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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貸款理財

發布時間:2021-06-29 18:45:48

❶ 什麼是民間理財

民間理財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理財或稱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民間理財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理財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理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❷ 理財可以認為是一種民間借貸嗎

不可以這么認為。
理財一般被指是銀行的一系列金融產品,而銀行一般是國有或者股份制的,不認為是民間借貸

❸ 民間放貸與P2P理財模式有什麼區別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簡寫,意思是:個人對個人。P2P金融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實現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據借款人發布的信息,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

p2p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一、關系扁平化

相比傳統的民間借貸,P2P的最大特點是點對點,即最終錢供給方和最終錢需求方直接建立借貸關系,錢鏈條較短,借貸關系扁平化。這又兩個好處:

第一,不存在多次的借貸關系,最終的錢供給方有可能取得更高的利率,最終的錢需求方有可能以較低的利率獲得錢,提高了借貸低效率;

第二,不存在參與到借貸關系中的信用中介,沒有因為信用中介錢鏈斷裂而觸發的整個借貸體系的風險。

二、信息透明化

P2P的第二個特點是以網路為中介,能突破信息傳遞的時間和空間限制,其導致的最直接結果就是信息相對透明,借貸雙方撮合效率提高,撮合時間縮短。並且,信息能在借貸雙方之間直接傳遞,少去了中間環節,能避免信息在傳遞歷程中的失真。

三、信貸理財化

P2P的貸款人借出錢是為了理財的需要,這是整個民間借貸近年來的發展趨勢。在傳統的銀行借貸關系中,儲戶將錢存到銀行,是為了儲存錢,在傳統的民間借貸關系中,大多數貸款人是出於親緣關系、地緣關系或業緣關系出借錢,借出錢的第一目的是為了維護關系而非錢增值。而P2P則不然——借貸雙方經過網路建立關系,貸款人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錢的增值,實際上是將借貸作為理財的工具。

四、利率市場化

P2P的利率由兩種確定方式,一是在有擔保的情況下,貸款人獲得利率由擔保方確定,借錢方付出的錢成本等於貸款人獲得利率加上風險報酬;二是在無擔保的情況下,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競價確定。不論哪種確定方式,利率都是市場錢真實價格的反應。

❹ 民間借貸和委託理財怎樣區分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風險的來源。

❺ 民間借貸和p2p網貸投資理財有哪些不同

1、網貸可以賺錢,但金融投資從始至今都存在著風險;2、國家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利率,所以有正規非高利貸,也有高利貸存在。
至於第三個問題,P2P網貸理財本質是民間借貸,只不過是在傳統的民間借貸基礎上,運用互聯網的模式組建而成的一個新金融領域。只要投資人了解民間借貸,了解P2P網貸與民間借貸的關系,才能真正的懂得P2P理財(理財投資就要選安全的平台)的風險和收益、法律與監管,才能懂得和承擔投資風險的前提下而進行投資。
P2P理財+互聯網之後的特點
從金融層面上而言,P2P理財是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是民間借貸。
從互聯網層面而言,P2P又是一個偏交易性質居多的網站平台,結合互聯網透明、無區域、信息傳播快、影響力大的特點。
可以確切的說,P2P網貸是互聯網化,升級版的民間借貸。同時也可以肯定的說,相比其母體,P2P網貸的規則比民間借貸更為可信和可靠。
P2P網貸與傳統民間借貸相比強哪裡?
1、傳統民間借貸的管理者大多數非金融專業出身,而P2P網貸都是金融人士。
翻閱網路信息,大多數出事的民間借貸的老闆及管理層,基本是各行各業有線人士見有紅利,臨時參一腳,毫無金融背景。對金融風險和法律缺乏基本認知。促使大多數投資人被坑騙。
而P2P網貸從業人員,基本上都是金融專業出身的金融人士,對金融風險和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了解,在公司和平台經營上,更具有可信的能力。
2、民間借貸缺乏資金監管,而P2P網貸平台存在資金監管
民間借貸交易只在線下面談後簽訂合同的方式,完全是個人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交易規則、完全不需要資金監管。根據這一點,基本上傳統民間借貸公司都存在著資金池問題。
P2P網貸的模式通過線上資金託管保證賬號資金完全脫離平台,且因互聯網透明特性、公司的運營可透明化程度較民間借貸要高。
3、民間借貸僅限於當地,不如P2P網貸業務面積廣
傳統民間借貸的業務只能在當地開展借款、理財業務。受制於傳播方式,無法開拓其它地區的業務。而P2P網貸則不同,可根據互聯網特性,只要將網站或者APP推向市場,即可接納全國的客戶群體。
民間借貸因受地區限制,資金來源面小,一旦發生資金鏈的問題,就很難維持,只能跑路和面對倒閉;而P2P網貸,面向的客戶群體是全國范圍,資金來源面廣,一旦出現資金鏈問題,也可以通過運營手段,快速吸納市場上金融資金。綜合上述,P2P網貸公司比傳統民間借貸的公司的生存能力強。
總體而言,P2P網貸是將傳統民間借貸規范化、透明化的大好時機,隨著國家出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政策後,所有金融借貸領域隨著國家金融機構的介入、監管和扶持的條件下。以往金融從業人員素質低下、金融市場無法監管、無法規模化、暴力催收、跑路、坑騙投資人等影響行業發展的因素會得以徹底根治。

❻ 為什麼銀行貸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低 有人還去搞民間借貸本人想辦一個投資理財公司

為什麼銀行貸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低 有人還去搞民間借貸?
因為銀行只想給有很多存款不需要貸款的企業貸款。

辦一個投資理財公司需要些什麼手續?
投資理財公司。。。沒聽說過,你可以去辦一個私募,然後做投資。

❼ 民間借貸和銀行理財哪個有風險有個朋友說給我高息,靠譜嗎

建議最好不要民間借貸,民間借貸風險很大。你惦記人家的高利息,人家惦記你的本金,理財重要的是要保住本金。

❽ 我在民間借貸公司投資理財,現在本金拿不來了怎麼辦。我這邊有2000人都是這樣的

我在民間借貸公司投資理財,現在本金拿不來了怎麼辦。我這邊有2000人都是這樣的?
政府可以出面來解決的。不法存款。

❾ 委託理財個人合夥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2012年9月,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經協商約定:其姑姑一年投資十萬元,鄧某給其二萬元作為分紅;其姑姑只投資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後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給鄧某共十萬元。約定的時間到期後,鄧某僅歸還其姑姑投資款十萬元,但投資分紅二萬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萬元投資分紅。鄧某辯稱,投資虧損,無紅利可分。
【分歧】
第一種觀點:鄧某不需歸還2萬元分紅。鄧某與其姑姑是進行合夥投資,依照《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之間合夥的相關規定,因投資虧損不應支付分紅。
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雖然鄧某與其姑姑約定為合夥,但實質上是借貸關系,2萬元實際上是借款利息,其理應歸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理由如下:
區分本案系合夥協議糾紛還是民借貸糾紛最關健之處是雙方簽訂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以及協議簽訂之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本案中,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雙方協商約定,其姑姑只投資且按固定利潤分紅,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於個人合夥的基本特徵,違反《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認定該合同是名為合夥投資實為借貸的約定,投資分紅實為借款利息。鄧某與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借款到期後,鄧某未支付投資分紅的行為違反約定,且約定的投資分紅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制。故鄧某理應歸還到期的2萬元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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