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有兩女兒一個兒子只有兒子一人負養我,我想把一切都給l兒子紙上怎麼寫
你這是要寫遺囑呀,主要是寫房子歸兒子所有,沒有其他人的份就可以了。
『貳』 民法典里包括保險法嗎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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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按民法典該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的賠償順序是: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其次,交強險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其三,交強險、商業險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該條中的「可以」在法律規范中屬於授權性規范,可以也意味著不可以,即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第三者直接賠償保險金,也可以不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條規定中的「賠償責任確定」如何認定,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險人認為賠償責任是確定的,而保險公司認為不是確定的,保險公司就不會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金。實踐中保險公司確定的賠償責任與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險人確定的賠償責任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當受害第三者與被保險人認可保險公司確定的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金。該條「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中的「被保險人怠於請求」如何認定,保險公司與受害第三者、被保險人對「怠於請求」的認識並不一致,所以,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以「被保險人怠於請求」,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金。
從保險法與民法典的規定上看,民法典中保險公司對受害第三者有直接支付交強險、商業險的義務,比保險法更有利於受害人。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與受害第三者、被保險人的關系處理適用保險法的規定,而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險人認為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法律如何適用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按立法法的上述規定,民法典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保險法是全國人大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從效力層次上看,民法典的效力高於保險法的效力,當兩者規定沖突時,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從法律制定的先後順序看,保險法制定在前,民法典制定在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叄』 在民法典里企業產遺囑有效嗎
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肆』 一個叔叔來我們家住了十幾年他突然死了,財產怎麼分配死後
那個叔叔雖然在你家生活十幾年,但你們是沒有繼承權的,是第一繼承人繼承,例如他妻子、孩子、他爸媽
『伍』 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1、遺贈的概念:被繼承人將自己的遺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2、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3、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遺贈扶養協議是在遺贈的基礎上增加了「扶養」條件,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是附扶養義務的遺贈,若受遺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則無法受贈遺產,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獲得遺產的。單純的遺贈時,受遺贈人不需要履行任何義務,就能無償地獲得遺產。
(2)效力順序如下:遺贈撫養協議>遺贈>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1、遺囑信託的概念:遺囑信託,指自然人在其所立遺囑里寫明去世後財產由誰管理和分配,即受託人是誰、受益人有誰、管理財產的范圍。是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一項信託計劃。
2、意定監護的概念: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3、區別:
兩者在涉及被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通過遺囑進行財產規劃時,兩種性質可能同時出現。可能產生概念混淆。
(1)遺囑信託的對象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對象只能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亦沒有所謂監護人通過遺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遺囑信託的對象包括法定繼承人也包括非法定繼承人。而遺囑指定監護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父母)為其法定繼承人(子女)指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人不涉及子女以外的人。
(2)遺囑信託更側重於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配,側重財產關系。而遺囑指定監護人側重於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維護,側重人身關系。只不過,往往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後,因被監護人是自己的子女,而財產也是要留給自己的子女的,尤其是殘障子女,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時遺囑難免會涉及遺產分配方案,此時遺囑信託和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就可能同時出現了。
——家事法苑團隊陳貝貝
『陸』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這句話是正確的。
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
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是用遺囑形式創設的信託,那麼它既要遵守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規定,同時也要遵守信託法中關於信託的規定(《信託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6)依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擴展閱讀: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柒』 父親其中一間房屋轉給了同村兄弟是否要放棄所有房屋繼承權對方才能辦理房產證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這屬於《民法典》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的問題。
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故若該房屋為您父親所有,則其有權決定將該房屋贈送給他人。
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根據上述規定,若該房屋為您父親所有,則接受遺贈人僅需憑借相關遺贈文書等文件即可前往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不動產登記,無需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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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關於離婚後子女繼承權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離婚後孩子是有繼承權的。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