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麼區別嗎我看著覺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錢,總承包單位負責融資來修建
1、定義不同
融資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PPP模式,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2、服務范圍不同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DBFO(融資代建模式)這個術語是英國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用來描述依據私人主動融資模式制定的基於特許經營的公路計劃。
3、運行模式不同
融資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
『貳』 以融資代建方式建設的醫院,是商業性投資建設還是公共項目建設,在建設中遇到的拆遷問題,是應該按商業拆遷
這個要看兩個方面,一個是地塊規劃是什麼?第二個是融資代建模式中與被代建方的合同約定。
這個醫院是建設-交付,還是建設--持有——交付。最終接收方決定了醫院的性質和因此帶來的拆遷補償。
『叄』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3)融資代建模式要招標嗎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
『肆』 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區別何在
代建制是一種管理模式。具體說來就是由誰來管理工程。建國以來,回經歷了4種管理模式:業答主自管、監理、項目管理、代建制。從這個層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現階段最高級的工程管理模式,這個概念是很廣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內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樣的。但針對具體的代建合同而言,業主將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委託給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完成委託任務,並得到相應的報酬,這是比較完整意義上的委託代理。
而EPC就是接受委託做設計施工總承包,這兩個角色有區別,在於整個項目的管理是甲方還是委託代建單位來做。
『伍』 請問什麼是融資帶建模式
融資代建,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融資代建制特指針對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公-私夥伴關系合作投資、建造、運營公共項目的模式,公共項目產生社會效益是「公共機構」的項目目標,得到投資回報率是「私人投資者」的目標,為了實現「多贏」的目標,合作雙方需合理分擔風險,以保證公共工程項目的成功。
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在我國,「公共機構」主要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級政府等公共事務管理機構;「私人投資者」可以是多種類型的主體,主要指非政府的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具有獨立投資決策權的經濟主體,「私人投資者」也可以是多種經濟主體組合的組織,如幾個投資主體為某一公共項目而成立的項目公司,該組織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來源進行投資,它可以設計各種融資方案吸引各方資金,對投資形成的資產享 有所有權和支配權,同時承擔風險責任。
『陸』 bt項目融資必須要招投標么,不需要的話有什麼依據
必須招投標的,法規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六、加強招標公告管理,加大招標投標過程公開公示力度
公開透明是從源頭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是實現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徑。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標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通過有形市場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有形市場應當建立與法定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的有效鏈接。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健全體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發揮有形建築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作用。現階段,對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築市場,依法公開招標。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項目採用國際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發包。
『柒』 什麼是工程項目代建制模式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單位的角色地位也較為特殊,一方面,法律並未正式授予其認可的法律地位,在相關建設管理活動中,如各項手續的辦理仍需要傳統建設方出面辦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代建合同的參與方,由於擁有投資資金權利,在實際建設實施管理活動中較為強勢,如在施工單位招標活動中撇開代建單位自行招標,影響代建單位的實際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發展中的一次探索嘗試,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國內處於發展初期,一些制度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單位應做好相應代建項目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工作,通過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方法有效應對相應代建風險,提高風險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捌』 融資代建項目能否立項
你有項目嗎?
如果有的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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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投融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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