。
此處代償,指擔保代償。自P2P行業強監管以來,代償指標成為平台信披的關鍵指標之一。擔保代償是指被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由擔保人代其履行義務的一種行為。擔保人代償後取得對被擔保人的求償權,取得對相應反擔保抵質押物的處置權。這也稱之為代償賠付。
2017年10月底,超過百家P2P平台按監管要求設置了信披專區,並定期披露運營報告,行業的信披水平正不斷提升。然而,一些關鍵信披指標仍然存在披露不完全、不規范的情況。代償指標作為P2P網貸平台信披得分率較低的指標,目前僅有少部分平台進行了披露。
銀監會《信披指引》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披露代償金額:指因借款方違約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網貸機構)代為償還的總金額;應披露代償筆數:指因借款方違約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網貸機構)代為償還的筆數。
互金協會《信披標准》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披露代償金額:自從業機構成立起,因借款方違約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從業機構)代為償還的總金額;應披露累計代償筆數:自從業機構成立起,因借款方違約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從業機構)代為償還的筆數。
總的來說,P2P代償金額是監管部門要求網貸平台在信息披露中應該披露的指標之一,代為償還出借人的金額。
⑼ 股權融資,創始人股權稀釋,如何才不會被踢
股權生命九條線!!!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恩美路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