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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份額下降

發布時間:2021-06-29 04:38:30

① 機構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產品後,可以將自己的份額轉賣給自己的職工嗎

不可以。因為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機構所持有的信託收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② 一般一個集合信託產品最低會發多大份額

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說一個項目最低的募集規模,一般2-3億左右,少的1個億甚至幾千萬的也有,現在很多項目會進行拆分,就是把一個總盤子比較大的項目拆分成一些盤子比較小的幾個項目

③ 結構化信託中的優先/劣後級是什麼意思

所謂結構化,就是根據購買者風險的承受能力,設計出不同風險等級的內條款,優先順序資金容確保資金的安全,劣後級的資金承受大的風險,享受高的收益,只有當優先順序分配後信託利益,才輪到劣後級的本金和收益。例如,一個結構化信託分為優先順序和次後級兩種,優先順序認購7000萬,次後級3000萬,優先順序預期收益 10%/年,如果將來信託收回7700萬,則剛夠分優先順序的本金和收益,次後級資金血本無歸;如信託收回10700萬,則優先順序收到本金和收益,劣後級得到本金;如果將來收回13700萬,優先順序收回本金和利息,剩餘6000萬,則劣後級的收益為100%/年。劣後級承擔風險的時候,也享受到超額的收益;優先順序有安全的保障,但是不能享受到超額的收益。

部分信託產品在交易結構中,設置了優先順序和劣後級兩種份額,例如比例為5:1,信託項目到期時,先兌付優先順序的本息,然後再兌付劣後級的。表面上看起來,對於優先順序來說,這是一種非常好的增信措施。但實際上,還是得要看劣後級的具體情況,很多劣後級份額根本起不到增信的作用。

④ 信託中什麼是份額和有效份額,還有什麼是凈值

份額:客戶持有的份數;
有效份額:可以使用的份額;
凈值:持有的份額的現在價值回。
信託答簡介: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⑤ 信託的風險和股票哪個低

債券的主要風險是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如果你持有到期,那麼主要風專險是通貨膨脹風險屬,如果你中途需要周轉資金,那麼就需要賣掉手中的債券,這個時候就涉及到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了。但總的來說,債券的風險是小的,基本能收回本金,但是股票就是風險很大了。有可能連本金都收不會來。另外:買債券要看發債的主體實力如何,從債券的可靠性來看,風險從小到大依次為:國債、金融債、三A企業債、次級債。所以當你買到信用等級差的債券,也有不能兌付本金和利息的風險。信託,目前市場上主要以固定收益為主,和持有到期債券或者存定期差不多。目前市場上信託產品兌付風險很小,風險程度比債券還小些,但是會涉及到流動性風險,就是你需要流動資金的時候不能提現,需要有人來接盤你手裡的信託份額。隨著金融市場的動盪也許未來信託也會發生不能兌付或者不能足額兌付的事情。畢竟信託產品是不能承諾保本保收益的。

⑥ 信託計劃份額收入如何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內他居民企業容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因此,甲企業通過信託公司購買信託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免稅收入范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甲企業參與設立信託計劃,向子公司提供融資的行為屬於債權性投資,其取得的信託計劃分紅收入應按利息收入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其轉讓信託計劃份額按轉讓財產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⑦ 信託業的行業現狀

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記發牌的信託投資公司普遍經過了資產重組,卸掉了歷史的債務包袱,充實了資本金,改進了法人治理結構,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增強了抗風險能力,夯實了發展的基礎,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以誠信為前提條件的信託業必將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 進入2001年,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託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 「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
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託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託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
按照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設計信託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並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託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託法》、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託公司規范發展的政策平台已經趨於完善。 某些「新觀點」順應信託業發展趨勢。
最近,信託業界對圍繞信託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業務發展方向傳出的一系列新的觀點(下簡稱「新觀點」),反應較為強烈。新觀點提出了涉及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信託業務、關聯交易、資本金、合格投資人、受益權轉讓、資金信託合同份數、異地信託等八項措施,核心是固有業務壓縮、信託業務規范、關聯交易清理。
某些「新觀點」順應信託業發展趨勢
關於固有業務,新觀點要求在「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基本定位下,信託公司應取消現有業務范圍中的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業務,並將投資業務范圍界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自用固定資產投資和短期投資(包括股票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等),原則上取消實業投資,充分保證資產的流動性。
具體操作上,信託投資公司可採取公司分立、業務剝離、公司轉制等方式逐步壓縮固有業務,限期達到上述要求,同時信託公司不得辦理存款、資金拆入、發行債券、資產回購等任何形式的負債業務。不得以經營資金信託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降低對外擔保比例,限定不超過凈資產的一定比例。
對於信託業務,新觀點要求對信託業務范圍進行梳理,大致分為信託業務和兼營業務。信託業務按信託產品進行描述,如資金信託計劃、企業年金信託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動產信託、事務管理型信託等;兼營業務包括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投資咨詢、證券承銷、代保管等投行業務和中介業務。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財產用於貸款和賣出回購業務。
而對於關聯交易,則進行限制——取消善意關聯,禁止逆向關聯。關於善意關聯,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者關系人的有價證券;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信託與固有賬戶、信託財產專戶之間不得辦理沒有交易背景、沒有簽訂協議或合同的款項劃撥、墊付甚至混用。
關於逆向關聯,即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向關聯方融出資金,轉移財產,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融資,不得接受關聯方股權作為信託財產進行受益權分割。
關於信託份額限制,新觀點還對取消200份限制,允許開展異地信託業務,資本金浮動管理,以及合格投資人、受益權轉讓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對取消資金信託合同200份和異地信託業務的限制,順應了金融領域對外全面開放後信託業務的發展趨勢。
「新觀點」令信託公司找不著北
多年來一直對信託業十分關注,不斷提及自己事業發展的第一桶金得益於信託的上海遠景投資有限公司張遠景懷著對信託業的良好期盼,對上述新觀點詳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說,信託的本質是設計,信託業務具有多樣性,對信託業務的過多限制,是否有利於信託公司生存和發展?取消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經營等業務,信託公司的金融性將大打折扣,而以保證資產流動性為目的,對實業投資的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自有資金投資實業未嘗不可,投資實業並非資產不流動,資產證券化的結果同樣可以保證資產流動性。信託業務一定要具有多樣性、流通性,其多樣性表現在,除傳統資金信託外,亦有企業年金信託、不動產信託、事務管理型信託、教育信託、公益信託、離岸信託、產業投資信託、投資理財等,而信託產品流通性表現為,流通是風險的最好防範,增強流通才能降低風險,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因此如何設計信託產品,使其具有流通性,建立流通平台交易,以及信託產品證券化,包括交易平台證券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張遠景說,信託業務和非信託業務區分確定,有廣義、狹義之分,誰能說信託公司現有的兼營業務就不是信託業務?對受益權轉讓設限,妨礙了信託業務發展,也缺乏法律依據。而就關聯交易而言,不是不可以關聯交易,而是關聯交易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應明確關聯交易過程中的兩個合法依據:一是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二是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規定。
張遠景認為,美國的信託投資人多為自然人,中國更多的自然人成為信託投資人是趨勢,信託公司應做的是風險提示和按照約定經營。信託工具多為富人運用,他們應該具備較多的風險意識。刻意的限制自然人人數,不是防範風險的辦法,而應在信託公司發展和風險防範上找平衡點。
他感慨,長期以來,信託公司一直在探討發展之路並不斷博弈,結果是五次整頓和隨之而來的一連串嚴厲監管。如今的信託公司面臨的問題是在十分狹小的空間里如何生存?生存的基礎是什麼?他比喻,如今的信託公司處境就好比池塘里的魚,有水但不夠深,缺氧。既然放了水養魚,就要夠魚存活的水量,保持氧分,倘若既要養魚又不給足夠的水量和氧分,魚在水塘中必然會上竄下跳。
談到信託公司的出路時,張遠景說,伴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信託業務領域亦將得到擴大和延伸,對信託公司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信託公司改制或與商業銀行合並成為信託銀行,是值得思考的,這是美國、加拿大、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等金融信託發達地區都相繼走過的道路。這將從根本上改變信託公司缺乏信用基礎,現金流不足,抗風險能力差的狀況,並能實施有效的商業銀行治理模式,徹底改變信託公司現狀。 2015年8月3日,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5年2季度中國信託業發展評析》顯示,截止到二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到15.87萬億元,比2015年一季度末的14.41萬億元環比增長10.13%,比2014年二季度末增長27.16%。這也是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連續7個季度信託資產規模同比增長率逐季下滑後,首度迎來回暖態勢,信託業邁入「15萬億元時代」。

⑧ 信託清盤的原因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產品清盤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信託產品存續期滿;單位凈值跌破止損線;信託產品規模或參與份額數達不到要求;為了發行新產品而清盤老產品等。
1、信託產品存續期滿
宣布清盤的產品,絕大多數是由於信託期限已滿。特別是非結構化產品,大多存續期為1-3年,在期滿後就選擇不再運營,這屬於「正常死亡」。
2、單位凈值跌破止損線
這種情況下終止的產品比較少,原因是基金經理投資管理不善,加上一些產品是在2008年發行,碰上單邊下跌的大熊市,從而導致基金凈值跌破信託合同中約定的止損線,不得不被信託公司清盤。目前,大部分陽光私募產品均將止損線設在7毛錢,如果連續一段時間基金凈值都在7毛錢以下,就或者提前結束清盤,或者改變投資策略。
3、信託產品規模或參與份額數達不到要求
部分信託產品成立以來,業績不如人意,長期徘徊在凈值邊緣,甚至還連續出現負收益情況,導致大量的持有人贖回產品,而其本來規模就只有2-5千萬,出現大量贖回後就達不到信託合同中約定的最低規模或者最少份額紅線,從而被迫清盤。
4、為了發行新產品而清盤老產品
自從2009年7月,信託產品開設證券賬戶被叫停之後,原有的存量信託證券賬戶就越發緊俏。私募公司發行新的信託產品,要付出很高的賬戶成本。
為此,一些私募公司為了發行新產品,就選擇將一些資金管理規模不大、收益不太理想的老產品清盤,利用老產品的證券信託賬戶重新發行新產品。

⑨ "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這條信託法里邊的條文是什麼意思,麻煩具體解釋一下

這是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3號,2007年3月1日起施回行)裡面,
第五條 信託答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也就是說,1個信託單位=1個信託受益權。
並不是對信託的預期收益率進行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合同中規定,認購金額的不同而區分收益率的。這不違規。

⑩ 信託產品風險大嗎

一、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

① 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波動,從而影響信託計劃收益,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2、行業風險: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以及行業發展狀況對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並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從而導致信託計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信託計劃的目的是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於信託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

5、公司經營風險:如果信託計劃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會信託計劃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② 保管人操作風險: 但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信託文件約定對信託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③信託公司操作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資金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④ 委託人投資於信託計劃的風險:

1、委託人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多數信託計劃,委託人需持有信託份額直至計劃結束,因此委託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託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信託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託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託人不對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託利益或做出某種保底示。

3、信託計劃財產變現的風險:由於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必須變現信託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⑤ 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二、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10)信託份額下降擴展閱讀: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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