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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的買賣合同

發布時間:2021-06-28 08:46:47

融資合同中出賣人和承租人是什麼關系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釋義】本條是關於行使索賠權的規定。
所謂索賠權,是指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權利人依法享有向義務人索賠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在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存在著承租人、出租人、出賣人三者關系。當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委託,出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後,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移給出租人,出租人同時享有因出賣人違反合同規定而造成損失時要求出賣人賠償的權利。但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在買賣合同中、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價款,由於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購買的,對其性能和生產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難對出賣人提供的租賃物做檢驗和判斷,同時,租賃物的用益權也屬於承租人,為了保證租賃物符合要求,便於解決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出租人往往將選擇由誰來提供何種品質、規格的租賃物的決定權賦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收貨驗收,發現質量技術問題由承租人直接與出賣人交涉,即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對由於出賣人的過錯,如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或者遲延供貨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而得到賠償。這樣,既簡化了法律關系,同時又降低了索賠成本。因此,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直接向出賣人索賠。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出租人應協助承租人索賠。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種:
1.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時,承租人可以要求:
(1)減少價金。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雖不符合合同約定,但不影響使用,而承租人也願意繼續使用的,可以按質論價,要求出賣人減少價金。
(2)修理,調換。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能利用時,根據標的物的具體情況,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負責修理或者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標的物,並承擔修理、調換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支付違約金。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支付約定的或者法定違約金。在違約金不足以抵償損失時,承租人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4)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由於質量問題無法使用時,承租人不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出賣人未交付或者遲延交付標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義務,並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⑵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哪一個先簽為什麼

最好是兩個合同同時簽,實在需要先簽訂《購買合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間隔時間也不要太長。因為:

  1. 《融資租賃合同》是債權合同,主要內容為融資金額的概算值、租賃物件名稱、租賃條件等。《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簽訂,出租人必須按規定付款,可以說,《融資租賃合同》意味著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已落實。

  2. 融資租賃項下的《購買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合同,這兩個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不從屬,但兩個合同互為存在的條件。

  3. 從先落實資金,後開展購買活動的順序來講,應該先簽《融資租賃合同》。當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簡單的簽字行為,而是意味著該項目從立項開始,到出租人同意為止的全部手續已經完備,項目可靠,資金落實。

  4. 但是,在不知道租賃物件價格的情況下,有時難以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或者估算的金額比實際金額低太多,使《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不足。

  5. 如果先簽《購買合同》,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作為《購買合同》生效的先決定條件,也是可以採用的一種方法。

⑶ 融資融券合約是什麼樣的

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專付一屬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融資交易股票後才會計算利息,融資融券客戶的授信期限最長是六個月,而且最終是按照客戶實際借貸時間來計算費用的

⑷ 什麼是融資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內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承容租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⑸ 在融資租賃中,買賣合同是哪兩方簽訂的

直租模式是出租人和設備廠商簽買賣合同,承租人與出租人簽租賃合同;
回租模式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

⑹ 買賣合同和買賣授信合同有啥區別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 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 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⑺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後,承租人能否與出賣人再簽訂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只存在一個買賣合同,即出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租賃物的買賣合同。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無需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只需要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履行完畢,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也會有禁止條款,約束承租人不得與出賣人單獨簽訂買賣合同及其他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條款。
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就融資租賃物單獨簽訂買賣合同的,那麼會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及出賣人之間產生糾紛。這時,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的,該合同依法無效。
因此,《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禁止承租人與出賣人就同一融資租賃物簽訂買賣合同,但根據其他法律規定,1、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不得損害出租人的利益;3、不得違反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

⑻ 請問融資租賃合同跟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的操作是有三方兩合同組成(傳統的直租項目),三方即出租人(租賃公司),承租人,供應商;兩合同指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其中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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